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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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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硕专业课之法制史汉剖析考研笔记法律硕士考研是毅力、意志的一次考验,很多同学因为各种原因中途退出,很对惜,既然决定要考研,就应该全力投入,把时间、精力花在备考上,排除外界的十扰。1、比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比能补律令Z不足,“凡律无条,耿比类以决Z”。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2、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
2、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电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在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根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耒遂。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以主观动机的“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也往往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所谓“论心定罪,志善而违
3、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3、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人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厉,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己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二以示所谓“顺天行诛雹秋冬行刑制度,对后壯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淸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4、录囚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市录,以检杳下级
4、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止,并纠止冤假错案。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爭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刺史之制始于汉武消时,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成为“行部雹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总而言之,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1比司法实践产牛了积极的影响。5、
5、诣阙上书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屮央司法机关川冤,这叫“诣阙上书覽出现“诣阙上甘'的行为,一是因为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不诣阙上书;二是因为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使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不越级上告;三是凶为被告人权高位重或者案情重大,使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阙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才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6、鞫狱“鞫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收集证据,除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外,还
6、重视收集被告人的口供,而收集口供往往搞刑讯逼供。经审讯获取口供后,三口后再次审讯,目的是看此次供词与上次是否右出入,从而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宣判。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这叫“读鞫”。若被告对判决不服,请求复审,这叫“乞陶”。7、覆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秦汉推行此种制度的目的,在于改正已判决的冤假错案,防止徇私枉法、司法专横的腐败现象的出现。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
7、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川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8、先请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的诏令,规定公候及其嗣子和官员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先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帝王所沿袭。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9、亲属相隐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I'可,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
8、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屈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爭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10、乞鞫乞鞫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就是说対原司法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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