考研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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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笔记•,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手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二)立法概况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r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亲亲和尊尊卜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卜的遗制。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三)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刑罚(I)五刑:缰、剌、非、宫、大辟.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2)其他刑罚:圜士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拘役;赊刑-始于夏朝.3.刑罚适用原则(I)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4)宽严适中原则4.礼刑关系

1(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四)民事法律制度1.所有权与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2.婚姻:三大原则一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后富贵。3.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氏子继承制牢牢确立。)(五)司法制度二.总结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及成文法运动。(-)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法布于众;民征于书(二)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1.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2.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3.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4.其他: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蔚门之法"。5.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1)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4)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三)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1.以法治国2.刑无等级3.行刑重轻4.法布于众(四)战国时期的主要立法运动:1.法经(1)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篇目结构共有六篇-1)《盗法》、《贼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2)〈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囚法〉多是关于诉讼法的范围.3)〈杂法〉:规定了六禁。4)〈具法〉:关了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部分。整篇法典贯穿了轻罪重判的法家思想。(2)历史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A.〈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B.〈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看,〈法经〉中“盗“、”贼“、呐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和发展。2.商鞅变法(1)主要内容

2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柠’;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轻”等主张.a.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b."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c.不赦不宥。"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笫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虽忠臣孝子,有其过比以其断。"d.鼓励告奸。e.实行连坐。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2)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三.总结秦朝法律制度的特别之处.四.总结汉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二)立法概况1.基本的法律形式:(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3)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3."汉律六十篇":(I)《九章律》:丞相箫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3)〈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4)〈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三)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左官罪-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以《左官律》论处。诸侯官的罪名:“阿党附益"罪、出界罪、寸金罪。2.刑罚:死刑、徒刑、笞刑、禁锢、赊刑汉文帝废除肉刑和汉景帝减少笞刑数目的刑制改革。3.刑罚适用原则(法律的儒家化)(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2)恤刑原则:矜老恤幼(3)亲亲得相苜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徉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这个原则•宜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3(四)民事法律制度1.婚姻家庭与继承: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2.经济法律制度:汉朝在城市中设"市",设有"市令"管理"市"(五)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2.诉讼制度:<1)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K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2)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乞鞠”的除斥期为三个月.3.春秋决狱:a.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b.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c.真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d.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分析古文)五.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的值得掌握的知识。1.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2.立法概况:(1).《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了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2)〈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3)〈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4)〈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3.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2)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有〈别条权格〉,东魏有〈麟趾格〉。3)比是比附或类推。4)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4.法律的儒家化:1)八议: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2)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匕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5.形制改革:

41)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五刑”。2)废除宫刑制度。1.诉讼制度:1)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已经在朝堂外设立“登闻鼓”。2)南朝设立“测囚之法”;南陈设立“测定之法”。二.总结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法制指导思想1.德主刑用2.宽简、稳定、划一(二)立法概况1.基本法律形式(1)律:唐朝的基本法典<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3)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4)式: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5)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2.重要法律(1)《武德律》与《贞观律》。《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新格而成。《贞观律》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谈朝法典的定型。(2)永徽律疏: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元朝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3)《开元律疏》:唐玄宗年间完成。(4)《唐六典》:唐玄宗年间修订,修订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唐律的特点(I)“礼法合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历代都轻•在刑法适用方面实行从轻原则。(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制度的确立。规定了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4.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时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三)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十恶:在《北齐律》基础I:形成。谋反(推翻皇帝)、大逆(图谋毁坏宗庙及宫阙)、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

5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御,无人臣之礼)、不孝(告发或咒骂父母等)、不睦(谋杀或贩卖缠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老师、县令等)、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1)七杀:谋杀(二人以I:的合谋杀人)、故杀(非因斗争,无事杀人)、劫杀(因有劫囚而杀人)、豆杀(原无杀心,因相殴而杀人)、误杀(因斗殴误杀旁人)、戏杀(以力共戏而致人于死)、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杀人)(3)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4)伤宙罪:伤害保辜制度--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宙者的伤宙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内的“辜限”内,如被伤害者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但因他因而死亡着,仍以伤害罪论处。(5)泄露机密罪:《唐律疏议.职制》归定。泄露给外国的,加刑一等。共同泄密,则重惩首犯。2.刑罚:五刑一死、流、徒、杖、笞。3.刑法适用原则(I)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轻罚,私罪重罚。(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犯罪中,长官为首犯。首犯重罚。一人犯数罪,实行择一重处断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一罪先罚而且判决,又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后罪,通计前罪以充后数。(3)老幼残疾着减刑原则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不加刑。(4)累犯加重原则:前后三次犯应处同一刑罚档次的罪,则升一级处刑。”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5)特权原则1)议:八议-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但犯十恶罪,不适用八议。2)请:请的规格低于议。五品以上官职等。3)减:减的对象是七品以I:官员等。4)赊:九品以上官员等。5)当: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刑。公罪可加一年。(6)化外人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唐律处断,实行属地主义原则。(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四)民事法律制度1.所有权:《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严禁侵吞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公私财物。2.债权:唐律把借贷契约关系分为几种-计算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或“举取",形成的债务称为“息债”;不计算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算利息的借贷称为“负债“、"欠负"。债务人指定抵押物称为“指质",提交抵押物称为“收质"、“典质I”.违约过期不还债者,要负刑事责任。禁止放高利贷。唐律对损害赔偿之债,采取严格限制原则。3.婚姻:<1)尊长主婚权,违反者,负刑事责任。(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3)婚姻限制原则:同姓不婚。44)七出、三不去、义绝、合离。“义绝”为唐朝强制离婚的制度。夫妻互殴对方之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对方进亲属,以及双方近亲属互相杀害者均为“义绝“。"合离”是指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可以自愿离婚,法律不惩处。4.经济法律制度:财政立法--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法,以均田法为基础制定。后期的两税法,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克服了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的弊病,是中国历史I:财政立法的一次重大改变,对后世影响很大。

6(五)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复审地方死刑案件: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尚书和寺郎为正副长官,职掌案件复核权,复核大理寺审理的案件。3)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参与审理重大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地方司法机关2.诉讼制度(1)起诉:分为两种一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唐律规定,凡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对重大案件的犯罪,该举劾而不举劾者,要负刑事责任;二是告诉,即当事人或其亲属代诉,必须逐级告诉,不准越级告诉。还有直诉制度,即通过“邀车驾"或"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直接告诉。(2)审判:a.重视司法官的审讯方法,实行五听审判法(比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b.司法官必须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二十)。违者负刑事责任。c.对皇帝的一时一地而没有上升为“永格”的诏令,不得引用为“后比”。d.实行亲属或仇嫌“回避"制度(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3)上诉、复审和死刑复核制度。上级复审仍不服的,发给"不理伏,死刑实行复奏制,实行秋冬行刑制。三.总结明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法制指导思想1.刑乱国用重典2.重典治吏(二)立法概况1.大明律。明朝的基本法典,它改变了唐宋I日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其体例直接为清朝所继承。2.明《大浩》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其独创性的立法成果。包含重刑法令和案例。3.编例。明朝例分为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案例和单行成例。例比律更具有灵活性。4.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为纲,分述个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三)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奸党罪:创设于明朝朱元璋洪武年间。2)上言大臣德政罪(朱元璋设立)、交接近侍官员罪。3)贪墨罪:与前朝的变化--处罚从重;常赦不宥;处罚手段残忍。均体现了明朝重典治世的重刑思想。2.刑罚:陵迟刑的制度化,正式规定于《大明律》(陵迟刑在宋朝已经出现,但并没有规定于《宋刑统》中);公开恢复了枭首示众的刑罚:剥皮实草;灭十族;掀起了肉刑复活的高潮-墨面纹身:阉割等。3.刑罚适用原则1)从新从重主义原则.2)"重北所重,轻其所轻明朝加重了对政治性以及贼盗、侵犯财产罪犯罪的处罚而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体则处罚较轻。(四)民事法律制度1.所有权:明清时期土地所有权已不受法律限制,在无主物归属匕强调先占原则。2.债权:明清时期成立契约需要负连带责任的第三人附署,主要有中人,保人,合称中保。中人-在民间

7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保人-借贷、租仙契约的附署人。1.婚姻、家庭、继承:婚姻上,家长的权力分为教令权和主婚权。其中主婚权在明清时期在法律上正式得到承认.在继承匕实行独子惩跳的制度。(五)司法诉讼制度1.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以扩大检查组织和职权,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都察院附设监狱。明朝中央司法机构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2)地方司法机关: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设提刑按察司,在州县乡设立申明亭。2)诉讼审判制度1)起诉制度:分控告与劾告两种。也有“邀车驾"、"登闻鼓”等形式。2)管辖制度:在交*案件的管理I:.继承了唐朝”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并且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3)会审制度:九卿圆审和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的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史九司联合审判,最后奏报皇帝裁决。三司会审--始于洪武年间。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急需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裁决。4)御史监察制度: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对全国官吏进行纠举弹劾。5)廷杖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6)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朱元璋时期。锦衣卫下设立南、北镇抚司。A.结清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法制指导思想: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尚德缓刑。(二)立法概况1.《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前的〈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是对明律的翻版。〈大清律例〉制于乾隆年间。它标志着满族吸收汉文化的基木完成.〈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例律、等七篇.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2.〈大清会典〉."五朝会典”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康嘉乾雍光(康家钱用光)。〈五朝会典〉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固定。”则例“是清政府对中央(不是地方)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3.针对少数民族的法规。包括〈蒙古例〉、〈回例〉、〈番律〉、〈苗例〉、〈西宁番子条例》等。清政府设置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下设理刑司,受理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三)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2.刑罚:明、清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1)清朝例律中明确规定了应处枭首示众的罪名。<2)清朝对死刑有一种独特的制度,即死刑斩、绞分立决和监侯(来年秋天再审)。(3)清朝仍用刺字刑。(4)充军刑。清朝的充军刑作为流刑的加重刑。(5)发遣刑。清朝的发遣刑包括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6)枷号。清朝对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附加“枷号"。3.刑罚适用原则。清朝“重其所重”体现得更充分.

8(I)〈大清律例〉全部继承了“十恶”制度。基本仿照明朝。(2)清朝统治者认为"弭盗按民,乃为治之首务"。<3)清朝对?文字狱比附大逆定案。(四)民事法律制度1.所有权:强调”先占原则”。2.债权:须第三人附署。有中人、保人。(五)诉讼法律制度。九.总结预备立宪活动1.清末预备立宪的背景:清政府在资产阶级革命派、立宪派和西方列强压力下被迫进行的仿行宪政。2.宗旨:大权统于朝廷.3.主要:"预备立宪"活动1)1905年派遣五大臣福H本考察宪政2)设立考察宪政馆,后改为“宪政编布馆”3)颁布《钦定宪法大纲》(I)时代-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宪法文件(2)主要内容-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3)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无论在机构和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第一次对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第•次对君权进行了限制;标志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中国制定现代宪法的开端。)4)各省设立咨议局5)成立咨政院6)颁布《宪法重大十九信条》(1)时代-1911年,辛亥革命已经爆发,清政府的统治面临崩溃的边缘。(2)主要内容-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大清帝国望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完全着眼了皇帝和国会的关系,而对人民的权力只字未提。十.总结清末修律活动1.清政府修律的动机与宗旨1)折中世界各国之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且务期中外通行。2)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2.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一)《大清现行刑律》(I)时代-1910年5月(2)主要内容:a.改律名为“刑律"b.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在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为三十条。c.关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d.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陵迟、枭首、刺字等。将主刑正式定为死刑、谴刑、流刑、徒刑、罚金。e.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圆罪、破坏交通通讯罪等。(3)意义--只是在形式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及具体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二)《大清新刑律》(1)时代一1911年1月

9(2)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另附有〈暂行章程)。主要改动有一1)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法典的唯一内容是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2)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3)创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附加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采用了罪行法定原则,删除了比附制度:采用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观秩、良*、服制在刑律适用I:的不平等,取消了“八议”制度:采用了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方法。<3)意义--(大清新刑律)a.单纯从技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表现形式上都有很大不同。b.但是对于传统旧律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暂行章程〉的存在,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三)〈大清民律草案〉1)时代一1911年8月2)主要内容-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的色彩。3)意义-中国历史第一部专门民法典。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四)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与〈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五)诉讼与法院组织法方面的立法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沈家本等修订。采用了西方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2.〈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3.〈大理院编制法〉4.(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5.(法院编制法〉-吸收了西方的一系列司法原则-司法独立、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合议制度。6.清末修律的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始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2)在内容匕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和不同,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修律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摇摇欲哈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卜.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7.清末修律的意义1)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3)在一定程度匕传播了西方近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十一.总结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领事裁判制度(-)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1.诉讼体制的变化(I)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响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现审判监督,并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

101.改革诉讼制度(二)领事裁判制度十二.总结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二)立法概况(三)刑事法律制度(四)民事法律制度十三.总结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进步之处。十四.总结宋朝的法律制度十五.总结元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工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二)立法概况(三)刑事法律制度(四)民事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史纲要第--讲:(一)导论(二)夏朝的法律制度1、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大禹的儿子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2,夏朝的法律制度(I)这个法律起源于夏朝(2)夏朝的法律制度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罪名:昏:己恶而掠美:黑: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名:赎刑。适用了奴隶主贵族。监狱:圜土、夏台、钧台(3)夏朝法律与原始社会习惯的本质不同思考题:1,试述中国奴隶制法律是怎样产生的。2、试述夏朝法律制度与原始社会习惯的本质区别。(三)商朝的法律制度1,商朝的建立2,商朝的刑事立法(I)立法概况:A、继续沿用原商朝部落某些习惯和夏朝颁布的对商又行之有效的法律:同时根据新情况颁布一些命、诰、誓等。B、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2)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思想,“恭行天罚”。

11(3)刑事法律制度:A、死刑:斩、戮、炮烙、睢、脯、B、肉刑:黑刑、刖刑、宫刑C、徒刑:将犯罪者拘系使其劳作的刑罚.D、罪名:颠越不恭等。4、婚姻制度与继承制度A、婚姻制度B、继承制度:商朝初期,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商朝末期,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制。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制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5,司法机构(1)司法机关:商王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此外。当时负责占卜的官吏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权。(2)监狱:圜土、囹。思考题:1、试述商朝的五刑制度。第二讲:西周的法律制度1、西周的建立与发展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曾被商王封为西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前完备的程度。2,立法状况(I)刑书九刑:存在不同的解群。一般指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吕刑: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吸收前代的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2)法律形式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诰:指周王对诸侯和卜级官吏的训话.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性。遗训: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些习惯。殷韩: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3、刑事立法<1)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即提倡德教,审慎适用刑罚。(2)定罪量刑的原则

12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詈、非青,非终、惟终。“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罪疑从赦。(3)罪名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人于货罪群饮罪(4)刑名死刑肉刑流刑.;徒刑.;拘役赎刑没为官奴婢4,民事立法(1)所有权周王对全国上地和依附在上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上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奴隶和牛马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与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2)契约关系买卖契约:亦称质剂。借贷契约:亦称傅别。租赁契约:5,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1)婚姻制度A.婚姻关系的缔结男女双方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同姓之间不许通婚。结婚年龄男子30岁、女子20岁。履行“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B.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去”: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占、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后富贵”。(2)家庭制度父权家长制的统治。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13(3)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6、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大司寇小司寇土师乡土遂士(2)诉讼与审判A.诉讼:四周时民事诉讼为“讼二刑事诉讼为“狱”.B.起诉.;轻微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需要交文字耨状。刑事案件的书状称“质济”,民事案件的仿状称“傅别”。.;当事人起诉时要交纳诉讼费。民事案件要交“束失”、刑事案件要交“钧金”。.;一般情况下,儿子不准告发父亲,下级奴隶主不准告发上级奴隶主。(3)审理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3日之后开庭审理,双方须到庭。一方故意不到庭,则以败诉论,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五听:“以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4)判决判决要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或判例制作法律文书,还耍向当事人宣读。(5)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根据地区的远近,西周的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要开庭审理,司寇、三公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思考题1、试论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死刑和定罪量刑的原则。2、试述西周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3、西周的诉讼程序包括哪些环节?第三讲:(一)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二)秦朝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春秋时期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步确立生产力、政治体制、文化层面匕法律制度变革各诸侯国相继公布了成文法;2,各诸侯国的立法状况<1)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14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2)晋国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3,因成文法而引起的纷争(I)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经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4、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同时也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5,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进行了变法运动。其中,秦国商鞅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其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公元前350年,其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6、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手法”“重其轻者”。(2)李悝的《法经》《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于战国初期由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因、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法经》在魏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B、《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思考题:1、试析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形成的两种对立态度及其背景。2、试述我国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原因与标志.3、名词解释:《法经》、“邓析”。4、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耍内容。5,试述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家思想)。(二)秦朝的法律制度1、秦朝的社会状况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完成统一大业,建立了战国历史上第一个多民族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2、立法状况(1)立法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2)云梦秦简云梦秦简是1975年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发掘的记载秦法令令的竹简。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令答问》、《封诊式》、

15(3)法律形式.;律.;令.;式法律答问廷行事3、刑事立法(1)刑名死刑:具五刑、族诛、定杀、坑等.肉刑:墨、剜、斩左右趾、宫,并与劳役刑结合使用。.;作刑:.;迁:.潢酒(sui)(2)罪名(3)定罪量刑的原则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并合论罪共犯加重役自首减刑诬告反坐4,经济立法(I)自然资源保护方面(2)农业生产管理方面(3)管营手工业管理方面(4)市场贸易管理方面5,司法制度(I)司法机关(2)诉讼制度思考题:6、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法律特点。7,名词解释:秦简、“盗徙封”、公室告、封诊式。8、比较秦朝和两汉时期刑名和罪名的异同、各自的特点及其发展。第四讲(一)两汉的法律制度(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一)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1、当时的立法状况:立法活动;法律形式

16立法活动:分为三个时期(I)西汉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废除秦朝苛法、减轻人民的负担,使老百姓得以休养生息巩固封建政权。刘邦重视法律,在功进咸阳后,立即废除秦朝的苛法。西汉建M后,命萧何参照秦朝法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陆续修订旧律并颁布一些新律、大量诏令,都是以严酷著称。(3)东汉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沿用西汉旧律。初期,由于新统治者慑于汉末农民起义的威力曾“议省刑法”“解王莽制繁密,还汉世之轻法”,以缓和阶级矛盾。但到后来,法律乂日渐严苛,特别是到东汉中后期,屡兴大狱,坐杀无辜,从而使本来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基本的法律形式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它不是针对某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汉朝的“律”和“令”的区分比秦朝略为明显。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汉朝的'‘科”有秦朝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比:谓之类例。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春秋经义:(名词解释)法律解释:2、刑事立法立法指导思想(1)约法省禁(2)德刑并用(3)顺天行刑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且最低某类和最高年龄相区别。在规定年龄之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担-•殷都处以轻刑或者免刑。(2)关于法律时效(3)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处罚。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4)先自告除其罪(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刑名(1)死刑汉朝死刑多沿用秦朝或前朝之制。唯汉朝有“殊死”这一刑名,用以处决死刑犯人。“殊死”即斩首。(2)徒刑沿用秦朝之制,此外还有罚金、徙边等刑名。汉另有“顾山”,此刑只用于女犯,亦称“女徒顾山(3)肉刑沿用秦朝或前朝之制。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17以后几朝修改刑制,都没有修改笞刑、宫刑、死刑。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废止肉刑制度,以笞刑、劳役刑和徒刑取代之。麴刑改为城旦春、期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死刑。汉文帝还废除了终身劳役。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消弱了封建刑罚的野蛮性,但是刑罚不但没有变轻,反而变重。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而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有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阶级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民事立法(1)行为能力・汉代男子从23岁起便要在官府登记,开始服摇役,直到56岁。・汉代初期口赋的年龄早于服摇役的年龄,即15岁起直到56岁.•奴婢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2)所有权:两汉时期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同时也包括其它财物。・土地所有权:除国家掌握一部分土地所有权即所谓“官田”外,大量土地掌握在官僚贵族及大商人手中。为保护土地所有权,汉律严禁盗卖土地,注重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财物所有权:汉律对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物也严加保护,同时规定对一般财物的损害需赔偿。・关于遗失物:汉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及家禽家畜,要送到乡亭或县廷地方官府招领,十日内无人认领者,贵重物件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物件则归拾得人。(3)契约关系・买卖契约: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凡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债务契约:汉律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汉代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耍受到惩罚.始姻家庭和继承制度1、婚姻制度•始姻关系的建立实行六礼的结婚程序,聘礼之风盛行.婚龄匕要求女子在15至30岁内出嫁,否则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存在赘婿婚姻,但赘婿受到歧视。・一妻多妾制汉律规定男子可以一妻多妾。•离婚制度汉律仍以“七去"、“三不去”为离婚的基本原则。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汉律规定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赔嫁财物带走2、家庭关系・维护父权:汉律设有“不孝”罪,提倡同居共财・维护夫权:汉律规定丈夫可以蓄妾,可以再娶。3、继承制度・王位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财产继承:汉代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18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一廷尉2、诉讼制度(I)告勃・种类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类似于现在的“自诉”。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察举非法“和“举动犯罪”,类似于现在的“公诉”・限制告劾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书皇帝。除谋反大逆处,•般情况下不准单幼告发尊亲长,告者要受到惩处。(2)逮捕和羁押•对普通人犯,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即随时予以屋捕。对于民间的轻微事讼,•般不予逮捕,往往采取“教化”的方法,以息事省讼。・对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所谓“有罪先请”。(3)审理和判决'•鞠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传复:即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以考察其供辞是否与上次相同。・读鞠:即复审后进行判决,判辞要向被告人宣读。(4)上书复审汉代称乞鞠,即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请求复审。(6)执行・行刑机关:司法机关判决后,重大案件经皇帝裁决后交司法机关执行。一般案件由县、郡执行,而郡有执行死刑权。・行刑季节: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须在秋冬之际进行,以顺应天时.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三国法规•《魏律》;三国时期魏国制定的法律。魏律共18篇,它对两汉旧律进行了改革,主要有以卜.几项:增加篇条;改具律为刑名,冠子律首: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内容:正式规定“八议”条款:改革刑罚制度。2、两晋法规•《晋律》:以汉魏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一:年完成,故又称《泰始律》。该律曾经张斐、杜预分别注释,后人称之为“张杜律”。晋律共20篇,它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在内容上“礼律并重”;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3、北朝法规•《北魏律》:北魏律共20篇。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其特点是“纳礼入律•《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总之,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4,三囤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

19・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基本确立封建制五刑。•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1、经济立法・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的等级占有制度。・推行租调法令,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2,刑事立法•"八议”、"官当”入律。・确立“重罪十条”。•改革刑罚制度。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至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2,诉讼制度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利。3、监察机关这一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一御史台.第五讲:(一)隋唐的法律制度(:)宋元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隋朝的法律制度1,立法状况《开皇律》隋文帝时期颁布,共12篇500条。(1)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2)规定“八议”制度;(3)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大业律》隋炀帝时期颁布,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2、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3、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其迅速覆亡的教训沈家本在评论隋朝法制时说:“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唐朝的法律制度1、立法状况《武德律》

20《贞观律》《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设计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期张葵编定。即:将同•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起的法典形式。法律形式律、令、格、式。2、唐律的主要内容刑事立法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在《唐律疏议》上,《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1)五刑笞、杖、徒、流、死。(2)十恶(3)八议、情、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4)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R科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1)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上地的所有权(2)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3)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I)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2)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3)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4)严禁买卖人口。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伪造方面的规定。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他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21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经济立法(I)土地立法“均田令”(2)财政立法“租庸调法”、“两税法”(3)工商立法民事立法3、唐律的主要特点(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唐律的历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了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亚洲许多关津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4、唐朝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I)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3)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诉讼制度(1)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2)起诉举劾和告发:告诉。(3)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禁止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手应该“言上"或''待服”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报秦皇帝批准。监狱管理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卜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二)宋元的法律制度宋朝的法律制度1、立法状况和法律形式立法活动及其特点(1)《宋刑统》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增加了“折杖法”:增加209条敕、令、格、式中刑事规范并附于律文之后;每篇之下设“门(2)“刑律统类”(4)编敕把H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5)宋朝立法活动的特点编敕和“以敕代律”.法律形式除律外,主要有敕、令、格、式、断例、指挥、申明、看详。2、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22加重对“盗贼”的处罚(1)“重法地法”(2)“盗贼重法”.: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1)租佃关系的有关规定特点私有权的凭证称作“红契”。宋朝法律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维护地主: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对超经济剥削进行某种限制。(2)典卖制度的有关规定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契约为凭,禁止“一物两典”;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刑罚更加酷滥(1)折杖法(2)刺配之法(3)凌迟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I)在中央除三大法司之外设立审刑院,地方增设路一级的提点刑狱公事。(2)如遇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必须I:奏活动决定;凡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元朝的法律制度1,元朝的立法及其特点主要立法特点2、元律的主要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2、元朝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中央:宗正府、刑部:地方:达鲁花赤诉讼制度监察机关御史台、行御史台.第六讲明清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1、明朝的立法概况《大明律》明朝最主耍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口至此一变。《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大诰》明太祖亲自制定,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大诰》共4篇,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例判例或事例。明朝有多部条例,如《问刑条例》、《充军条例》。《大明会典》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2、明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

23明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行为的镇压,谋反、大逆•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大明律》专设“奸党”条.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贪财枉法的“枉法赃”严惩:对监守门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对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此外,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加强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原因有三:(1)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广大人民的反抗斗争更加激烈,统治者不得不诉诸刑律。这是明律严苛的根本原因。(2)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制定明律,明律只能是重典.(3)宋元以后的商品经济的刺激,封建官吏更富有贪婪性、掠夺性,因而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1侵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尤其是皇权利益。清朝的法律制度1、清朝的立法概况《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适用于少数民族聚集区的法律《苗律》、《蒙古律》等。3,清律的镇压特点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1)扩大反逆罪的范围机器株连范围;(2)以“文字狱”推行文化专制政策文字狱指因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良*同罪异罚,保护贵族官僚特权,赋予满族人更大特权(减等、换刑)。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阶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建立了更加严苛的刑罚制度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1、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明清统治者扩大禁罹范围统治者以极其严苛的刑律变化他们的极其制度2,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明朝把“禁海”定为基本国策清朝颁布禁海令,进而变化迁海令。3、加强对矿冶业的监管,限制民间自由开矿4,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广设钞关、重征商税。明清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都察院(监察)。地方司法机关知县、知州、知府豆亲学审判。明朝在省专设提刑按察院,清朝各省巡抚也有审判

24权。三法司会审对重大案件的会审制度有下三法司会审、大三法司会审。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2,诉讼审判制度.;秋审清朝三法司会同确认官员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朝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热审3,监察制度明朝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督。第七讲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预备立宪1,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I)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因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迫使清政府无法再照旧统治下去日益强烈的立宪舆论迫使政府不得不敷衍立宪派的要求日益加深的帝国主义侵略需要清政府披I:宪政的外衣<2)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三端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患可弭。(3)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2、实行预备立宪的活动(1)管制改革是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中央管制改革中,清政府提出五不议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因此,根本贸易触动封建官僚机构的核心。地方管制改革,则把各省督抚的军权收归陆军部,财权收归度支部,同时采取名升暗降的方法消弱了地方督抚的实权。(2)《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包括正文“君上大权”14条,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这种结构形式木身就是反民主的,说明其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皇帝职掌国家各种大权:人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法律的义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阜.帝得以诏令限制。评价《钦定宪法大纲》根本没有限制皇帝的任何权利,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宪法”。(3)《诺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i咨议局章程》1908年7月22日颁布,表明常议局是带有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资政院院章》1909年8月23日颁布,表明资政院是带有国家议会性质的机构。(4)《内阁官制》1911年5月规定了内阁的组织规定国务大臣的职责规定了内阁总理纷呈的权限规定了内阁的权限规定了皇帝对内阁的控制权

25(5)《十九信条》1911年11月3日《十九信条》模仿英国宪法,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却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企图以君工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清王朝的其它立法1、立法指导思想参照、模仿帝国主义国家法律,同时维护、坚持三纲五常,以期中外通行。2,立法概况(I)刑法《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2)民法《大清民律草案》(3)商法商事法规《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大清商律草案》(4)诉讼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5)法院组织法《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3,法律的基本内容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家庭关系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4,立法的特点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既要考虑维护封建统治,又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利益,即“商务期中外通行二在具体立法时,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各级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继续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在具体法律中,资本主义色彩的内容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内容合二为一。总之,清末的法律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来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的变化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地方设置高度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2,司法制度的改革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实行四级三审制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

263、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领事裁判权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会审公廨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管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于华人的互相诉讼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别外国领事所把持。第八讲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公元1949年)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性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并公布。・内容——共4章21条。规定: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是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参议院是立法机关,山各省都督府委派代表组成;临时中央审判所是司法机关。・评价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中国历史I:第一次采用了总统制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因而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但没有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是其严重缺陷。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I)性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2)内容——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为防止帝困之义侵略,规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的自由权利・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3)特点・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内阁制・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增加"人民'一章<4)评价——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具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分裂的作用;其主要缺点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没仃规定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3、其它革命法令(1)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工商业和农业的法令・保护私有财产——《保护人民财产令》・发展工商业・注重农业生产(2)关于改革前清教育制度,实行资产阶级数育制度的法令

27(3)关于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权的法令・禁绝贩卖“猪仔”・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民权利・保护华侨(4)关于废除封建陋习,振兴民族精神的法令・严禁鸦片・限期剪辫・劝禁缠足・禁止赌博4,司法改苏・实行刘法独立原则・提出禁止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一《禁让刑讯文》・废止体罚制度——《禁止体罚文》・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实行辩护原则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1、北洋政府的约法、宪法(I)《中华民国宪忠草案》(2)《中华民困约法》一1914年5月1日公布・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独裁制・废除议会制度,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废止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令(3)《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10日公布•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实际上是军阀专制的国家。・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内阁制,实际上实行总统制。•表面上规定议会制,实际上实行军阀独裁制。・表面上.规定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实际上实行中央集权制•表面上规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权利,实际上实行独裁统治2、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I)主要内容・严厉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保护帝国主义的侵略利益・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2)主要特点•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8•恢复封建法制•军队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党指导和监督国民政府•规定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直接参加武汉国民政府的领导工作2,其它立法・保卫广州、武汉国民政府,镇压反革命的破坏活动・保护国民革命运动,惩治土豪劣绅・保护妇女利益,提倡婚姻自由・党员犯罪加重惩罚3、司法改革・改正法院名称,采用二级二审制・废止检察厅,在法院内设置检察官•采用参审制及陪审制・废除司法官不党之法禁・废止法院内行政长官制,实行行政委员会制・减少讼费和状纸费,征收执行费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六法全书》2、训政时期约法和宪法(1)《训政纲领》——1928年1。月•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将五项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逐渐训练国民行使四项政权(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1931年6月1日・规定实行国民党专政、蒋介石独裁的政治制度・打着中央与地方均权制的幌f,实行中央集权制・规定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保护官僚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3)《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标”民主共和国”之名,行蒋介石独裁之实・打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幌子,保护四大家族官僚垄断集团和地主阶级的利益,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标榜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3、刑法(1)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刑法修正案一1934年,与原刑法相比,增加《保安处分》一章,说明国民党刑法的日益法西斯化。<2)主要内容・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维护帝国主义在华侵略利益

294,民商法(1)民法典一一采取"民商合一'的原则,共分五编: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2)主要内容・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经济制度・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5,诉讼法(1)刑事诉讼法・竭力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实行镇压人民的侦查制度•庇护剥削阶级犯罪分子的辩护制度・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保证金制度・确认法西斯武断专横的“自由心证”原则(1)民事诉讼法・最大限度地剥夺人民的诉讼权利・保护外国人的诉讼权利•采用虚伪的”不干涉审理主义”原则•实行剥削人民的高额诉讼费制度•维护有利于剥削阶级利益的调解制度6、审判制度(I)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法院设置・市级制度(1)检察机关(2)特种刑事法庭・特种刑事法庭的设置•特种刑事法庭的审判方式第十四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公元1927年——公元1949年9月)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时间・主要内容・历史意义2、工农民主政权其它革命立法的基本内容(1)土地立法•《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2)刑事立法•确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规定了刑罚原则

30・严惩贪污腐化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规定了刑罚种类(3)劳动立法(4)婚姻立法3、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的组织与任务・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1、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历史意义2、抗口民主政权的其它立法・湘事立法■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和主要罪名・刑领制度・开侮立法的主要内容(1)土地;民事立法•既保护农民的上地所有权,・减租交租,保障佃权•减息交息,保护低利贷3、抗II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I)司法机关(2)诉讼制度•诉讼制度的主要原则•主要诉讼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群众、调杳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群众、正确判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3)调解制度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调解工作的任务和范围・调解工作的原则自愿、合法、不是诉讼必经程序•调解的种类・狱政制度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1,宪法原则和施政方针

3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2、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和立法(1)土地法•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一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设立人民法庭。(2)没收官僚资本的法令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3)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法令3、镇反政策和刑事法令・镇反政策——如:《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惩处战争罪犯命令》・刑事立法4、婚姻和民事法令・婚姻法•民事法令5、司法审判制度(1)东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2)华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审判机构・审判制度——取消人民诉讼须经区、村政府介绍的制度,取消讼费;重申研禁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设立裁判研究委员会,审断重要的民刑案件:规定上诉制度:确定刑事复核制度。附录:外文翻译InWangZuoliang'stranslationpractices,hetranslatedmanypoems,especiallythepoemswrittenbyRobertBums.HistranslationofBurn's"ARed,RedRose“broughthimfameasaversetranslator.Atthesametime,hepublishedabouttenpapersonthetranslationofpoems.Somearguethatpoemscannotbetranslated.Froststressesthatpoetrymightgetlostintranslation.AccordingtoWang,versetranslationispossibleandnecessary,for“Thepoet-translatorbringsoversomeexcitingworkfromanothercultureandindoingsoisalsowritinghisownbestwork,therebyaddingsomethingtohisculture.Inthistransmissionandexchange,aricher,morecolorfulworldemerges.,XWang,1991:112).Thenhowcanwetranslatepoems?AccordingtoWang'sunderstanding,thetranslationofpoemsisrelatedtothreeaspects:Apoem'smeaning,poeticartandlanguage.(1)Apoem'smeaning4tSocio-culturaldifferencesareformidableenough,butthematterismademuchmorecomplexwhenonerealizesthatmeaningdoesnotconsistinthemeaningofwordsonly,butalsoinsyntacticalstructures,speechrhythms,levelsofstyle.”(Wang,1991:93).(2)PoeticartAccordingtoWang,"Bly'spointaboutthe'marveloustranslation'beingmadepossibleintheUnitedStatesonlyafterWhitman,PoundandWilliamsCarlosWilliamscomposedpoetryinspeechrhythmsshowswhatmaybegainedwhenthereisagenuinerevolutioninpoeticart.”(Wang,1991:93).(3)Language“Sometimeslanguagestaysstaticandsometimeslanguagestaysactive.Whenlanguageisactive,itisbeneficialtotranslation“'Thiswouldrequirethiskindofintimateunderstanding,onthepartofthe

32translator,ofitsgenius,itsidiosyncrasies,itspastandpresent,whatitcandoandwhatitchoosenottodo.”(Wang,1991:94).Wangexpressesthedifficultiesofversetranslation.Frost'scommentissufficienttoprovethedifficultyatranslatorhastograpplewith.Maybeamongliterarytranslations,thetranslationofpoemsisthemostdifficultthing.Poemsarethecrystallizationofwisdom.Thedifficultiesofpoeticcomprehensionlienotonlyinlines,butalsoinstructure,suchascadence,rhyme,metre,rhythm,alltheseconveyinginformation.Onepointmeritsourattention.Wangnotonlytalksaboutthetimes'poeticart,butalsotheimpactlanguage\activityhasproducedontranslation.Intimeswhenthelanguageisactive,translationisprospering.Thereformofpoeticarthasimprovedthetranslationqualityofpoems.Forexample,aroundMayFourthMovement,Baihuareplacedclassicalstyleofwriting,sothetranslationachievedearth-shakingsuccess.Therelationbetweenthestateoflanguageandtranslationis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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