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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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手冊

1教育部編印民96年7月

2目錄第一章教師資格審查作業第一節教師資格審查作業流程(另附)壹、新聘ー、學位送審1二、著作送審(一)授權自審2(二)非授權自審3貳、升等ー、學位送審4二、著作送審(一)授權自審5(二)非授權自審6第二節教師資格審查作業注意事項壹、送審資格ー、聘任資格10二、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者11三、申請審定資格11四、繼續任教未中斷教師送審資格11五、專業技術人員12貳、學歷ー、國內學歷認定12二、國外學歷認定(一)國外學歷查驗證12(二)國外學歷認定原則18(三)臨時學位之認定22

3叁、年資ー、教師年資起算年月(一)授權自審範圍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計核算方式22(二)非授權自審學校範圍證書所列年資起計核算方式……23(三)教師年資起算年月彙整表23二、送審年資採認24肆、著作ー、專門著作送審相關規範26二、參考資料相關規範28三、以技術報告送審相關規範28四、以藝術類科送審相關規範29五、以學位論文送審相關規範29六、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相關規範29伍、聘任或升等著作抄襲ー、校內處理注意事項30二、抄襲著作資格審定之相關規範32陸、其他33第二章教師資格審査報送第一節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壹、登入、登出系統一、登入系統35二、登出系統35貳、系統作業說明ー、帳號管理(一)申請帳號36(二)修改個人資料36二、業務簡介36三、公告事項36

4四、教師申請作業(一)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36(二)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44五、送審通報作業(一)資料檢核送審通報44(二)送審名冊45(三)送審教師統計表45(四)查詢送審進度46(五)取消送審通報46六、下載專區46七、問題諮詢(一)問題反應46(二)查詢回覆結果47ハ、線上教學47第二節教師資格審查報送作業壹、送審教師應辦事項48貳、學校報送作業應辦事項ー、報送方式50二、報送時程50三、報送表件50叁、教師資格審查報送作業其他注意事項ー、送審限制51二、著作52三、送審表單52四、其他52第三章常見問題集第一節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壹、系統操作53

5貳、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寫ー、一般問題56二、基本資料57三、學經歷資料57四、歷次送審資料58五、代表著作、參考著作59叁、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送審60肆、其他61第二節資格審查相關問答與函釋壹、送審資格67貳、學歷81叁、年資90肆、著作106伍、學校作業注意事項128陸、其他142第四章相關表格147第五章相關法規177第六章附錄第一節範例壹、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313貳、教師資格審查名冊315叁、送審教師學位證書317肆、學歷查證函格式321伍、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322陸、入出國紀錄查詢公文格式323柒、入出國日期證明書324捌、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325玖、著作審查意見表326

6拾、研討會論文出版發行證明328拾壹、光碟發行之出版證明329第二節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資格審定案分エ表330

7第二節教師資格審査作業注意事項豊、送審資格一、聘任資格:具下列各職級聘任資格者,得辦理該職級之資格審查。職級應具備學經歷要件著作學歷經歷講師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4年以上,成績優良有專門著作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6年以上,成績優良有專門著作助理教授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有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成績優良有專門著作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瞥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9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4年,成績優良有專門著作曾任講師3年以上,成績優良有專門著作副教授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有專門著作曾任助理教授3年以上,成績優良有專門著作教授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8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

8曾任副教授3年以上,成績優良有重要專門著作*1.專門職業:指考試法規及職業法規所定領有執業證書而其性質程度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業。2.專門職務:指在政府機關、學校或公民營機構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任教課程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務。3.博士學位及碩士學位之同等學歷:由教育部視其入學程度、修業年限及學術造詣認定之。二、未具専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者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1/2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以上之決議通過,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三、申請審定資格(一)教師符合下列要件者,應經專任服務學校申請資格審定,無專任服務學校者,得經由兼任服務學校為之。1.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2.以兼任教師或兼任之面授教師送審者:(1)兼任教師,持有聘書,該學期實際任教滿1學分,且授課達18小時。惟如擔任各系科開設必、選修科目之實習、實驗課程者,以2小時折算為1小時計算,醫學院之臨床實習時數折算率依教育部頒之「臨床教學活動及折算率」(請參閱第四章相關表格27.)辦理」。(2)在國立、直轄市立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之面授教師,該學期已實際任教滿2學分。3.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返校義務授課,符合前款授課時數者。(二)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三)凡服義務役之現職軍人,服役期間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9四、繼繼任教未中斷教師送審資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繼續任教未中斷教師送審資格規定如下:(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二)教師分級調整之目的在於提升教師素質,對於現職人員只能保障程序,但不能降低水準之要求。故該等人員若具備原副教授送審資格,經學校同意可逕送審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三)在形式要件上可從寬認定。所稱「繼續任教未中斷」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之日(86年3月21日)起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亦同。(四)舊制講師(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講師資格且連續任教未中斷)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復取得博士學位可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亦即舊制講師如以著作(非博士學位論文)升等方式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其後又取得博士學位,擬再以文憑(博士學位、論文)送審副教授資格,應無疑義。五、專業技術人員依教育部頒「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4級,其資格、聘任、升等有關事項,與教師不盡相同,雖不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惟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應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故各校應建立完備之資格審查制度。貳、學歴ー、國內學歷認定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學位證書以政府立案之學校所頒授經許可之學位證書為限。

10二、國外學歷認定「國外學歷認定」係指就國外學歷完成查驗、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故凡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文憑或成績證明書等學歷證件送審教師資格者,均須辦理查證認定作業。(送審者之學歷證件曾經教育部查證屬實者,可免重複辦理學歷查證。)(一)國外學歷查驗證1.國外學歷「查驗」及「查證」之不同:(1)查驗: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2)查證: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簡而言之,「查驗」係學校查核驗明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學經歷證件或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查證」係學校函請駐外館處就送審人之入學資格、修業期限、修習課程與畢業學校之認可情形。2.查驗須知事項:教師所具國外學歷如屬教育部認可之13個國家學位,且就讀學校登錄於參考名冊(請參考小幫手1),學位證明文件經駐外單位驗證(請參考小幫手2),且修業期間符合規定(請參考小幫手3)、修業時間核與入出境紀錄相符者(請參考小幫手4),得由用人學校逕以認定。如認定尚有疑義時,再辦理查證。小幫手1:在辦理國外學歷查驗時,最常遇到的就是哪些國家學位得逕以認定?還有何謂

11「參考名冊」及如何査詢1.13個國家學位(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國名博士(助理教授)碩士(講師)國名博士(助理教授)碩士(講師)美國DoctorMaster西班牙DoctorLicenciatura英國DoctorMaster加拿大DoctorMaster法國DoctoratMaitrise比利時DocteurMasterMaster/Diplomqrad/

12小幫手2:送審者如何辦理國外學歷驗證?1.由送審人向該國外學校所屬之我國駐外館處辦理,並依外交部所定收費基準,繳交相關費用。駐外館處轄區之劃分,可至外交部查詢(http://www.mofa.gov.tw)。2.若已經返國,但未辦理驗證作業,則辦理方式如下:(1)自90年2月起,駐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地區代表處級各辦事處可直接受理已返臺留學生之外國學歷影本驗證,惟建議當事人先以電話或傳真聯繫有關駐外館處查詢應備文件及費用等,以免郵件往返,耽誤時效。(2)應備文件:①學歷文件影本(請於文件背面頁自行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簽名式樣與當事人護照上簽名相同。②文件驗證申請表③英文授權書(英美等國須提供)④當事人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照片頁)備註:申請表及授權書表格可於www.boca.aov.tw下載

13小幫手3:修業期間如何計算?1.「修業情形一覽表」填寫技巧:「各學期修業情形暨起迄年月」及「修業前後及修業期間入出境紀錄」等2欄內的日期填寫至『日』可方便計算修業期限。2.修業期間計算原則:

14(2)送審者如無法提供行事曆,部分學校之成績單亦會記載各學期(季)起迄時間,亦可作為計算之參考。(如下圖)Ms•.MCMS总帆就M腕国期面西瓦血!Iンン““〜:餘州、•剛2曲Itoort崛啓个メ.2あ卸・刖媪峨:二,ゝ.二,霭叫,.典•落.;%』(3)計算修業期限,應避免以下錯誤:①修業期限未經核算或送審人未繳交入出境紀錄。②僅根據送審人入出境紀錄計算修業期限,並未綜合修業情形ー覽表註明之各學期修業起迄或學校行事曆、成績單綜合判斷。③送審人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載修業起迄年月,與修業情形ー覽表所載送審學歷修業起迄年月不相一致。④送審人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載授予學位年月與修業情形ー覽表所載學歷證件所載畢業年月不相一致。⑤送審人修業情形ー覽表所載各學期修業情形暨起迄年月與行事曆所載不相一致。⑥學期(季)之寒暑假(送審人未修課)亦計入修業期限。小幫手4:申辦「入出境紀錄」1.何謂「入出境紀錄」?檢具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僑函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明其修業期間之入出境紀錄,以了解其國外學歷修業期間實際出國情形。2.如何申請「入出境紀錄」?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本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但由造ス屮聞大日題語8日tr肚•キ1iE51ス®解勦白而知出甘木ス蛤自自小諳/7T土木、

152.查證須知事項:非屬教育部認可之13個國家的學歷(請參考小幫手1),即使學校登錄於參考名冊,學歷證件已經由駐外單位驗證,仍須辦理查證。(1)查證那些項目:依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7條規定,查證項目計有:①修讀該學位之入學資格(請參考小幫手5)〇②修讀該學位之實際修業時間。③修習課程學分。④該畢業學校為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如美國教育評審會)認可情形。⑤其他必要查證事項。(2)如何辦理查證作業①向誰查證:查證國外學歷受文單位參見我國駐外通訊錄或各國大學名錄。②由誰查證:學校辦理學歷查證工作,得依各校規定,由人事室或所、系、科辦理。③要檢附什麼文件:應檢附送審者學歷證件影本(必要時得附歷年成績單)及當事人授權書。④查證方式:一律以公文為之,並副知送審者。⑤查證時效:查證時應掌握查證時效,逾時未見復者,應主動再函催查。(3)起聘前辦理學歷查證,而未能於聘期開始3個月內報請教育部審查之補救措施:若於聘期開始前,各校系級教評會會議審查教師資格之同時並函駐外單位或該國外學校查證,而未能於聘期3個月內報請教育部審查者,得專案報部備查,俟查證完成後,准自聘期開始年月為年資起計年月。小幫手5:「入學資格」相關事項

161.審核入學資格要領:(1)應請送審人確實填寫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各欄位,同時可參酌送審人所獲學位之性質(博、碩士)或國外學校之入學條件(AdmissionRequirements)o(2)部分學校亦會於送審人的成績單上記載送審人入學前之相關資料,亦可作為審核時之參考。(3)如認定有疑義,再函請駐外館處協助。2.審核國外畢業學校應注意以下情形:(1)送審人並非就讀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學校。這類機構大多屬補習班、代辦留(遊)學或是私人公司性質,其所頒授之證書多為結業(或研習)證明性質,並非正式學位或文憑。例如IndianSchoolofBusiness,該單位係依印度公司法所設立的機構,並非正規學校。(2)學校未確實審閱駐外館處所提供之查證資料(包括所附外國政府或學校之外文信函與資料)〇曾經發生過駐外館處所附資料已顯示送審人並非就讀認可學校.學校仍(二)國外學歷認定原則國外學歷認定係指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查證後,確認相當於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歷(位)之過程。認定原則分為下列5項:3.一般認定原則:(1)畢業學校應為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所謂「認可」者,原則以入學時就讀之校院須列於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所出版之當期認可名冊中。若有特殊情形,入學時不在認可名冊內,畢業時已列入認可名冊則採個案審定。)(2)入學資格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符(可參酌送審者之國外修業情形ー覽表)〇(3)修業期限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如係大專校院畢業進修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須滿8個月;進修博士學位者,須滿16個月;連續修讀碩、博士學位者,須滿24

17個月。但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通過者,不在此限。(4)所修課程學分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近。如部分科目學分在國內修習為國外學校採認並以此獲得之學歷或學位,其在國內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1/3為限(限修習國內立案之大學校院依規定開設之同等級課程),並應符合國外修業期限之規定。(5)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大學修習學分,並以此獲得國外學校之學位者,其學分數應符合國內遠距教學相關規定。(6)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9條:「以國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習課程、修業期限及不予認定之情形,應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疋。」。(7)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①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國外學位或文憑,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或科務會議審議時,由學校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查證。但該國外學位名稱及相關學術水準,經教育部決議通過並公告者,得以查驗代替查證。②依教育部96年3月21日台學審字第0960037353號函公告,凡持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詳見第一章第二節貳學歷小幫手1),其入學時所就讀學校登錄於教育部所編印之參考名冊且證件依相關規定完成驗證程序及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由用人學校直接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後,加以審核認定〇如認定尚有疑義時,再辦理查證。1.特殊學位認定原則:應併同學校查證資料報部複審:(1)如國外學校之學制或學位與文憑之名稱及屬性,與我國不同者,

18除準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9條規定外,其認定原則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三(包括美國M.D、及J.D學位、日本論文博士、醫牙學歷、宗教學位、德國及相同系統之DoktorsderMedizin學歷、俄國之KandiateNauk學位、西班牙學位、菲律賓學歷及歐洲藝術文憑等。)、(2)特殊學位之國外學歷或文憑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或科務會議審議前,由學校辦理查證。另前述逕予認定之13個國家學位外之國外學歷且列於參考名冊內者及以臨時畢業證書送審者亦應比照辦理。1.比照專門著作審查者:以下情形由學校增加一級外審或增加審查委員人數後,併同審查意見表報教育部核定(1)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原需以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後,報教育部複審者。(2)原以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實質審查其教師資格未獲通過,另提著作或作品送審者。(3)經教育部學審會常會決議需以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包括:①美國阿格西大學ArgosyUniversity(Sarasota)校區商學博土、橙縣校區(OrangeCountyCampus)商學博士學位(DoctorofBusinessAdministration,DBA)(第26屆第2次常會及第26屆第9次常會決議卜②美國聖道大學(UniversityofIncarnateWord)博士學位第26屆第8次常會決議b③美國斯伯丁大學(SpaldingUniversity)教育博士學位(第26屆第8次常會)④菲律賓學位除國立菲律賓大學(UniversityofthePhilippines)、聖湯瑪士大學(UniversityofSantoTomas)、安得雷爾大學(AteneodeManilaUnivers让y)及德拉沙大學(DelaSalleUniversity)等4

19所以外之學校。⑤其他經教育部學審會常會決議需以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1.有疑義學位認定原則:(1)歐洲藝術文憑且未列於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三所列名冊者。(2)香港地區及教育部未建立參考名冊之國家學位者。有關「香港地區學位」說明如下:①香港地區向教育部立案的大學校院包括珠海大學、能仁學院、德明學院及新亞研究所等學校,該等學校經教育部核可授予之學位(學士、碩士及博士)視同國內已立案之大學校院所授予之學位。②依據香港澳門學歷檢藪及採認辦法規定,教育部認可之香港地區專科以上學校如下表:

20香港地區專科以上學校教育部認可名冊1香港大學2香港中文大學3香港城市大學4香港科技大學5香港浸會大學6香港理工大學7香港教育學院8香港演藝學院9香港樹仁學院10嶺南大學③持上開教育部認可名冊之10所學校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比照教育部認可之13個國家學位,且就讀學校登錄於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歷辦理,查證後報教育部專案簽核認定。④未列於上開教育部認可名冊者,仍需查證後報教育部複審認定〇(3)本部尚未公告認定及未建立參考名冊之國家學位者。(4)如附表列學位:學位名稱審議時間決議美國路易士安那理工大學(LouisianaTech.University)體育研究所碩士文憑第26屆第9次常會再行查證後,確認是否恢復認可該學位。如持該學位送審教師資格者,再以個案審議。英國牛津大學或劍橋大學文碩士(M.A.,MasterofArts)(修業證明)第24屆第5次常會不等同碩士,應先查證

21英國蘇格蘭5所大學文碩士(M.A.,MasterofArts):(修業證明)1.UniversityofAberdeen2.UniversityofEdinburgh3.UniversityofGlasgow4.UniversityofSt.Andrews5.UniversityofDundee第24屆第5次常會不等同碩士,應先查證(5)上述有疑義學位,經學校查證後,併同查證資料報教育部複審。1.不予認定之學位:依規定不受理其送審。(1)經函授方式取得。(2)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明)書。(3)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4)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符合本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三之國外學歷認定原則者除外b(5)名(榮)譽學位。(6)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7)未經教育部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8)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其學分數與國內遠距教學相關規定不符。・國內外學歷符合一般認定原則、特殊學位認定原則及比照專門著作審查者,自95年8月以後,授權大專校院自行審查認定;另有疑義學(三)臨時學位之認定:

221.辦理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時,對於已取得就讀學校所核發臨時學位證明書,證實其已獲得該學位,但因學校統一作業規定暫無法取得正式學位證書者,可視為同等學歷證書審定資格,並依該臨時學位證明書所載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認定時間。2.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應要求當事人於3年內將正式學位證書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未依規定送繳者,學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教育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3.臨時學位證明仍須送請駐外館處驗證,並由學校辦理查證。叁、年資ー、教師證書年資計算:(一)授權自審範圍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計核算方式如下:4.新聘教師:(1)聘期開始3個月內,報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者,以起聘年月起計年資。(2)未符合前款規定者,依學校報教育部年月起計年資。(3)因情形特殊,學校未能及時於起聘3個月內審查完竣,經專案報教育部備查者,准予依聘約所載之開始年月起計年資。惟報部備查時,須檢附學歷查證函、系級教評會會議紀錄。(4)持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23相關規定採計年資。1.升等教師:(1)學年度第1學期內報教育部審定者,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8月)起計年資;學年度第2學期內報教育部審定者,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2月)起計年資。(2)因情形特殊,學校未能及時審查完竣,經專案報教育部備查者,准予依備查學期之開始年月起計年資。(二)非授權自審範圍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計核算方式如下:1.新聘教師依法自起聘3個月內報教育部複審,經審定通過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2.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3個月內報教育部複審,經審定通過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3.未依前2款規定期限報教育部複審,其經審定通過者,依學校實際報教育部複審年月起計。但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實質審查、其國外學位或文憑進行學歷查證未能於起聘3個月內完成查證,經學校專案報教育部核准延期送審,並經審定通過者,得依前2款規定起計。(三)教師年資起算年月彙整表

24、产審類別報部審X查時間A著作新聘學位新聘B著作升等C學位升等起聘3個月內起資年月為起聘月起資年月為學期開始月(2月或8月)1.於該學期內報部:起資年月為學期開始月(2月或8月)2.超過該學期報部:起資年月為報部月3.舊制教師以學位送審副教授,依A、B欄年資起計方式計算起聘超過3個月起資年月為報部月1.非自審範圍:起資年月為報部月2.自審範圍:(1)於該學期內報部:起資年月為學期開始月(2月或8月)(2)超過該學期報部:起資年月為報部月※備註:1.95年8月以後,以學位送審講師及助理教授者,授權各大專校院自審I其年資起計依教育部自審方案規定辦理。2.96年8月以後,以著作送審講師及助理教授者,授權各大學自審,其年資起計依教育部自審方案規定辦理。3.兼任新聘教師送審當時須任教滿18小時;專任教師須送審當學期有授課事實。4.起聘名冊不可填入未來式。5.兼任改聘專任視同新聘。6.學位送審之起聘年月:應等於或大於授與該學位年月。二、送審年資採認:(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至第18條所定擔任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

25職務、教學,其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1.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2.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起計。但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資起計之年月,後於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者,從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月起計。3.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1年。4.經核准借調,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2年。5.採計送審人國外學校專任教師之年資時,應以教育部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所列學校為限;其非參考名冊所列學校,應經教育部審查認定,始得採計。6.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土)官訓儲期間之年資,不得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至第18條所定之「研究工作」、「專門職務」年資。(二)資格審查採認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依送審前一等級教師證書年資計算),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三)任教未中斷之認定:7.舊制教師『繼續任教未中斷』,應符合下列各規定之一:(1)專任教師:每學期應實際任教。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不在此限。(2)兼任教師: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1學分,且授課至少達18小時。(3)國立或直轄市立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面授教師:每學期應至少實際任教滿2學分。

26(4)專任助教:每學年應均有聘書,且協助教學及研究。1.無論是服兵役、公費或自費出國留學或國內全職進修,皆應經學校許可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其本職仍在學校並有證明文件者為限。(四)其他年資之認定:1.實習醫生年資曾任聘用實習醫師,如於受聘起1年內取得醫師執照者,其實習醫師年資,得從寬採認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3款所定「臨床工作」之年資。2.「醫學中心」與「準醫學中心」年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3款規定,助理教授應具備之資格之一為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9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4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爰有關「醫學中心」之資歷採計,請各校參據「衛生署醫學中心及準醫學中心評鑑名單」(現行如下表),於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依送審人於醫學中心及準醫學中心服務期間及其擔任職務藪實查核,並請送審人於履歷表中應詳列服務醫院名稱(註明分院名稱)、職務及起迄時間等並檢具相關證明資料(留存學校),俾利審查。衛生署醫學中心及準醫學中心評鑑名單

2793.11.29更新醫院名稱準醫學中心有效期間醫學中心有效期間1.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77.07.01-96.12.312.三軍總醫院77.07.01-94.12.313.台北榮民總醫院77.07.01-96.12.314.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77.07.01-94.12.315.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77.07.01-80.06.3080.07.01-94.12.316.長庚紀念醫院(台北分院)80.07.01-94.12.317.長庚林口兒童分院89.07.01-94.12.318.台中榮民總醫院77.07.01-80.06.3080.07.01-96.12.319.省立桃園醫院77.07.01-80.06.3083.07.01-89.06.3080.07.01-83.06.3010.高雄榮民總醫院82.07.01-95.12.3111.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79.07.01-82.06.3082.07.01-95.12.3112.馬偕紀念醫院77.07.01-89.06.3089.07.01-94.12.3113.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80.07.01-89.06.3089.07.01-94.12.311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86.07.01-89.06.3089.07.01-96.12.3115.奇美醫院及台南分院89.07.01-96.12.3116.彰化基督教醫院暨中華路分院86.07.01-89.06.3089.07.01-96.12.3117.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及其中港醫院、台中市立復健醫院89.07.01-93.12.3118.國泰綜合醫院80.07.01-86.06.3087.07.01-90.06.3090.07.01-94.12.3119.新光醫院90.07.01-94.12.3120.長庚醫院(高雄分院)80.07.01-83.06.3084.04.01-90.06.3090.07.01-94.12.3121.花蓮慈濟醫院88.07.01-91.06.3091.07.01-95.12.3122.萬芳醫院93.08.01-96.12.31資料來源:衛生署77年至93年上半年評鑑結果

28肆、著作ー、專門著作送審相關規範(一)專門著作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1.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2.於送審前5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或出版公開發行。(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1款以學位論文送審者,不在此限。)3.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教育部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4.以2種以上著作送審者,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5.如係在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6.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7.須為鉛印或打字照相排版並公開發行者(手抄、油印或影印本不予受理,但抽印本除外卜8.著作出版,須為載明著作人姓名、發行人姓名、出版時間、地點及出版者登記字號等。9.在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如已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者,送審時無需附原刊;如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以利審核。如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者,應附接受函之證明。10.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具正式審查程序,並由主辦研討會單位,於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故送審人應提供該論文之正式審查程序之

29證明及出版頁(含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等)證明,放於該篇論文首頁或未頁。1.在國內外電子期刊發表之論文,應加附審查程序證明。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以光碟發行者,應加附紙本並須註明時間、發行單位。(二)代表著作(由學校教評會認定)2.代表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1)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2)①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②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③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第16條之1第1款,或依86年3月19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之第17條第1款,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再以該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3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1)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1人送審。(2)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3)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合著人證明:①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②送審人為第1作者或送審人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

301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表。2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3代表著作(不含專書)尚未正式發表:代表著作尚未正式發表,而持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應將下列措施列入後續處理事項:(1)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證明所載日期起1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2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2)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其1年之起計時間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經校教評會評審通過後,報教育部予以展延。(3)未依前項規定送繳發表之代表著作者,學校應駁回其申請,並視以下情況,報請教育部核處:①教師資格尚在教育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②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三)參考著作參考著作如為專書著作,送審教師須擇其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較為重要之成果,至多檢送3冊;如於期刊發表者,則不受前述之限制,惟應檢送抽印本。二、參考資料相關規範(一)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提出申請升等期間之教學或研究成果(如委託研究計畫、專業調查報告、教材研製等)得列為參考資料,毋須送部,惟請載明於著作目錄ー覽表,俾供評審。未依規定辦理

31送審者,教育部將退件不予受理。(二)未於研討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之研討會發表之論文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由主辦研討會單位,於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若無法提供出版頁證明,該篇論文只能列在參考資料。三、以技術報告送審相關規範應依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2規定辦理略以,(一)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如下:1.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2.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3.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二)應用科技類科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者,須與其任教科目相符。四、以藝術類科送審相關規範應依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1規定辦理略以,(一)藝術類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其類科範圍,包括美術、音樂、舞蹈、戲劇、電影及設計。(二)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者,須與其任教科目相符。五、以學位論文送審相關規範(一)以下列條款送審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可毋須重新整理出版)、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以下簡稱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1.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1款規定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2.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19日修正生效前第17條第1款規定送審副教授資格者。(二)以取得博士學位之畢業作品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者,其作品內

32容及展現方式得不受「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8條附表ー及「送審前5年內」之規範。(三)以學位論文送審教師資格者,須與其任教科目相符。六、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相關規範(一)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而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得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所稱重要國際運動賽會,其範圍請參考第五章「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之附表ー;所稱成就證明,指由運動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名次證明書或有關單位出具之教練證明;所稱技術報告,指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究成果報告。(二)送審之成就證明,應附技術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主要項目及相關討論,送審如通過,送審人應將報告公開出版:1.個案描述。2.學理基礎。3.本人訓練(含參賽)計畫或指導他人訓練(含參賽)計畫。4.本人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或指導他人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三)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1.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2.成就證明應於送審前5年內取得,且不得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就證明重複。3.技術報告應檢送一式3份,以2種以上成就證明送審,應自行擇定代表成就及參考成就,其屬一系列相關成就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就,代表成就以外之其他相關成就或著作,得作為參考成就。

331.送審之成就曾獲得獎勵,得一併送相關證明參考。2.代表成就係2人以上共同完成,應附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或有關單位提具證明。3.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前一等級教師資格,送審時應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伍、聘任或升等著作抄襲大專校院為維護學術尊嚴,應依「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刻正修正中)建構教師著作抄襲處理之機制,並參考第五章「22.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校內處理作業流程」辦理相關事宜。ー、校內處理注意事項(一)進入抄襲處理程序1.對於具名並具體指陳抄襲對象及抄襲內容之檢舉,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應即進入抄襲處理程序。2.未具名之檢舉一概不予處理,但有具體事實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受理。(二)保密原則1.涉嫌著作抄襲案,未經證實成立前,應以秘密方式為之,避免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曝光。2.著作、檢舉內容及被檢舉人答辯書之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三)權責單位1.所涉抄襲之著作,如為升等之主要著作者,一經檢舉,均由學校先行調查處理,就檢舉人所提相關疑點進行充分了解,並於認定後作出說明。2.未經教育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之學校,如相關案件尚在教育部辦理被檢舉教師升等審查中者,由教育部併審查過程處理。

34(四)相關資料送學者審查1.應將檢舉內容與被檢舉人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2人審查。2.檢舉案若屬升等案,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應加送相關學者1至2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3.審查人審理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俾供處理之依據。(五)迴避原則處理抄襲案件相關委員之遴選應遵守迴避原則(有師生、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學術合作關係者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應予迴避),以維持審查之客觀性及公平性。(六)被檢舉人得提出口頭答辯涉嫌抄襲案經校外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審查完竣,於處理階段必要時得允被檢舉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七)處理時程1.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4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抄襲是否成立。2.審定後10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3.若抄襲成立,學校應依規定作出懲處之決定,並於10日內將懲處情形、理由、申訴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4.若著作抄襲案情複雜或有窒礙難行之因素,其審定期間得延長2個月,遇寒暑假期間,其時程得順延之,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5.抄襲案ー經成立,不因抄襲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ハ)公告周知1.大專校院對於抄襲案經證實並作出懲處後,應公告並副知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

351.由教育部受理之檢舉案經送學者審查完畢後,由該類科常委彙提學審會常會審議。經確定抄襲成立後,由常委綜合相關結論做成認定之理由,並函復送審學校及副知各大專校院。二、抄襲著作資格審定之相關規範(一)抄襲著作資格審定處理流程1.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或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後,經人檢舉著作抄襲者,學校處理完竣,應將處理程序、結果及處置之建議函報教育部,經教育部學審會該類科常委針對審理程序認定並提常會確定後,由教育部將審議決定函送學校執行並轉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2.教育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為不受理之處分後,應通知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二)抄襲著作資格審定處理原則3.教師資格審查案件尚未審定者聘任或升等所提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教育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並經教育部審議確定者:(1)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2)應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5年至7年。(3)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4.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者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後,發現送審人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

36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並經教育部審議確定者,依下列方式處理:(1)原經教育部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教育部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證書,並依所定期間5年至7年,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2)原經教育部審定不合格者,教育部應依所定期間5年至7年,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陸、其他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若是以取得學位升等者,除該學位須符合認可規定外,學校應依照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實查(包括外審ト二、依據教育部94年11月29日研商教師升等訴願案件審查疑義專案會議決議略以:系、院及系、院教評會屬學校內部單位,非屬機關,其作出是否准升等之最終決定,必須以學校名義具文通知升等申請教師,教師若有不服,方能據以提起訴願案。三、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3條規定:「學校與本部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平性。學校或本部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並經查明屬實時,應駁回其申請。」爰此,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各校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外,亦應嚴禁送審人請託、關說等情事。

37第二章教師資格審查報送第一節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經各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教師,應辦理送審,送審教師應至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送審者填寫部分,並由各校人事室承辦人填具學校應填寫部分。以下是系統操作說明:壹、登入、登出系統ー、登入系統:(一)進入畫面:開啟IE,在網址列輸入http://www.schprs.edu.tw(二)為維護系統資料安全性,本系統採用SSL加密處理,使用者於進入畫面時,會出現以下訊息:1.步驟一:詢問安全性憑證問題,請點選【是】。2.步驟二:跳出安全性與非安全性項目問題,請點選【是】。(三)操作說明:1.送審教師:於頁面左側點選【教師申請作業】一【線上填寫履歷表】,出現【請先選擇學校】頁面,於下拉選項選擇學校後,即可開始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2.人事人員:於畫面上輸入[帳號]及[密碼],再按【登入】,即可登入系

38統。(四)修改密碼:本系統提供使用者修改登入系統的密碼,操作方式如下:1.登入系統後,點選畫面左上方的【修改密碼】功能。2.輸入舊密碼及新密碼2次,再按【確認】即可完成密碼更正。二、登出系統:登入系統後,點選畫面左方MENU功能區上的【登出】功能,即可登出系統。貳、系統作業說明:登入系統後,首頁左方清單列表【帳號管理、公告事項、業務簡介、教師申請作業、送審通報作業、下載專區、問題諮詢、線上教學】,茲分項說明如下:ー、帳號管理:於首頁左方點選【帳號管理】,即會下拉出「申請帳號、修改個人資料」功能選項,提供使用者,申請、修改帳號相關資料。(一)申請帳號:提供使用者【申請帳號】之功能操作。1.於首頁左方點選【帳號管理】【申請帳號】,即顯示申請表格。2.輸入擬申請之使用者代碼、其他基本資料點選確認送出,系統管理者收到申請資料並審核通過後,則會發送MAIL通知申請者。3.此功能必須要登入系統後,方可使用,並限制僅能新增相同學校的使用帳號。4.【帳號檢核】點選此鈕,系統會辨識申請的使用者代碼是否已有人申請過,帳號前四碼必須為該申請學校的學校代碼。

391.【密碼】帳號資料審核通過後,系統管理者將會配賦系統登入密碼。2.【學校名稱】此欄位設定為系統登入人員的學校名稱。(二)修改個人資料:提供使用者【修改個人資料】之功能操作。1.於首頁左方點選【帳號管理】【修改個人資料】,即顯示修改畫面。2.將要修改的資料,輸入欄位並點選確認,即完成修改。3.除了【使用者代碼】及【學校名稱】不得修改,其他資料一律可以修改。4.密碼若不修改,則不需要填寫。二、業務簡介:於首頁左方點選【業務簡介】,即可列出業務簡介表格,提供使用者查詢【業務簡介】所列出之表格資料。三、公告事項:於首頁左方點選【公告事項】,即會在網頁中間,顯示【即時新聞】、【公告事項】此兩項功能,提供使用者閱覽【公告事項】所發佈消息資料。四、教師申請作業:於首頁左方點選【教師申請作業】,即會下拉出「線上填寫履歷表、匯入履歷表」功能選項,提供使用者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一)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於首頁左方點選【教師申請作業】【線上填寫履歷表】即會出現以下填寫之表單畫面。操作說明如下:1.【請先選擇學校】點選學制,下方即會顯示出符合的學校名稱,供使用者下拉,再選擇【確認】。2.輸入【基本資料】(1)【基本資料】頁面如下圖ー-♦教師申禍作集>繰上墀寫履歴表-OtlL.MUM•次歩”舄代“,•”作|.世春イ旧卩エ《豐ユ白潭鱷大學・科第索13|.中文性吿I.身分書判B网・国修瞰田I-I*W*B>I3.遗“格「3♦・費任同「3FH勦等「3I♦法加

40卜尔公)I・せ則「"3•出生日ロ艮国Izi年匚1月n日|(常)I«11p«I.子ポII電な資料・例8-12345678・0000妾9資"範例0920123456①【科系別】請點選欄位右側【查詢】,會出現供選擇之科系別下拉選單,再選擇送審者本職之科系,按【確認】。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必須與學經歷證件相符,如有不符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送核。③通訊處及電話:請詳實填寫公、宅通訊處及電話以利查詢(2)【法令依據】會依【送審資格】不同,而顯示不同的法令條例,並在下方出現該資格之說明文字敘述,以副教授為例一①副教授一新制

41②副教授・舊制塩も2rMpf•依致"AA閏B*MR30«2U*i満]!-.款期•附公):•««I-3・出生日!!r121zhlz1月1目m・話(宅):I电址:|手權!・子郵件:厂甯3H範例02-12345678*0000手松資料範例:0920123456第17倏擞授居具有左列資格之ー:ー、具有傅士鞄或箕同祥駿書,,從事與楊翱有!!之时工作、對騰聴朝日年肚,並有事慌作者»二、,ffiMMWE年肚,喉便堂•也有T母储。舊制第30•2本蒯fW行能UHSfi•助教證書之嫄独•尴辐痴耕»据載升等帝誕f,不受大學的二十九・之斛な卜社會教胃酬•業人員及皐術麻耦新晩人員取価本條例轉任考,得比.修幽・第17倏加鹿X有助資格之ー:ー、及有博士鞄或其网鞫KM,鎖優良,也有!忸作キ二、ル有虹鞄或加脾,曾從酬用智期有!!之研科作•川爆阈!M年肚,般便點有•酬作オ。三・•四8£年肚,般優良•也有时注作考。⑶輸入【審查類別】點選文憑送審時,系統會跳出提示訊息。

423.輸入【學經歷資料】頁面如下圖ー(1)學術專長代碼:請點選欄位右側下拉選單,選擇所研究之專長學科。

43(2)任教科目:請填寫本學期擔任之課程名稱、代碼及每週授課時數,同名稱之任教科目請加總時數後計算之。(3)學歷:①專科或大學以上各學歷,均請詳實填寫。②學位名稱及授予學位年月,須與學歷證件所載者同,肄業起迄年月及授予學位年月均以國曆記載。(4)論文名稱:①若持有碩士及博士學位兩種學位均須填寫,並填寫指導教授姓名,若無學位論文者請填寫「無」字。②【論文名稱】及【指導教授】欄位,若論文名稱過長,無法全部輸入時,請將未輸入部分另於書面填寫補齊。(5)經歷:①與送審等級無關之經歷可不必填寫。②請將本次擬送審職級,填寫於經歷之最後一欄。③兼任教師須詳細填寫目前之專任職務。(6)學經歷欄位,如不敷填寫,請於書面自行粘貼增列資料。4.【歷次送審資料】頁面如下圖ー-

44(1)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資格:請填教育部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資格、證書字號及起資年月,未具審定證書者可免填寫。(2)【最近3次送審各級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名稱】欄請填寫歷次以著作送審(包含通過及未通過)之代表作名稱。若為第1次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則免填。(3)著作名稱若過長,無法全部輸入時,請將未輸入部分另於書面填寫補齊。4.【代表著作】頁面如下圖ー(1)送審代表著作須為出版或已為學術專業刊物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出版者為限。(2)代表著作請填1種,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一代表作。填寫時代表著作欄位僅得填寫1筆,故其他著作則列於參考資料欄內,並註明該篇為代表著作之系列著作。(3)著作如以外文撰寫,請加填中文名稱。(4)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出版時間或接受刊登時間、期刊卷期、字數等,務請詳實填寫。(5)代表著作如原申請時為已接受,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已出版者,則【出版時間或接受刊登時間】欄仍填寫接受時之日期即可。

45(6)【審查類科】(例:理工農醫或人文社會類科),因涉及審查標準之不同,請務必於下拉選單選擇所屬類科。(7)所用語文:如中文、英文、日文、德文等,請於下拉選單選擇,確實填寫。(8)所屬學術領域:請於下拉選單選擇送審著作性質最相關之類科領域,以供分發簽定審查人選之參考。4.【參考著作】,此頁面若無資料可不需填寫。•毅師申爾作集>線上展寫樹慶表!參考資H(優書列表,無需檢附資部)(1)送審參考著作須為出版或已為學術專業刊物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出版者為限。(2)著作如以外文撰寫,請加填中文名稱。(3)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出版時間、期刊卷期、字數等,務請詳實填寫。(4)參考著作如原申請時為已接受,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已出版者,則【出版時間或接受刊登時間】欄仍填寫接受時之日期即可。(5)所用語文:如中文、英文、日文、德文等,請於下拉選單選擇,確實填寫。(6)所屬學術領域:請於下拉選單選擇送審著作性質最相關之類科領域。(7)參考著作可填多種,點選頁面右側的【新增】按鈕,即可再新增1筆新的參考著作的資料填寫區,最多可輸入50筆參考著作資料。(8)參考著作亦可另以附表提供。

46(9)送審人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均得載明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或自行列表,作為送審參考資料。4.暫存、儲存、預覽、列印功能(1)暫存:讓使用者將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暫時存放在本機磁碟中,下次要繼續輸入時,需先執行四【教師申請作業】一(二)【匯入履歷表】,即可繼續輸入或修改履歷資料。①開窗供使用者輸入暫存檔案的路徑及檔名,如下圖ー-

47②暫存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副檔名為tmp,預設檔名為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可自行更改儲存的檔名稱或路徑。(2)儲存: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表單存成檔案,系統會檢核欄位資料是否輸入完整,以供送審用。①開窗供使用者輸入儲存檔案的路徑及檔名,如下圖ー-檔案下載有些檔案可能傷害您的電腦,如果下列檔案資訊看起來可疑,或您不完全信任其來源,請不要開啓或儲存這個檔案。檔案名稱.A896543220.xml檔案類型:XMLDocument從:140.111.34.105您要將檔案閑啓或儲存到您的電腦嗎ワ開啓Q」「"儲存豆[取消]I其他資訊皎|巨;開啓這類檔案之前,一定要先問我回②儲存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副檔名為xml,預設檔名為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可自行更改儲存的檔名稱或路徑。(3)預覽:可以預覽已經填寫好之表單資料。(4)列印:系統會將欲列印之表單預覽顯示,再點選右上角【列印】。列印出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請送審教師於【送審人】欄位蓋私章(或簽名Y繳交2張2吋照片(1張貼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另附1張供送審學校製作教師證書用)(二)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將之前儲存或暫存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txt(舊系統檔案格式)、*.tmp、・.xml匯入上傳,並可繼續維護履歷資料。操作說明如下:1.點選瀏覽系統會顯示選擇檔案視窗,使用者點選所需檔案。2.選擇好檔案後,點選開啟畫面後再點選確認即可將檔案匯入。

481.由於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是將原暫存之履歷檔案資料匯入,再繼續補正履歷資料,所以操作方式請參照四、【教師申請作業】〜(一)【線上填寫履歷表】作業。五、送審通報作業只提供學校人事室人員操作使用,於登入後使用【送審通報作業】檢核送審相關作業功能。於首頁左方點選【送審通報作業】,即會下拉出「資料檢核送審通報、送審名冊、送審教師統計表、查詢送審進度、取消送審通報」功能選項。(一)資料檢核送審通報:將教師填寫完整之送檢資料(*.xml)匯入上傳。1.點選【送審通報作業】【資料檢核送審】【瀏覽】,找尋要匯入的檔案,開啟後點選確認,系統會將要送審資料帶入送審表格內,使用者再次檢核資料並修正後送審。(1)點選瀏覽系統會顯示選擇檔案視窗,使用者點選所需檔案。(2)選擇好檔案後,點選開啟畫面後再點選確認即可將檔案匯入。(3)系統會帶出教師履歷資料畫面,請點選【學校評審結果】輸入評審結果,完成後請點選【送審】或【儲存】,如下圖ー-

49•送審通報作業>資料檢核送審通報•本賣科蒙・・貢科・次提・费N代!(•作,考・作・ド‘・,•,U=ン・キ列印ネ—磨制依依・人員任用修例第3嘛之1(原17修第2款滋奮1網備任乾未中斷證明2.破上學位熊書3.•士彼四年専門職務盡明4.現■房書學校肝審品果I3學年度第I學口系所科軼評會第।次會議”3年I~3月I~30)院教評會第|次會鹹।二]年「二1月I二J日)校必評,第!次,・(!二j年「二1月।二)日)•楼通电教學服務成裁(若無教學成績,請給人。)原蜡分動!―佔總成线比例I-備註[-1.表格除【學校評審結果】表格,其他基本資料、學經歷資料、歷次送審資料、代表著作、參考著作請參閱【線上填寫履歷表】操作。2.送審、儲存、列印功能(1)送審:欲將已經完成履歷資料送出,送審時系統會跳出特別說明以提醒使用者。(2)儲存:送審資料表單儲存成檔案,系統會檢核欄位資料是否完整。①開視窗供使用者輸入儲存檔案的路徑及檔名,預設檔名為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可自行更改儲存的檔名稱。②儲存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於使用者所選的路徑(3)列印:系統會將欲列印之表單預覽顯示,再點選右上角【列印】即可印出。(二)送審名冊:將所要查詢之送審名單列表。1.點選【送審通報作業】【送審名冊】。2.將要查詢日期範圍、送審年月輸入,點選【確認】則系統會顯示出所查詢之送審名單。(1)查詢日期為必填欄位。

50(2)「送審等級起聘年月」,以民國計年:①新聘教師應填列該等級教師之起聘年月而非報部年月,例如兼任教師前已在校任教,則應填列最初任教年月。②升等教師應填列學校預定以送審等級聘任該教師之年月。(3)「送審年月」為名冊上之送審年月欄位,即報部之公函年月,以民國計年。但自審學校免填。(4)「學校審查結果」ー欄,請填列國內外學位查證結果,如查證屬實者請填「核符」,經查證無法認定者,請填「待符」。(5)附送「迴避參考名單」者請於「備註」欄註記「・jo(6)教師資格審查名單(),括弧內文字、欄位項目會隨審查類別,而有所不同,有下列4種:①教師資格審查名冊(文憑送審)②教師資格審查名冊(專門著作)③教師資格審查名冊(藝術作品)④教師資格審查名冊(技術報告)(三)送審教師統計表:將所要查詢之送審教師統計表列表。1.點選【送審通報作業】【送審教師統計表】。2.輸入要查詢範圍內的日期資料,再點選【確認】,則系統會列出送審教師統計表。(四)查詢送審進度:將所要查詢之送審進度列表顯示。1.點選【送審通報作業】【查詢送審進度】。2.將要查詢範圍內資料輸入後,點選【確認】則畫面會顯示所要查詢之資料。3.送審日期起、送審日期迄為必填欄位。(五)取消送審通報:將要送審通報資料取消。

511.點選【送審通報作業】【取消送審通報】。2.輸入身分證字號點選確認後,系統會將使用者基本資料、學經歷資料、歷次送審資料、代表著作,相關資料畫面分頁顯示,若使用者確定要取消送審,則點選右上角【確認】即可取消送審。六、下載專區:提供使用者下載資格審查相關檔案。(一)首頁左方點選【下載專區】,點選要下載檔案,如下圖--•下戴・區"、下或表格J**1.下載國外學歴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ヽ2下載國外擧歴送審・師資格修菓情形一覽表、3,下載闕外學歷—審教師資格修禁情形一覽表や4,下載敎育部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査代表作合著人證明*®5,下戴,定救師人數統計表*06,下載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ヽ7,下載教師資格書査名冊(學位審査)ヽ8,下載著作、作品審査迴避參考名單ヽ9.T載數師資格審査名冊(著作審査)ヽ10,下載,師資格審査名冊(著作春査)*®11.下・•師資格審査名冊(學位審査)*®12.下載審定,師人數統計表(二)詢問是否要儲存或開啟檔案。(三)點選儲存會開啟存放檔案視窗(使用者自訂路徑),再點選儲存即可。七、問題諮詢:於首頁左方點選【問題諮詢】,即會下拉出「問題反應、查詢回覆結果」功能選項。(一)問題反應:將所要詢問之問題輸入通報反應。1.點選【問題諮詢】【問題反應】。2.將連絡資料、問題內容填寫後,點選【確認】後系統會跳出【問題反應完成】,點選【確認】後即可。3.紅色*為必填寫欄位。

52(二)查詢回覆結果:1.點選【問題諮詢】【查詢回覆結果】。2.將資料輸入再點選確認,則系統會將要查詢資料顯示,點選詳細內容則可查閱回覆內容。3.電子郵件、聯絡電話問題序號擇其一輸入即可查詢回覆結果。・本系統服務專線為(02)2784-1059,亦可利用服務專線提出問題。ハ、線上教學:提供線上教學影片供使用者參考。詳細內容如下ー請點選所需要的教學影片や常見問題集帳號密碼修改や申請帳號及修改個人資料ヽ公告事項や教師申請作業送審通報作業下載專區や問題諮詢第二節教師資格審查報送作業

53壹、送審教師應辦事項一、至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寫完竣後將電子檔傳送至人事室承辦人,列印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於「送審人」欄位簽章並貼1張照片後,連同另繳附之1張照片(製作教師證書用)送人事室。二、各申請教師除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外,應另繳交下列書件:審查職級送審依據法規應繳交書件講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1.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2.成績證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2款1.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證書2.助教證書3.教學或研究工作年資(4年以上)與成績證明4.專門著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3款1.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證書2.相關服務年資(6年以上)與成績證明3.專門著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21日修正生效前第16條第1款規定送審者1.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2.助教證書3.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4.繼續任教未中斷證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21日修正生效前第16條第2款規定送審者1.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證書2.助教證書3.繼續任教未中斷證明4.相關服務年資(4年以上)與成績證明5.專門著作助理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1款1.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2.成績證明3.專門著作

54審查職級送審依據法規應繳交書件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2款1.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2.相關服務年資(4年以上)與成績證明3.專門著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3款1.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證書2.臨床工作年資(9年以上,其中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至少4年)與成績證明3.專門著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4款1.講師證書2.相關服務年資(3年以上)與成績證明3.專門著作副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第1款1.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2.相關服務年資(4年以上)證明3.專門著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第2款1.助理教授證書2.相關服務年資(3年以上)與成績證明3.專門著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21日修正生效前第17條第1款規定送審者1.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2.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3.相關服務年資證明4.專門著作5.繼續任教未中斷證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21日修正生效前第17條第2款規定送審者1.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2.相關服務年資證明3.專門著作4.繼續任教未中斷證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21日修正生效前第17條第3款規定送審者1.講師證書2.相關服務年資(3年以上)與成績證明3.專門著作4.繼續任教未中斷證明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第1款1.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2.相關服務年資(8年以上)證明3.創作、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4.重要之專門著作審查職級送審依據法規應繳交書件

5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第2款1.副教授證書2.相關服務年資(3年以上)與成績證明3.重要之專門著作・代表著作如係2人以上合著者,需加送合著人證明。・送審代表著作若屬已接受將定期發表者,應另檢附「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人之經歷證件,是否合於專門職業或職務,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之規定由學校自行認定。三、送審教師填報資料不實之處理(一)教育部審查期間,發現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教育部審議確定者,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並依各款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送審教師填報資料情事不受理申請之處分期間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故意登載不實3年至5年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5年至7年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7年至10年(二)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後,發現送審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教育部審議確定者,依下列方式處理:1.原經教育部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教育部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證書,並依前項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2.原經教育部審定不合格者,教育部應依前項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三)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或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後,發現送審人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依教育部所定原則認定後,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之建議,報教育部審議。

56貳、學校報送作業應辦事項ー、報送方式各校應於校教評會完成審查作業後,請送審人於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www.schprs.edu.tw)填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將履歷表書面及電子檔傳送至人事室承辦人(蓋私章及2吋照片2張),由人事室填妥履歷表中學校應填欄位,上傳電子檔至教育部,並檢附相關表件函報教育部核發證書。二、報送時程授權自審範圍非授權自審範圍保留年資者新聘:聘期開始3個月內。學位升等:學期內報部。著作升等:學期內報部。新聘:聘期開始3個月內。學位升等:學期內報部。著作升等:起聘日3個月內。經專案報部保留年資者,應俟特殊原因消滅時再行報送。三、報送表件表件名稱自審範圍非自審範圍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1份)/(2份)教師資格審查名冊/(1份)/(2份)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1份)/(5份,2份隨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學位(著作)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1份)/(2份)學校外審意見表(委員匿名)/(1份)著作3套(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裝成3袋);藝術作品4套/

57表件名稱自審範圍非自審範圍代表著作中英文摘要(以外文撰寫者)/(2份)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1份)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如有合著者)/(5份,2份隨文)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ー覽表(國外學歷送審者)/(1份)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國外學歷送審者)/(1份)校教評會會議紀錄/(1份)學歷查證函(國外學歷須查證者)/(1份)國外臨時學位證明書(持臨時學位送審者)/(1份)任教未中斷證明(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送審者)/(1份)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表或說明(成績達80分以上者)/(1份)聘書及學經歷證件影本/(1份)校教評會紀錄影本/(1份)附註:・以作品或技術報告送審者,應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8條附表ー、附表二之規定送繳資料。以作品送審並舉辦專為教師資格審查之個展(演出)者,宜請送審教師提出作品展(演)出日期之書面通知。・以體育成就送審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規定報送表件。・持國外學位者,依國外學位查驗或查證規定辦理。・參考資料毋需送部。叁、教師資格審査報送作業其他注意事項ー、送審限制

58(一)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應於到職3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二)任教未符規定:1.教師提出申請之時間,必須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故教師送審當學期應有實際任教之事實,始得送審教師資格,若送審學校提前作業後即行報部,報部時間早於教師年資起計,則與規定不符。2.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教師資格。至於提出申請後,審查過程中,教師出國進修、研究、講學,則不在此限。3.提出申請時間之認定,係指若審定通過,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準。(三)各級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且不得由私立學校送審教師資格。(四)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65歲為限,惟在該學年度聘期開始尚未屆滿65歲者,准予從寬處理。二、著作(一)所送著作(無論是代表著作或是參考著作)如為技術報告,皆須附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創作理念、學理基礎、主題內容、方法技巧及主要貢獻);如為藝術作品應附創作報告(內容包括: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及方法技巧。),並於審查通過後出版;如為體育成就證明應附技術報告(內容包括: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本人訓練(含參賽)計畫或指導他人訓練(含參賽)計畫、本人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或指導他人訓練(含參賽)過程與成果),並於通過後出版。(二)送審代表著作若屬已接受將定期發表者,應隨函檢附「國內外學術或

59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併案報教育部。(三)代表著作如係2人以上合著者,函報教育部時,需加送合著人證明。(四)參考資料列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即可,勿須送部。(五)教師資格經教育部授權自行審查之學校複審通過後,其經審查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作品或技術報告,應於學校圖書館公開、保管。但技術報告有保密之必要者,不予公開。三、送審表單(一)舊制講師擬以博士學位送審升等副教授時,非自審學校報部複審應檢附教師審查名冊、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教評會會議紀錄、任教未中斷證明及外審審查意見表等資料。(二)如以國外學歷資格送審者,其學經歷原始證件請各學校自行查驗後發還送審人,免予報部,惟學校應以影印本永久存檔備查。(三)持國外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應將臨時學位證明書ー併函報教育部。(四)學校教師以曾任醫學中心年資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務請依送審人於醫學中心及準醫學中心服務期間及其擔任職務藪實查核,並請送審人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中應詳列服務醫院名稱(註明分院名稱\職務及起迄時間等並檢具相關證明資料(留存學校),俾利審查。四、其他(一)已取得教育部頒高ー職級教師證書,學校以較低職級聘任之教師,免辦理低一層級教師證書。(二)凡教師資格由低一等級升為較高等級者均屬升等。

60第三章常見問題集第一節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畫、系統操作ー、系統作業環境(一)安裝程式Q:使用者端是否需要安裝任何程式A:使用本系統,使用者不需另外安裝程式,但部份新版的瀏覽器,可能會有安全方面的對話視窗確認,只要點選確認即可。(二)系統基本配備Q:使用者的系統基本配備條件為何?A:要執行本系統的基本條件,需要在IE5.5版以上的瀏覽器オ可以正常執行。二、系統登入Q:系統是否需要登入帳號、密碼,若要帳號、密碼如何申請?A:1.要執行本系統的基本條件,需要在IE5.5版以上的瀏覽器才可以正常執行。除了人事室人員須登入作業,其他使用者一律不需要登入帳號、密碼。2.帳號、密碼申請方法可參閱【使用手冊說明】。若該人事室人員還是無法申請或忘記密碼時,請撥本系統服務專線(02)2784-1059,電治系統人貝處理。三、檔案開啟、存檔、列印(一)檔案格式

61Q: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匯入的檔案若為舊系統檔案是否可以匯入(畐リ檔名為・.txt)?A:本系統相容於舊系統所產生的文字檔格式,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的功能,可接受・.xml、・.tmp、・.txt這3種檔案的匯入功能。(二)是否可指定儲存路徑Q:教師格審查履歷表儲存時,是否有指定儲存路徑?A:新系統在做儲存動作時,可選擇您所指定的儲存路徑及檔案名稱,爾後可根據本檔案做匯入更新的動作。(三)暫存及儲存的區別Q: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暫存及儲存的區別為何?A:點選暫存時系統不檢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欄位,儲存時系統會檢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之必填欄位,並列示必填資料而沒填寫的欄位清單。(四)未將檔案儲存成・.xml檔之處理方式Q:已填寫送審資料完畢,未將檔案儲存成・.xml,是否需要重新輸入,或該如何開啟原本輸入的檔案?A: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下方有”匯入履歷”之功能,請使用該功能即可匯入原儲存之檔案。(五)檔案儲存後,再次新增資料之方式Q:請問如何在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儲存後,再次新增學經歷資料?A:請使用”匯入履歷表”功能,點選瀏覽即可選入資料。(六)檔案儲存後,再開啟檔案之方式Q:教師將資料填好並已儲存,檢視後按下「返回」,資料就不見了,不知如何再開啟檔案?A:請使用”匯入履歷表”功能,再把資料選進來即可在畫面上顯示。

62(七)暫存後,卻無法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Q:填好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暫存後,卻無法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請問問題何在?A:線上有’匯入履歷”之功能,若於匯入不成功時,系統會提示不成功的訊息,通常訊息的顯示有可能是因為資料格式內容不符合或是某些資料欄位未填入的關係,建議履歷資料重新再填寫或者是找出欄位未正常填寫的資料將資料補齊。(八)暫存或是儲存都應為同一個檔案,且需透過系統開啟Q:填寫了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前4項均填寫完並暫存,剩第5個參考資料未填完而存檔,共存了5個檔案(在桌面),可是再開啟時已不是原來的表格,請問如何開啟已暫存的表格繼續作業?A:1.點選暫存或是儲存都應為同1個檔案(*.tmp或是*.XML)O2.系統所存的檔案是無法直接開啟的,需透過教師申請作業f匯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才能開啟。(九)檔案無法儲存如何處理Q: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寫完後,無法完整儲存(變亂碼),且要儲存時會出現''此檔無法儲存”之訊息,請問如何處理?A:1.資料存儲的格式為xml,因此可能會誤為亂碼,此檔案開啟後請勿存檔,否則會破壞原來格式內容。2.存檔不成功是因為紅色星號的欄位都是必輸入資料,請確認是否資料未填寫完成。(十)未點選“儲存”就關閉視窗,檔案即未儲存成功Q:已經填寫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但還未列印出,卻不知如何找出所登錄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A:於系統填寫完資料後,點選”儲存”,系統會出現儲存或開啟檔案之

63訊息,請點選”儲存”則可自行選擇儲存路徑,若沒有儲存就關閉視窗,檔案是沒有儲存起來的。(十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儲存成.xml檔,無法以一般文件表格格式呈現Q:儲存檔案時要以什麼副檔名儲存,才能在開啟檔案後,表格是以一般文件格式呈現?A:系統設計格式為xml格式,因此副檔案名稱為.xml無法以一般文件格式呈現。(十二)預覽、儲存或列印時出現”網頁錯誤”訊息之處理方式Q:使用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儲存和列印都出現”網頁錯誤”的訊息,該如何處理?A:1.有紅色星號的欄位資料為必填欄位,請檢視並填寫完整。2.若紅色欄位資料均已填寫,還是無法正常儲存資料,則需檢查工作站的環境。3.調整安全性為中低安全性或低安全性(瀏覽器/工具/網際網路/安全性/自訂層級)。4.調整ACTIVEX為啟用狀態(瀏覽器/工具/網際網路/安全性/自訂層級)。5.關閉”快顯封鎖”功能。(十三)列印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Q: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列印時是否需要設定列印邊界設定?A: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在列印時,不需設定邊界,系統將自動設置列印出來之文件的大小。(十四)如何列印出正確的表格格式Q:請問如何列印出正確的表格格式?

64A:1.請更新に版本5.5以上再嘗試列印2.是否有快顯工具列將需要安裝之資料封鎖而無法正常安裝3.若仍無法列印請開啟預覽畫面後,點選IE右上角檔案,預覽列印-PRINT(列印)旁邊的圖示(類似螺絲)一調整邊界上下左右各設定為4.23J再列印即可。(十五)目前尚無空白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檔案,可供下載Q:想下載"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Web版本)"卻找不到下載文件,是否另有下載區域?A:1.目前於系統左方功能--教師申請作業ー-〉線上填寫履歷表或匯入履歷表,皆有提供列印功能。只填寫身分證字號(或填寫完整資料),皆可列印。2.另若想暫時存檔,亦可多利用暫存功能,下次可匯入檔案不用重新填寫。3.目前尚無空白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檔案,可供下載。貳、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寫一、一般問題:(一)必填欄位Q: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哪些資料的欄位是必填?A:除了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表格中之・號為必填欄位,當您在執行儲存功能時,系統會根據輸入的資料欄位,再次檢核應該填寫的資料,並列示必填資料而沒填寫的欄位清單。(二)下拉欄位無適當選項

65Q: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如果在下拉欄位中,找不到適當的資料選項,該如何處理?A:若遇到此問題,請洽系統人員處理。(三)欄位太短,無法完整填入資料之處理方式Q:欄位的最大長度太短,無法完全輸入該筆資料,如何處理?A:1.目前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欄位都有限制長度(除參考著作頁籤),若無法將資料全部輸入完畢,請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列印出來後,再以手寫補齊。2.除參考著作外,都有欄位限制,若無法完整填寫,可在參考資料欄位加以註明。(四)己填列資料之刪除方式Q:已經填列之資料,要如何刪除?A:只需將欄位中的資料都清除,若是下拉欄位拉到空白即可。二、基本資料:(一)【科系別】請下拉選項選擇,不可自行打字輸入Q:已填寫【科系別】,存檔時一直出現"科系别不可空白"之訊息,該如何處理?A:【科系別】不提供自行輸入,請先將此欄位清成空白,再點選查詢視窗,選擇任教科系。(二)任教科系填寫問題Q: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任教科系時,點出結果是無查詢資料而無法點選,請問應如何克服?A:因科系資料很多,點選查詢若無資料,請稍待10秒左右,查詢視窗オ會全部顯示科別資料。(三)無適當科系別選項時如何選填

66Q:科系別選項無所任教科系,應改選那一項?A:請選擇最接近的的科系別,列印出來後,再手寫修正。(四)外籍人士身份證字號請填【外僑居留證號】Q:送審人是外籍人士,僅有護照,身份證字號那一欄要如何填寫?A:若無身份證字號則要填寫【外僑居留證號】,不可填列護照號碼。(五)選擇法令依據Q: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如何選擇法令依據?A:填寫基本資料時點選【送審資格】欄位,於【法令依據】欄位會跳出相對應之法令,且在最下方也會同時跳出該法令之說明文字。三、學經歷資料:(一)學術專長名稱及代碼填寫方式Q:學術專長名稱及代碼如何填寫?A:學術專長名稱可下拉視窗選擇。(二)系統未提供學術專長代碼查詢網頁Q:是否可告知學術專長代碼的查詢網頁?A:本系統沒有提供學術專長代碼查詢,建議您使用線上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再於【學經歷資料】一【學術專長代碼】處查詢。(三)【任教科目】時數請填寫數字Q:任教科目時數填寫方式?A:學經歷資料【任教科目】時數請填寫數字(其他字元不可填入)。(四)請以下拉選項選擇”國家與地區代碼”Q:國家與地區的代碼為何?A:1.請自行選擇系統內設定提供的代碼(皆有中文及代碼顯示)。2.若選項中無適合選項,請點選”其他”,再於表格列印出後,手寫

67補齊國家名稱。(五)經歷欄現職資料填寫方式Q:經歷欄位之起迄年資無法設定空白,但現職那筆資料若強制填入”迄日”年月,則形成已離職狀態,該如何填列?A:請填寫送審當月份即可,或請填寫完畢再於列印出之紙本附註即可。(六)經歷欄的任職起迄年月計算問題Q:經歷欄的任職起迄年月所計算的年資,似乎都少1個月(例如:92/7-92/10應該是4個月,可是系統計算出的是3個月。)?A:可於累計年月計算部份手動修改。(七)未填列之經歷欄,各欄位均需空白,檔案才能儲存。Q:請問經歷欄共有5項,若送審人資料只有3項,4、5空白,而無法儲存,應如何辦理?A:請檢查4、5項目欄位是否有下拉到,若有請將欄位拉到空白處,再行儲存。(ハ)留職停薪期間之合計年資該如何填列?Q:教師進修期間曾經辦理留職停薪,請問合計年資該如何填列?抑或由電腦程式自動帶入列計?A: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資料中任職起迄,會依所輸入之資料填寫(只會計算輸入的起迄年份,若中間有間斷沒有任教,系統不會自動計算)。四、歷次送審資料:本頁面”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資格”【・等級】為必輸入欄位Q:檔案儲存時出現”9.已審定高等教師資格未鍵入”之訊息?A:請在【歷次送審資料】的頁面”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資格”卜等級】為必輸入欄位,故如無已審定資格,也請點選[。ー無】。五、代表著作、參考著作:

68(一)第2筆以上代表作填寫方式Q: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該如何填寫2筆或2筆以上的代表著作?A:本系統設計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僅能輸入1筆代表著作,作為資格審查的依據,故若有多筆代表著作者,可於參考著作列出,並於表格列印後,於代表著作欄位手寫附註說明即可。(二)第2筆以上參考著作之輸入方式Q: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第2筆以上的參考著作如何輸入?A:請點選參考著作右側的新增按鈕,即可新增1筆新的參考著作的資料填寫區,最多可輸入50筆參考著作資料。(三)「文憑送審」者,代表著作可以不用填寫Q!請問代表著作部分,是否填寫碩士畢業論文?A:1.若為「文憑送審」則代表著作可以不用填寫或填寫碩士畢業論文。2.若儲存時系統出現請填寫代表著作訊息,請檢視該頁面是否有下拉欄位或填寫到任何欄位,請清空後再儲存。(四)送審代表著作若無「期刊卷期」,填寫"。"即可Q:以博士學位論文作為主要代表著作,請問在填表時,送審代表著作之「期刊卷期」欄位是否可以填入“博士學位論文”或是空白即可?A:請填寫"〇"即可。(五)【期刊卷期】請依個人資料填寫Q:【期刊卷期】是要填寫volume還是no.?A:期刊卷期請依照個人資料填寫。

69(六)【字數】欄請填寫純數字Q:代表著作【字數】如何填寫?A:代表著作【字數】請填寫純數字(其他字元不可填入)。(七)由教師自行決定要填寫送審的參考著作篇數Q:關於參考著作,如果申請人有30篇參考著作,是只要填寫送審3篇就可以了嗎?A:請教師自行決定要填寫送審的參考著作篇數。(八)若無參考資料,則’參考資料"欄位無需填寫Q:請問"參考資料'欄位是要填什麼資料?A:請填寫送審相關著作,參考資料若無則無需填寫。叁、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送審ー、檔案無法匯入:Q:為何・.TMP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檔案無法匯入?A:因為該檔案為暫存檔案內容,系統並沒有檢核使用者所儲存的資料是否完整,為減輕學校人事人員的工作負擔,資料檢核送審功能,僅能匯入新系統的檔案。二、送審資料有誤:Q:送審資料有誤,該如何修改?A:若該送審人的資料有確定要送審,重新執行資料檢核送審功能,將正確的送審資料檢核送審,即可更新該送審人的送審資料;若該送審人的資料要取消,

70請洽系統服務人員處理。三、送審一律要透過人事室送審:Q:請問送審講師資格教師證書,持有碩士學位可由送審人自己提審,不透過人事室嗎?A:若需送審一律透過人事室送審。四、送審教師將個人電子檔傳至人事室卻無法開啟:Q:送審教師將個人電子檔傳至人事室卻無法開啟,出現「匯入檔案格式資料有誤,僅匯入部份資料」的錯誤訊息,但送審教師的電腦卻可開啟,請問如何解決?A:1.xxx.xm!為送審通報使用之檔案格式,一般編輯器無法正常查閱到內容,因此檔案存檔完成後,請勿使用其它編輯器(例如:word等)開啟存檔,若已開啟,請勿存檔。2.若已存檔,則檔案格式內容已受到破壞,匯入時就會產生問題;故若檔案轉入時已有問題,則該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需重新繕打。五、送審教師必須將檔案儲存成xxx.xml檔再送交人事室:Q:因人事室尚須填寫檔案中部分資料,所以老師先暫存檔案,再送交人事室修改。但暫存檔案時,只能存成"〇〇〇.tmp"檔案,無法符合人事室要求存成"〇〇〇.xml"?A:教師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老師未填妥即送學校,則一定是xxx.tmp(為暫存檔,方便暫時存檔資料用,不作檢核。)的檔案,可請退回並告知老師送審通報必須儲存成xxx.xml(為送審通報用,有必要欄位檢核。)的檔案,才能送審上傳,或者是將資料透過匯入履歷功能將資料匯入後進行修改。六、資料無法上傳之處理方式:Q:人事人員傳送教師資料時無法上傳,訊息顯示爲'資料處理中”,請問如

71何處理?A:請洽系統服務人員處理。七、查詢教師資格審查進度及結果:Q:請問如何得知教師資格審查進度及結果?A:請洽學校人事人員,以人事帳號查詢送審進度,若已結案則無法進行查詢。肆、其他系統其他問題解決方式Q:系統如果有其它的問題,該如何找到解決方式?A:如果有任何的問題,請於【問題諮詢】處留下問題、聯絡資料,系統管理者將為您盡快查詢處理。第二節資格審查相關問答與函釋查、送審資格ー、著作有抄襲之嫌者,應限期申復,否則取消送審資格67二、持美國南加州大學音樂博士學位之教師,未撰寫論文,是否符合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之規定68三、具碩士學位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並辦理升等之送審相關疑義69四、取得講師證書之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之疑義70五、具碩士學位之助教可否辦理升等講師之送審疑義71六、舊制助教取得碩士學位,未經學校改聘程序,得否逕予辦理講師

72資格審查72七、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送審兩種教師資格73ハ、舊制講師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取得博士學位,可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74九、舊制助教續以專業及技術教師聘任者,不得適用舊制升等74十、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規定75十ー、軍訓教官、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應符合「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76十二、大專校院軍訓教官及介派護理教師兼課擬報送教師資格者之規範77十三、教師延長服務期間可否繼續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事宜79十四、編制外教師得否申請教師證書79十五、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所稱「教育行政人員」範圍80貳、學歷ー、英國特殊學歷認定81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及第16條之1第1款送審者,必要時須以專門著作審定82三、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查證83四、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修正後,過去案例之處理方式84五、無成績單之學校,修業期間之認定問題85

73六、美國威斯康辛州康克迪亞大學學歷認定等問題86七、不受理美國康克迪亞大學MBA學位送審87ハ、國外學歷證件查證認定作業及冊報之補充規定88九、駐外單位之「驗證章戳」留存乙份於教育部,以利各校核對驗證資料之正確性一事89叁、年資一、函釋因學校承辦人延誤,影響教師年資起算年月之處理方式90二、因須補辦驗證未及於聘期開始3個月內報部,應專案報部,俾憑審斷其年資起計年月91三、辦理新聘教師之學位論文外審,未及於起聘3個月內報部者,得專案報部追溯年資92四、「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4年以上」如何起算93五、教授應具資格之相關工作年資採計疑義93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及第17、第18條所定「曾任教師之年資」採計,適用任教國外學校年資之規定94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第2款所稱助理教授服務年資採計疑義95ハ、修正適用任教國外學校年資之規定95九、任教未中斷之規定96十、教師「繼續任教未中斷」疑義97十一、舊制助教辭職入伍服義務役期間,可否視同繼續任教未中斷……97十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聘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改聘為

74專任教師後,是否適用舊制升等辦法疑義98十三、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點之疑義99十四、得否以學位修業證明書所載日期計算升等年資之疑義99十五、實習醫師年資採計方式100十六、「醫學中心」年資得併計「準醫學中心」年資101十七、以任前一等級教師年資作為升等條件者,年資不得自取得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資格後起算102十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3款及第16條之1第2款規定,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年資起算疑義102十九、新聘教師報部複審未通過,學校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聘任並送審通過,得同意追溯年資自原送審不通過等級之起聘時間起計相關年資103二十、曾任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之年資不得採計為聘任、升等年資…104廿ー、各大專校院專案報教育部核准教師年資延期送審應注意事項……105肆、著作ー、教師另送著作審查時可否以同一題目再送審106二、經審定不通過者再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須附前次送審著作3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107三、以專門著作送審未通過,再次以不同代表著作送審同一等級者,應檢附校內外審之審查意見表併原規定申請資料報部複審108四、副教授如進修取得博士學位者,擬送審教授之代表著作規定109五、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請升等審查,其代表著作「不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規定110六、兼任教師如未曾以學位文憑升等者,得否以未經重新整理出版

75之博士論文送審之疑義111七、以碩士學位申請講師資格審查,需否將其學位論文以外審方式辦理112ハ、依舊制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以博士學位(含學位論文)升等助理教授,不得再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113九、釋示教師送審高等級之教師資格,其參考著作可否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114十、釋示教師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復以該論文之全部或一部份後續研究列為升等參考著作,是否應附異同對照表115十一、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116十二、有關著作「出版公開發行」之疑義117十三、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可否作為代表作送審117十四、升等提出資料與研討會正式出版之論文集不一致118十五、「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時間起計118十六、送審之專書,不得以簽定同意出版之合約代表已出版119十七、參考資料之部分可否列入代表著作及其計分方式119十八、英美語文學系教師申請升等所提代表著作以何種語言撰寫之疑義120十九、升等著作是否得將翻譯著作列為參考著作之疑義121二十、藝術教師以美術作品送審教師資格疑義122廿ー、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參考著作並未受限123

76廿二、以作品送審、未施工完成,原規劃圖已出版成冊者,可否為主要作品123廿三、教師個人詩集、小說、散文等創作品,可否作為升等著作124廿四、僅提供代表著作即可送審124廿五、升著作原刊或抽印本取得困難,以影印本或PDF列印本取代……124廿六、無須自行出版「升等參考著作論文集」以避免重複125廿七、專門著作經學校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後,可否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再行報部複審125廿ハ、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相關疑義126伍、學校作業注意事項ー、各大專校院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注意事項128二、授權自審學校教師資格審查通過之著作,應於學校圖書館公開典藏129三、86年3月21日前聘任之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法令適用疑義130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不服送審升等審查結果選擇申覆、申訴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應循行政系統辦理131五、升等案獲申訴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學校應就該升等案續行升等之程序132六、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校教評會任一性別委員組成規定適用疑義133七、學校教評會組成未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作成之決議恐有無效之虞134

77ハ、專門著作應送請校(系)外專家學者評審,包含該校非該系之教師135九、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各校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外,亦應嚴禁送審人請託、關說等情事136十、教學服務成績如超過80分則需提出具體理由136十ー、送審資料文件過多問題137十二、配合初任教師論文實質審查,提聘作業應提早進行137十三、著作外審之外審專家、學者遴選方式138十四、學校應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139十五、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其審查委員人數之相關規範139十六、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適用法令……140十七、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應改進事項141陸、其他ー、藝術類科教師升等,送審表格中評定等級未明確訂出及格分數……142二、起聘年月不得遲於送審年月142三、送審教師資格審查補件憑辦應於1個月內補送143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請補發教師證書作業規定143五、已取得高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者,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時,毋需再核發低一等級之教師證書143六、兼任教師於學期中辭職或違約離職,所申請之教師證書是否應報部註銷144七、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逾4個月之通知單說明145

78豊、送審資格ー、著作有抄襲之嫌者,應限期申復,否則取消送審資格70年7月15日台(70)審字第23002號主旨:檢送本部本年5月25日學術審議委員會第14屆委員會第17次常會決議案一起,請轉貴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各位送審教師留意辦理。說明:ー、決議事項:「凡經評定送審教師資格著作有抄襲之嫌者,通知其聲述非屬抄襲之理由,否則取銷送審資格」。二、除請轉知各送審教師外並請於初審時切實審查以維校譽,對於已認定確以抄襲著作送審者,並宜審慎考慮其是否適於擔任教職。

79二、持美國南加州大學音樂博士學位之教師,未撰寫論文,是否符合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之規定89年12月5日台(89)審字第89157423號主旨:貴校函釋持美國南加州大學音樂博士學位之教師,未撰寫論文,以公開演奏會及博士資格考(含口試及筆試)取得學位,是否符合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89年11月3日大葉(89)人字第076號函。二、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3款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另按「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95年納入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中所稱藝術類科教師明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至第18條聘任且以技能(術科)為主之教師。本案以演奏會方式替代論文撰寫,可視為個人成就證明,應符合上開規定,以博士學位可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80三、具碩士學位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並辦理升等之送審相關疑義88年10月5日台(88)審字第88122378號主旨:關於具碩士學位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並辦理升等之送審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復88年9月13日(88)展埔字第5478號函。二、所詢有關具碩士學位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乙節,查於民國86年3月19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專科以上學校進用之助教應仍具教師身分,學校自不得同時聘其為兼任講師。三、另於民國86年3月19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未中斷,且具有原規定副教授資格者,依該條例第30條之1規定,得依原升等辦法送審副教授。惟原案內所述情形之專任助教人員,因無同時聘為兼任講師之適法性,當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規定之適甩

81四、取得講師證書之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之疑義89年1月15日台(89)審字第89006274號主旨:貴校函詢取得講師證書之專任助教可否聘為兼任講師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復貴校88年10月19日(88)校人字第885307號函。二、於民國86年3月19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專科以上學校進用之助教仍具教師身分,若領有講師證書者,學校得改聘為專任講師任教授課;若不擬改聘,自不得同時聘其為兼任講師。三、於民國86年3月19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依該條例第15條之規定,新聘助教為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不得單獨從事教學,其雖具講師證書,如擔任助教,又另兼任講師,角色易生混淆,似有不妥。

82五、具碩士學位之助教可否辦理升等講師之送審疑義94年09月09日台學審字第0940105464號主旨:貴校函詢有關具碩士學位之助教可否辦理升等講師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復94年6月29日集禎字第0940001897號函。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6條第1款規定,講師應具之資格之ー為: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另依86年3月修正公布之條例第30條之1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29條之限制。」三、再依本部86年8月11日台(86)人(一)字第86087599號函釋: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已聘任現仍在職之助教仍應認定為教師,其權益應適用教師法有關規定。所詢具碩士學位之專任助教,於86年3月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若續以助教ー職聘任之,依上開規定得依條例第16條第1款規定以碩士學位(併成績優良)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講師。有關該類教師之升等,並建請明定於貴校升等辦法中,以茲明確。

83六、舊制助教取得碩士學位,未經學校改聘程序,得否逕予辦理講師資格審查96年1月8日台學審字第096000057Z號主旨:所請釋示貴校舊制助教取得碩士學位,未經學校改聘程序,得否逕予辦理講師資格審查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復95年12月26日集晤字第0950007077號函。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規定略以,學校教師經任用後,應依程序報請審查教師資格。爰此,教師須先經聘任為該等級教師後始報部審查其資格,意即「聘審一致」之原則,先予敘明。三、復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凡教師資格由低一等級升為較高等級均為升等,爰此,貴校舊制助教欲辦理「講師」資格審查,自應先有「升等任用」其為「講師」之事實後,始得報部審查其講師資格。

84七、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送審兩種教師資格94年11月11日台學審字第0940123500C號主旨:檢送本部94年11月11日台學審字第0940123500號令乙份,請查照。說明:ー、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先以博士學位(含學位論文)升等助理教授後,再以該學位論文送審副教授資格,即以同一學位同一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有所不妥亦違公平原則。二、爰修正本部89年1月20日台(89)審字第89006779號函釋並自95年8月1日起施行: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並取得博士學位者,得選擇逕送副教授資格,如審查未獲通過,得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但如選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通過,則不得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規定,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85ハ、舊制講師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取得博士學位,可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問題:有關舊制講師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取得博士學位,可否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說明:舊制講師(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講師資格且連續任教未中斷)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復取得博士學位可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並請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參之五特別注意事項辦理其升等事宜,亦即如擬以博士學位升等副教授,除該學位符合認可規定外,學校應依照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審查(包括外審);非自審學校並需於報部時將審查過程相關資料(含教評會會議記錄影本及著作審查意見表影本)送部備查。若學校之審查未落實,必要時教育部將再送專家、學者複審。九、舊制助教績以專業及技術教師聘任者,不得適用舊制升等。問題:舊制助教續以專業及技術教師聘任者,可否適用舊制升等辦法辦理升等?說明:陳君擬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送審講師資格案,查陳君雖於民國78年取得助教證書,惟於91年至95年受聘為貴校之技術教師,依本部92年2月13日台(91)審字第91178870號函釋規定略以,「專業及技術教師不屬大學聘用教師之範圍」,爰此,陳君歉難適用舊制升等辦法辦理。

86十、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規定92年11月19日台審字第0920160884號主旨:本部介派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現職護理教師辦理教師資格審定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說明:ー、依本部90年10月29日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第4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具講師以上資格者,學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升等審定、核發證書等事宜。另依據「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有關教師送審之程序規定略以:(一)應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者,始得送審。(二)應先經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後再報本部複審核發教師證書。二、爰此,本部介派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現職護理教師若具講師以上資格,且領有學校兼任教師聘書,並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含系(科)、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者,得報本部審定核發教師證書。

87十ー、軍訓教官、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應符合「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95年05月1日台學審字第0950057753號主旨:貴校兼任教師吳。。送審講師資格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95年3月30日嘉人字第0950001152號函。二、檢附審定教師名單1份及講師證書1張,請依據審定教師名單於證書內貼妥照片並蓋妥學校鋼印及核對者私章,經校對無訛後轉發。三、審定名單中列有括弧且內註有新字,係依修正後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審核。四、爾後軍訓教官與本部介派之護理教師送審教師資格,請先就其是否符合本部94年5月5日台軍字第0940040187號令頒之「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後報部。

88十二、大專校院軍訓教官及介派護理教師兼課送審教師資格96年2月1日台學審字第0960018710號主旨:有關大專校院軍訓教官及介派護理教師兼課擬報送教師資格者,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說明:ー、軍訓教官及介派護理教師兼職兼課應依本部94年5月5日台軍字第0940040187號令頒訂之「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如附件1)辦理,復依本部94年10月31日台軍字第0940148924號函規定略以,軍訓教官兼課應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或核准(如附件2b二、爰此,上開人員於大專校院兼課擬報送教師資格者,除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外,另請檢附本部核准或核備函影本報部。

89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I附件194年5月5日台軍字第0940040187號令頒訂ー、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軍訓教官兼職兼課事宜,特訂定本規定。二、軍訓教官之兼任職務或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與學校軍訓或與學務(訓輔)工作無關。三、軍訓教官兼課教授課程以國防通識相關課程為原則。但已具有其他課程之教師證書者,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中職校向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本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大專校院向本部軍訓處申請)核准後,得教授國防通識以外之課程。四、軍訓教官兼課人員應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辦公時間內兼課者,其兼課時數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公餘時間之兼課則不得影響軍訓本職工作之遂行。進修學位及學分班中之軍訓教官,不得兼課。五、兼課人數以學校或單位軍訓教官員額四分之一為原則,但軍訓教官數為三人以下94年10月31日台軍字第0940148924號主旨:有關軍訓教官報核兼職兼課案所附教師證書等資料相關疑義,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說明:ー、依據本部94年5月5日台軍字第0940040187C號令頒「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第3、4點:軍訓教官兼課應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教授與國防通識相關課程)或核准(具有其他課程之教師證書者,始可教授國防通識以外課程),合先敘明。二、依據本部62年10月11日臺(62)軍字號第25963號函及88年7月14日台(88)軍字第88083285號函明定:軍訓人員應專任軍訓教育本職工作,不得兼課、兼職,故94年5月4日以前軍訓同仁因違規兼課所獲得之教師證書,不符上開規定,日後審查申請核准(教授國防通識以外課程)兼課案時,先核以申誡一次,處分其違規事宜,再行核處申請兼課案。三、94年5月5日以後未經報部核准兼課而送審獲得之教師證書,日後若以此證書申請核准(教授國防通識以外課程)兼課案,則先核予申誡一次,處分其違

90十三、教師延長服務期間可否繼續辦理教師資格審査92年10月31日台審字第0920160464號主旨:有關教師延長服務期間可否繼續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復92年10月24日校人字第0920003028號函。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65歲為限,惟在該學年度聘期開始尚未屆滿65歲者,准予從寬處理。復依台(89)89020628號函釋其適用於專兼任教師。爰此,教師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申請教師資格審查,惟若於該學期聘期開始尚未滿65歲者,可從寬受理審查。十四、編制外教師得否申請教師證書95年7月31日台學審字第0950108349號主旨:以「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聘任之編制外教師,如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同意其申請核發教師證書。請查照。說明:併復陽明大學95年7月19日陽人字0950002662號函。十五、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所稱「教育行政人員」範圍

9194年6月20日台人(二)字第0940079019號主旨:有關「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8點後段但書規定,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所稱「教育行政人員」之範圍乙案,請查照。說明:ー、依行政院本(94)年4月8日院授人力字第0940007937號函辦理〇二、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8點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但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次依行政院94年4月8日院授人力字第0940007937號函略以,上開要點後段但書規定所稱「教育行政人員」之範圍,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主管機關教育部認定為準。三、本部爰於本(94)年5月26日(星期四)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等召開「研商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及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等相關事宜」會議,依會議決議,審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8點但書規定,其意旨應係為防範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濫用職權,且基於對私立學校監督之職責及利益迴避原則之考量,為其核實,上開要點第8點規定所稱「教育行政人員」之範圍,為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人員,其職務或辦理之業務對於前往兼課之私立學校有直接監督關係者屬之,並由服務機關視實際服務情形秉權責認定。

92一、英國特殊學歷認定90年10月17日(90)審字第90137394號令主旨:訂定「英國特殊學位分析審定表」,並自中華民國90年10月17日生效。學校學位別授予條件符合我國認定條件英國牛津大學或劍橋大學文碩士(MA,MasterofArts)凡在英國牛津大學與劍橋大學修讀獲得文學士(BA)者,可從在該校註冊起算,於第21學季(每學年3學季,亦即第7學年)後申請獲頒文碩士(MA,MasterofArts)〇此類學位並非修業取得,通稱MA(Oxon)或MA(Cantab),以與經由正規修業所獲之碩士學位區別。不相當於我國碩土之修習課程。哲學碩士(M.Phil)文學碩士(M.Litt)科學碩士(M.Sc)經由正規修業所獲頒之碩士學位相當於我國碩士之修習課程。蘇格蘭五所大學UniversityofAberdeen碩士(MA,MasterofArts)哲學碩士(M.Phil)修讀大學部課程(通常為3年)所獲之大學畢業學位,並非研究所程度之學位,相當於英格蘭或威爾斯地區各大學之文學士(BAb不相當於我國碩土之修習課程。

93學校學位別授予條件符合我國認定條件UniversityofEdinburghUniversityofGlassgowUniversityofAndrewsUniversityofDundee文學碩士(M.Litt)科學碩士(M.Sc)該五大學研究所碩士程度之學位相當於我國碩士之修習課程。在非立案教育機構修業所獲之學位通常為學士學位課程,惟也有碩士學位課程。英國「不能受學位之教育機構」與「可授學位之大學」合作,由該教育機構提供學位課程之教學,修業成績送由大學審核通過後オ由大學頒發學位證書。此等學位也獲英國教育主管機關承認。過去有大學審核未予通過之例,且僅有大學オ有授予學位之權。對頒授學位之大學與該教育機構分別辦理查證後,再依學歷認定原則辦理審定。

94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及第16條之1第1款送審者,必要時須以專門著作審定90年07月19日台(90)審字第90098140號釋示本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送審者,由學審會審定。必要時,得經學審會常務委員會議決議,將其專門著作送請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評審後,送學審會審定。」之規定中,有關「必要時」之適用情形如下,請轉知查照。(一)送審者所持國外學歷係以「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規定之認定原則中,其修業期限僅達最低標準者,或學歷雖符合認定原則,但修業期限期間入出境頻繁者。(二)送審者畢業學校所在地之國家,教育部尚未頒佈留學學校參考名冊者。(三)送審者送審學歷所修畢業學分數或修課學分數(不含博、碩士論文指導學分)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有差距者。(四)送審者送審學歷屬不修課只撰寫論文者。(五)畢業學校專為外籍學生開設專班,其入學、修課、畢業等條件和該校對其本國學生要求標準不一致者。(六)其他經本會常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決議確有必要者。三、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查證92年7月3日台審字第0920094450號

95主旨:貴校函詢有關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查證一事。說明:ー、復92年6月20日大葉(92)人字第0920000993號函。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有關辦理教師資格之初審作業程序規定如下:「學經歷證件由學校先行辦理查核後,交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國外學歷之查證,應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辦理。」次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參.二.(二)規定以國外學歷送審者,須確實辦理查證工作。有關各校在審核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證件,因係用人機關,應先按上開須知參.二.(一)所訂查證原則,查核其就讀學校、修業時間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相關程序是否完備。如認定尚有疑義,再辦理查證。三、目前本部各地駐外文化組大多仍協助學校辦理查證,惟少數地區因近年受限於經費及人力,礙難逐一受理查證。是以要求學校參照前述查證原則,須具體敘明該國外學歷有疑義之處,否則自行辦理查證。國外學歷未經外交部駐外館驗證者,仍須依規定補辦,如未及於聘期開始3個月內報部送審教師資格,可依前開須知伍.二之規定以專案方式報部備查,俾憑審斷其年資起計年月。※前述規定已於95年納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四、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修正後,過去案例之處理方式94年09月23日台學審字第0940112214號

96主旨:有關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修正後,過去案例之處理方式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依據本部本(94)年6月2日學審會第26屆常會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二、依本年8月19日修正前之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第參點第1款第2目之3規定:以國外學歷送審者其修業期限須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如係大專校院畢業進修碩士學位者,至少需實際停留在該校修滿2個學期(Semester)或3個學季(Quarter)(暑假之短期密集課程SummerSession不列入計算修業時間卜博士學位須修滿4個學期或6個學季,碩、博士學位同時修習須修滿6個學期或9個學季。但對於未符前項規定,而在當地修業時間累計符合修讀碩士滿8個月,博士滿16個月,同時修讀碩、博士學位滿24個月者,於報本部複審時,一律以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三、上開須知修正後,已放寬有關修業期限之形式規定。對於須知修正前曾以國外學歷送審因修業期限未符規定經論文實質審查未獲通過或不予受理之個案,其處理方式如下:(一)過去以實質審查,未獲通過者:得重新送審,惟不得以原實質審查未獲通過之論文或著作再次送審,應另提著作始得送審,經學校初審通過後(含著作外審),再報部複審。複審時,仍應經本部實質審定。(二)過去未達一定修業時間,不予受理者:得重新送審,學校初審通過後(含論文外審),報部複審,以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作四、前開另以專門著作送審之形式要件仍應符合本部93年8月3日台學審字第0930098706函釋,即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

97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同時並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第1項送審專門著作應於送審前5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規定。五、無成績單之學校,修業期間之認定問題問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第參點有關教師於國外進修博士學位須滿16個月之規定,大部分教師可依其所提供之歷年成績單、其入出境證明(或護照)及修業情形一覽表等資料相互核對其修業期間是否達16個月,惟部分教師修業學校(如留英教師)並無成績單,如何認定其修業期間是否滿16個月?說明:請教師提供修業學校歷年行事曆或由修業學校教務相關行政單位出具修業期間之證明文件,並送交駐外單位驗證。

98六、美國威斯康辛州康克迪亞大學學歷認定等問題95年9月6日台學審字第0950128898號主旨:函轉駐芝加哥辦事處文化組有關美國威斯康辛州康克迪亞大學(ConcordiaUniversity-Wisconsin)學歷認定等問題,請查照。說明:一、依據駐芝加哥辦事處文化組95年8月28日美芝文字第0950000299號函辦理。二、依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第9點第7項規定:「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不予認定。經查,旨揭學校管理學院同時提供中文與雙語企管碩士課程,與上述規定不符,造成學歷採認之困擾,請轉知學校師生選擇國外進修學校前審慎考量。

99七、不受理美國康克迪亞大學MBA學位送審95年10月20日台學審字第0950155697B號主旨:自發文日起本部不再受理持美國康克迪亞大學(ConcordiaUniversity-Wisconsin)MBA學位送審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請配合辦理並轉知。說明:ー、依據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26屆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決議辦理。二、經查駐芝加哥辦事處文化組於本年8月28日以美芝文字第0950000299號函到部略以,美國威州康克迪亞大學管理學院,同時提供中文及雙語企管碩士課程,依國外學歷查證及認定作業要點第9點第7項規定「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不予認定」。以近2年為例,即有3起相類似案例均涉及授課方式疑義,近期甚發生該校畢業生部分專業科目為英文授課,部分課程無法舉證問題,造成學歷查證及認定之困擾。案經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26屆常務委員第9次會議決議嗣後本部不予受理持該學位送審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100ハ、有關國外學歷證件査證認定作業及冊報之補充規定95年9月5日台學審字第0940118772號主旨:為本部94年8月19日台學審字第0940100763號令修正「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第參點、第肆點有關國外學歷證件查證認定作業及冊報之規定補充如說明,請查照並配合辦理。說明:ー、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學校應落實其校內初審作業,其中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審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復依前開作業須知第參點規定略以:「國外學歷修業期限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如係大專校院畢業進修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須滿8個月;進修博士學位者,須滿16個月;連續修讀碩、博士學位者,須滿24個月。但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通過者,不在此限。」二、爰此,以國內、國外碩士或博士文憑送審教師資格者,學校均應落實實質審查之精神,並將審查方式及評審標準明訂於校內相關聘任及升等辦法中,以維教師資格審查制度之嚴謹。三、非授權自審學校辦理方式如下:(一)如送審者所持之國外學歷已達修業期間之規定,或以國內學歷送審教師資格,其評審意見僅須留校存檔備查,無須報部。(二)修業期間未符前開規定時間者,應經學校初審通過後,檢附其國外學歷相關證件、外審審查意見表,學位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及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各1式3份,報部複審。

101四、授權自審學校亦應落實實質審查精神,惟其審查意見表僅須留校存檔備查,無須報部。・前述國外學歷送審作業規定已於95年修正納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九、有關駐外單位之「驗證章戳」留存乙份於教育部,以利各校核對驗證資料之正確性一事95年7月10日台學審字第095009805Z號主旨:貴校建議駐外單位之「驗證章戳」留存乙份於本部,以利各校核對驗證資料之正確性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依據外交部95年4月21日部授領三字第09501054730號函辦理,併復貴校95年2月17日南科大人字第0950000497號函。二、有關貴校建議駐外單位之「驗證章戳」留存乙份於本部,以利各校核對驗證資料之正確性一事,因涉外交部權責,經洽據該部復以:其駐外領務人員簽章式樣係供該部複驗駐外館處辦理公證事務查證真偽之用,目前除各國駐台使領館、機構及司法院及少數與國境安全有關之機關(如航空警察隊)外,該部尚無提供其他機關外館領務章戳與簽名式樣之先例〇倘國內要證機關於受理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文件認為有確認之需,可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向該部領事事務局請求驗證外館領務章戳與人員之簽字。

102參、年資ー、函釋因學校承辦人延誤,影響教師年資起算年月之處理方式81年8月7日台(81)審字第44118號函主旨:函釋因學校承辦人延誤,影響教師年資起算年月之處理方式,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據查部分學校新聘教師於規定時限送繳教師資格表件,因承辦人員延誤未能於渠等到職3個月內報部審查,以致影響教師之年資起算年月及權益,茲為謀求補救,嗣後凡各校新聘教師未能於到職3個月內報審者,應詳敘原因(在3個月內辦理國外學歷查證者可免),如確係承辦人員延誤,應將處分情形ー併報部,俾本部從寬認定教師年資起算年月。二、依本部80年3月15日台(80)審字第12295號函有關升等教師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方式,如有上述情事應比照辦理。

103二、因須補辦驗證未及於聘期開始3個月內報部,應專案報部,俾憑審斷其年資起計年月92年7月3日台學審字第0920094450號主旨:貴校函詢有關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查證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復92年6月20日大葉(92)人字第0920000993號函。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學經歷證件由學校先行辦理查核後,交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國外學歷之查證,應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辦理。」次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參,二,(二)規定以國外學歷送審者,須確實辦理查證工作。有關各校在審核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證件,因係用人機關,應先按上開須知參,二,(一)所訂查證原則,查核其就讀學校、修業時間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驗證程序是否完儼如認定尚有疑義,再辦理查證。三、目前本部各地駐外文化組大多仍協助學校辦理查證,惟少數地區因近年受限於經費及人力,礙難逐一受理查證,是以要求學校參照前述查證原則,須具體敘明該國外學歷有疑義之處,否則自行辦理查證。國外學歷未經外交部駐外館驗證者,仍需依規定補辦,如未及於聘期開始3個月內報部送審教師資格,可依前開須知伍,二之規定以專案方案報部備查,俾憑審斷其年資起計年月。・前述國外學歷送審作業規定已於95年納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104三、辦理新聘教師之學位論文外審,未及於起聘3個月內報部者,得專案報部追溯年資95年1月25日台學審字第0950000753號主旨:各校因辦理新聘教師之學位論文外審,未及於起聘3個月內報部者,得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說明:ー、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規定:凡國外學歷送審,其與國內學位送審相同,需於聘期3個月內列冊報部送審,得以聘期開始年月起計年資。逾期未報部者,以其報部日期作為年資起計年月。二、另依同須知規定:教師資格之審定,除依前述作業須知辦理外,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針對送審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包括學位論文)應送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復依94年9月5日台學審字第0940118772號函釋:以國內、國外碩士或博士文憑送審教師資格者,學校均應落實實質審查之精神,並將審查方式及評審標準明訂於校內相關聘任及升等辦法中,以維教師資格審查制度之嚴謹。三、上開須知未修正前,為考量學校作業時程及維護教師權益,自94年8月1日起,凡因辦理新聘教師之學位論文外審,未及於起聘3個月內報部,於起聘3個月內已辦理外審,並經報部備查者,得追溯其送審教師資格起資年月至起聘年月。惟學位論文外審及校內相關審查程序完成後,須檢附教評會審查紀錄及辦理外審之佐證資料等文件一併報部。

105四、「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4年以上」如何起算87年6月6日台(87)人(一)字第87054679號函說明:有關條例第17條第1款「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4年以上」如何起算乙節,本部受理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資格審查者,如依上款規定辦理時,其條件須具博士學位證書後,在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4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審查通過,始核發副教授證書。五、教授應具資格之相關工作年資採計疑義88年12月15日台(88)審字第88158497號主旨:所請釋示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規定之教授資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復88年12月4日(88)東人字第06998號函。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規定,教授應具該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資格,第1款規定之相關工作年資係指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之年資,取得博士學位前之相關工作年資尚不得採計。另第2款規定之副教授年資,不包括擔任副教授以外之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年資。

106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及第17、第18條所定「曾任教師之年資」採計,適用任教國外學校年資之規定89年8月30日台(89)審字第89106629號主旨:所建議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及第17、第18條所定「曾任教師之年資」採計,適用任教國外學校年資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89年5月31日(89)中正人字第08903856號函。二、依據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23屆第11次常務委員會議決議辦理。三、國外學校服務年資之採計,應以本部編印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為限,惟仍須就其著作進行實質審查。其餘本部未編列參考名冊之地區者,就個案提常會審查認定。

107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第2款所稱助理教授服務年資採計疑義90年6月5日台(90)審字第90077254號主旨: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第2款所稱助理教授服務年資採計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依據90年5月24日(90)東人字第03122號函辦理。二、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第2款所稱助理教授年資採計其曾任國外著名大學專任助理教授之年資,本部已以89年8月30日台(89)審字第89106629號函規定在案,惟仍須以取得我國助理教授證書後之年資為限。ハ、修正適用任教國外學校年資之規定94年10月13日台學審字第0940112427A號函主旨:茲修正本部90年6月25日台(90)審字第90077254號函釋,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第2款所稱助理教授年資採計其曾任國外著名大學專任助理教授之年資,回歸89年8月30日台(89)審字第89106629號函之規定,刪除「惟仍須以取得我國助理教授證書後之年資為限」之文字,請查照。

108九、任教未中斷之規定90年12月4日台(90)審字第90163877號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29條之限制。」另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參第五款特別注意事項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對現職講師、助教之保障「在形式要件」上可從寬認定。所稱『繼續任教未中斷』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86年3月21日)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均從寬認定為「教學未中斷」。基此,類似案件應採「原則上依形式要件審核之,遇有特殊個案時則得以實質要件審核」之方式。如有兼任教師,其確實繼續授課未中斷,且每年皆獲有學校聘書,其聘書名稱雖有講師、客座副教授、專業技術人員等之不同,惟均在本部頒行大學聘用教師名稱之範圍內,為保障教師權益,可視為教學未中斷,仍得適用舊制升等辦法之規定。

109十、教師「繼續任教未中斷」疑義95年12月7日台學審字第095018470Z號主旨:所請釋示貴校教師任教未中斷疑義,復請查照。說明:ー、復貴校人事室本(95)年12月4日函。二、依本部90年12月4日台審字第90163877號令規定略以,…所稱「繼續任教未中斷」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86年3月21日)擔任教職未中斷,…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均從寬認定為「任教未中斷」。案內所送教師資料於87及88學年度中均各有1學期無任教事實,自無法據以認定為任教未中斷,以舊制教師身份申請升等。十一、舊制助教辭職入伍服義務役期間,可否視同繼續任教未中斷92年1月29日台學審字第0920010963號函主旨:貴校函詢有關舊制助教辭職入伍服義務役期間,可否視同繼續任教未中斷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復92年1月17日陽人字第0920000236號函。二、大專教師若確為履行服兵役之義務而不能繼續擔任教職,於應徵

110召入伍前辭職,且退伍後最近之新學期開始即受聘於學校,本部前曾以台(87)人(一)字第87115184號函釋示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規定,仍得依原升等辦法送審教師資格。

111十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聘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改聘為專任教師,是否適用舊制升等辦法疑義92年2月13日台(91)審字第91178870號函說明:ー、查本部為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學之需要,分別訂有「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及「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專業技術人員』與『專業技術教師』兩者之應聘法源、依據等級與任教資格不同。爰此,『專業技術教師』不屬大學聘用教師之範圍,殆無疑義。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J另依本部90年12月4日台(90)審字第9016387y號令規定:「...其聘書名稱雖有講師、客座副教授、專業技術人員之不同,惟均在本部頒行大學聘用教師名稱之範圍內...」因『專業技術教師』非屬大學教師任用範圍,故張。。先生等3人,歉難適用舊制升等辦法處理。

112十三、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點之疑義93年02月03日台學審字第0930001302號函主旨:有關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至第18條規定,以前ー等級教師年資升等者,各校得自行規定以學年度結束日(7月31日)或學期結束日(7月31日或1月31日)為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點,惟報部審定時應已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請查照。說明:依據92年12月16日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25屆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決議辦理。十四、得否以學位修業證明書所載日期計算升等年資疑義93年12月14日台學審字第0930153741號主旨:貴校函詢大學教師得否以學位修業證明書所載日期,不以學歷證書載明之日期計算其升等年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復93年9月30日交大人字第0930004334號函。二、有關貴校教師擬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第1款及第18條第1款規定送審教師資格,其學位證書既已載明其取得學位之日期,則其專門職務年資自

113應以取得該學位後之日期起計,而無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有關「臨時學位證明」之適用。且案內所稱指導教授所出具之學位修業證明尚非前開須知所規定之「臨時學位證明」,以「臨時學位證明」送審教師資格者,應以學校正式出具之證明為準。

114十五、實習醫師年資採計方式86年10月21日台人字第86100593號函主旨:曾任聘用實習醫師,如於受聘起1年內取得醫師執照者,其實習醫師年資,得從寬採認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3款所定「臨床工作」之年資,請查照。說明:復86年8月22日(86)成大人字第06071號函。

115十六、「醫學中心」年資得併計「準醫學中心」年資93年12月3日台學審字第0930157889號函主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3款規定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其醫學中心年資之採計方式修正如說明,請查照並配合辦理。說明:ー、依行政院衛生署93年11月4日衛署醫字第0930040615號函暨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25屆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決議辦理。二、查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3款規定,助理教授應具備之資格之一為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9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4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三、本部爰於93年8月3日以台學審字第0930102790號及9月3日台學審字第0930109918號函整理評鑑為「醫學中心」之名單,請各校參據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事宜。惟經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25屆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決議,同意自即日起放寬「準醫學中心」之資歷同『醫學中心』資歷。四、嗣後有關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務請依送審人於醫學中心及準醫學中心服務期間及其擔任職務竅實查核,並請送審人於履歷表中應詳列服務醫院名稱(註明分院名稱)、職務及起迄時間等並檢具相關證明資料(留存學校),俾利審查。

116十七、以任前一等級教師年資作為升等條件者,年資不得自取得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資格後起算問題:原於他機關擔任研究人員,且無教師證書者,來校擔任教師後,辦理升等時,誤將擔任研究人員年資視為相當等級之教師年資(如將副研究員年資視同副教授年資),並將擔任該研究人員職務期間之著作作為升等時之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說明:ー、送審教師資格者,其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同時並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第1項送審專門著作應於送審前5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規定。二、教師升等除專門著作須符合上開規定外,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4款、第17條第2款及第18條第2款規定,以任前一等級教師年資作為升等條件者,年資應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起算(而非自取得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資格後起算)

117十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3款及第16條之1第2款規定,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年資起算疑義93年10月11日台人(一)字第0930130651號函主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3款及第16條之1第2款規定,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年資,均須為取得學位後之相關年資始得採計。

118十九、新聘教師報部複審未通過,學校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聘任並送審通過,得同意追溯年資自原送審不通過等級之起聘時間起計相關年資95年7月25日台學審字第0950106184D號主旨:檢送本部95年7月25日台學審字第0950106184C號令乙份,請查照。說明:ー、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3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應於到職3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復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第伍點規定:凡國外學歷送審,其與國內學位送審相同,需於聘期3個月內列冊報部送審,得以聘期開始年月起計年資。逾期未報部者,以其報部日期作為年資起計年月。二、專科以上學校新聘教師經報部複審未通過,學校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聘任並送審通過,經學校與送審人雙方同意下,得同意追溯年資自原送審不通過等級之起聘時間起計,惟該段時間之薪級、待遇、退撫等應依實際送審通過之教師等級規定辦理。・前述國外學歷送審作業規定已於95年修正納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119二十、曾任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之年資不得採計為聘任、升等年資問題:教師申請著作升等,其曾任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之年資可否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至第18條規定之聘任、升等年資?說明: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雖因服務單位而有不同之工作內容,皆屬義務兵役性質,歷來均不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至第18條規定之聘任、升等年資。

120廿ー、各大專校院專案報教育部核准教師年資延期送審應注意事項96年2月1日台學審字第0960019408號主旨:有關各大專校院專案報本部核准教師年資延期送審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配合辦理。說明:ー、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審定辦法)第36條第3款規定,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實質審查、其國外學位或文憑依第20條規定未能於起聘3個月內完成查證,經學校專案報本部核准延期送審者,並經審定通過者,得依前2款規定起計。又經本部部分或全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審查之教師證書年資核計方式,本部亦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訂有「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以資遵循,合先敘明。二、邇來發現部分學校並未確實依相關規定,先行專案報請本部核准延期送審,而於報部複審或核發教師證書時,始要求追溯渠等教師證書所列年資之起計年月。是以,為落實執行相關規定,各校務請遵守下列事項,以免影響送審教師權益:(一)教師如對校內審定結果不服,提請救濟時,貴校應事先專案報部核准後,始得追溯渠等年資起計。(二)依審定辦法第24條規定略以,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者,報本部複審。爰此,如新聘教師其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係於各校最終一級教評會舉行後,始辦理外審者,因不符上開規定,各校尚不得報部核准延期送審。現如有上述情況,各校亦應儘速修正校內外審制度之章則,以符法制。(三)另依審定辦法第20條規定國外學位或文憑,應於教評會評審

121或科務會議審議時,由學校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查證。爰此,如學校未於教評會評審或科務會議審議時,辦理新聘教師其國外學位或文憑查證,亦不得報部核准延期送審。三、嗣後凡未依教師資格審查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初審或複審作業之學校,本部將依審定辦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辦理相關考評,以維護教師權益。

122肆、著作ー、教師另送著作審査時可否以同一題目再送審67年5月17日台(67)審字第12918號主旨:函告教師資格審查經核定另送著作再審者,其再送著作審查時,可否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有關規定。說明:ー、案見本部63年4月8日台(63)審字第8571號函說明第2點。二、本年3月27日本部學審會第13屆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研議決定應予重新規定如次:(一)原送著作之題目不具學術研究性質,或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或專長不符而未通過者,不得再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二)非第1項所列之原因,而係因原送著作之內容經審查不合標準未予通過者,另送著作審查時,若與原送著作題目相同,但其內容已有相當之改進者,仍可受理,惟須提出新舊兩著作異同對照表。

123二、經審定不通過者再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須附前次送審著作3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79年11月9日台(79)審字第55322號主旨:教師資格審查經核定未達規定標準不通過者,再次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著作送審時,須檢附前次送審著作3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3份,以利作業,請查照轉知。說明:ー、依本部67年5月17日台(67)審字第12918號函規定,原送著作內容經審查未達規定標準不通過者,其著作內容經相當之改進並出版後,仍得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二、邇來發現數例著作僅調換章節次序或修改文字而再送審者,顯與前開規定未合,為使教師資格審查更臻完備,嗣後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著作送審時,務請檢附前次送審著作3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3份,俾併送學者專家評審。

124三、以專門著作送審未通過,再次以不同代表著作送審同一等級者,應檢附校內外審之審查意見表併原規定申請資料報部複審93年2月10日台學審字第0930016722B號主旨:嗣後有關非授權自審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若送審人以專門著作送審未通過後,再次以不同代表著作送審同一等級者,於報部複審時,應檢附校內外審之審查意見表併原規定申請資料到部。請查照。說明:ー、有關教師資格之審定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亦有類此規定;復依本部每年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實務研討會時均ー再宣導「教師以專門著作送審升等未通過者,重新提出申請,應有新作出版或發表,學校並應將其所送各篇論文再做實質審查,通過後始可報部複審。」二、惟邇來發現部分非授權自審學校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作業方式,僅第一次送審時依規定辦理外審,如經本部審定不通過,以同一等級再次送審時,均省略外審之程序,核與前開規定之程序不符,除影響審查之客觀性外,亦嚴重影響教師權益。爰此,為免各校作業方式不一,請依旨揭規定檢送相關資料,俾利審查作業之進行。

125四、副教授如進修取得博士學位者,擬送審教授之代表著作規定86年9月18日台(86)審字第8610486Z號主旨:有關副教授如進修取得博士學位者,擬送審教授之代表著作之規定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有關「專門著作」之界定,博士學位論文僅可列為參考著作,不得為升等教授之代表著作,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86年9月2日86南師人字第1819號函。二、本部台(86)審字第86079586號函(如附件)業已規定「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第16條之1第1款,或在86年3月19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依第17條第1款,以碩士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以該學位(碩士或博士)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Jo該規定係避免以學位取得某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再重複以該畢業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改寫申請高一等級之教師資格。三、本案有關副教授進修取得博士學位之博士學位論文,雖未違反前述規定,然博士學位論文係為取得博士學位之必備條件之一,其完成包括指導教授與其個人之貢獻,如何加以區隔;且博士論文通常並未正式出版,並不符合著作送審之相關規定。故不能做為送審之代表著作。但如將原學位論文重新整理出版,並述明個人貢獻之部分,則仍可為送審之代表著作。

126五、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請升等審查,代表著作「不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規定88年11月29日台(88)審字第88149551號主旨:茲修正本部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請升等審查,其代表著作「不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規定,請查照辦理。說明:ー、依據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23屆常務委員會議第6次會議決議辦理。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凡未曾以學位文憑升等者,其學位論文若經重新整理出版,並敘明其中屬於個人貢獻之部分,始得為送審之代表著作。送審時並應同時檢附學位論文,以供查核。

127六、兼任教師如未曾以學位文憑升等者,得否以未經重新整理出版之博士論文送審之疑義89年2月29日台(89)審字89023005號主旨:貴校請釋有關兼任教師如未曾以學位文憑升等者,得否以未經重新整理出版之博士論文送審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89年2月22日89空大人字第0891800116號函。二、現行教師取得博士學位,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送審助理教授資格,或依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講師資格,且任教未中斷者送審副教授資格,惟學校須依該等級水準之要求辦理審查學位論文(可毋須重新整理出版)或其他著作之審查。三、前以專門著作升等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繼續進修取得博士學位,於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因未曾以該學位文憑升等,其學位論文得經重新整理出版為代表著作送審。

128七、以碩士學位申請講師資格審査,需否將其學位論文以外審方式辦理94年11月29日台學審字第0940159083號主旨:所詢教師以碩士學位申請講師資格審查,需否將其學位論文以外審方式辦理或得依校訂審議標準認定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本(94)年11月14日朝人字第0940009359號函。二、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講師應具有資格之一為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變以碩士學位送審講師資格,應評審其是否「成績優良」,足以擔任專科以上教職,始符立法之意旨,先予敘明。三、前項資格之審查,學校應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訂定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評審之項目、標準及程序等審議標準,並依所定標準據以辦理校內初審作業。四、學校依據上開條例第16條第1款審查講師資格時,自得訂審議項目、標準及程序等,評定是否符合「成績優良」。如貴校校內審議標準將碩士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作為審議要件,則請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送請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

129ハ、依舊制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以博士學位(含學位論文)升等助理教授,不得再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94年11月11日台學審字第0940123500C號主旨:檢送本部94年11月11日台學審字第0940123500B號令乙份,請查照。說明:ー、有關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先以博士學位(含學位論文)升等助理教授後,再以該學位論文送審副教授資格,即以同一學位同一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有所不妥亦違公平原則。二、爰修正本部89年1月20日台(89)審字第89006779號函釋並自95年8月1日實施: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並取得博士學位者,得選擇逕送審副教授資格,如審查未獲通過,得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但如選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通過,則不得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規定,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九釋示教師送審髙等級之教師資格,其參考著作可否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96年4月10日台學審字第0960051446號

130主旨:所請釋示教師送審高等級之教師資格,其參考著作可否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疑義,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本(96)年4月4日集緯字第0960001451號函。二、依95年11月6日修正發布之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送審專門著作(含參考著作)應於送審前5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期刊發表,或公開出版發行者。本案應先究明所詢該參考著作是否符合前述時間及出版發行之規定,如未符,自不得作為送審專門著作。三、復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送審代表著作非為學位論文之ー部份。至本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審作業須知」第參點第3款規定,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再以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乙項。該規定於本辦法修正前未排除參考著作之適用,惟本辦法修正後,因法規命令位階高於行政規則,故該規定現行僅適用代表著作。四、前述規定之意旨在於,先以學位論文取得某ー等級教師資格後,再以同一論文重複送審高一等級教師資格,有所不妥亦有違公平原則。復依本辦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略以,經本部授權自審之學校,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該規定雖僅規範送審「代表著作」,惟對自審學校而言,為維護校內教師送審之公平性,依本辦法及該規定精神,將參考著作納入規範,亦無不妥,請本於權責自行研處。

131十、釋示教師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復以該論文之全部或一部份後續研究列為升等參考著作,是否應附異同對照表96年4月9日台學審字第0930050665號主旨:所請釋示教師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復以該論文之全部或一部份後續研究列為升等參考著作,是否應附異同對照之疑義,復請查照。說明:ー、復貴校本(96)年4月3日集緯字第0960001419號函。二、依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送審專門著作(含參考著作)應於送審前5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期刊發表,或公開出版發行者。本案應先究明所詢該參考著作是否符合前述時間及出版發行之規定,如未符,自不得作為送審專門著作。三、復依前述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送審代表著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但屬延續性研究,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第14條規定略以,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內容相近者,應檢附著作異同對照。其意旨在於先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再以同一論文重複送審兩種等級教師,有所不妥亦有違公平原則。該規定雖僅規範送審「代表著作」,惟對自審學校而言,為維護校內教師送審之公平性,並提供審查委員詳盡資料據以辦理,依該規定精神,將參考著作納入規範,亦無不妥,請本於權責自行研處。

132十ー、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95年2月20日台學審字第0950013837號主旨:貴校建議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其專門著作應為申請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尚未送審使用之著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復貴校94年11月9日校人字第0940035139號函。二、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18條而言,無論第1或2款,均可作為升等副教授或教授之依據,如僅第2款送審之專門著作規定須為5年內且前一等級之後發表或出版,則又形成同條因不同款規定不同之情形,而貴校建議從寬解釋送審專科以上教師資格之專門著作應為申請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尚未送審使用之著作,則與分級審查之意義未合,惟在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

133十二、有關著作「出版公開發行」之疑義89年5月6台(89)審字第8905460Z號主旨:台端函詢有關著作「出版公開發行」之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復89年4月27日來函。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所稱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係指著作應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定價等相關資料。至學校另有明確規定者,請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十三、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可否作為代表作送審91年10月24日台(91)審字第91157607號主旨:貴校函詢有關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可否視為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之代表著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復貴校91年10月15日(91)南藝人字第3697號函。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專門著作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係送審前5年在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

134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爰此,學術研討會發表之學術論文如於會後集結成冊並出版發行,則可視為符合前開規定。

135十四、升等提出資料與研討會正式出版之論文集不一致問題:教師以學術研討會發表之學術論文做為升等之著作,惟其提出之論文資料與研討會正式出版發行之論文集所刊內容不一致。說明:經詢問教育部學審會,若提出升等之著作資料與研討會正式出版發行之論文集所刊內容不一致,亦即對研討會之論文有所增修,增修之部份不能視為已出版。學校應請當事人補正出版之程序。十五、「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之時間起計點93年4月8日台學審字第0930045989號主旨:函釋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之時間起計點如說明,請查照。說明:本部93年3月10日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條文中,有關教師持「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作應於一年內發表」者,其1年之起計時間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

136十六、送審之專書不得以簽定同意出版之合約代表已出版問題:有關教師送審之專書以簽定同意出版之合約,得否適用「送審之著作須為出版或已為學術專刊物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出版者」之規定?說明:ー、按教師送審之著作(含代表作及參考作)性質分類為學術論文及專書,其應符合之條件,前者須為已發表(載明學術性刊物名稱、卷期、出版時間)或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者,應附接受函之證明;後者須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明作者、發行人、發行所、印刷者、出版日期、定價等相關資料。二、有關「經出版公開發行者」;其「公開」之定義謂專書已正式出版,於市面流通,如教師僅取得簽定同意出版之合約,惟其個人專著尚未付梓,仍與規定未符。十七、有關參考資料之部分可否列入代表著作及其計分方式89年12月29日台(89)審字第89169042號主旨:貴校函釋有關參考資料之部分可否列入代表著作及其計分方式,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137一、復貴校89年12月22日(89)校人字第895724號函。二、本部訂定之審查原則僅就送審人代表作之研究主題、研究方法與能力、學術與實務貢獻及5年內或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請專家學者依照各等級教師要求之評分標準進行專業判斷。參考資料之部分可否列入代表著作中,亦應由專家依其送審領域之學術專業與慣例予以評定。

138十八、英美語文學系教師申請升等所提代表著作以何種語言撰寫之疑義90年6月14日台(90)審字第90082336號主旨:貴校函為英美語文學系何。。副教授申請升等所提代表著作以何種語言撰寫疑義乙節,復如說明,檢還著作乙冊,請查照。說明:ー、依據90年6月6日中大人字第1811號函辦理。二、本案相關代表著作之撰寫語言疑義,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13屆第6次會議曾決議以:「凡擔任外國語文教學而其所任科目又全屬外文者,如送審教師資格,其著作應以該外國文字撰寫Jo又,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參一三一(六)規定:「……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本案貴校英美語文學系副教授何女士於89學年度第2學期開授「英文」、「英文作文」、「性/別理論專題:現代浪漫危機」3種課程,以「情慾政治的文化研究(由3篇以中文撰寫、1篇以英文撰寫組成之系列論文)」之代表著作送審是否符合規定乙節,請貴校教評會參酌前開規定及何女士所屬系別、授課比例性和穩定性等要項審議決定之。前項疑義釐清後,代表著作送外審審查時,自應聘請該著作研究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應無疑義。三、請依「授權大學及獨立學院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規定辦

139理。

140十九、升等著作是否得將翻譯著作列為參考著作之疑義93年2月20日台學審字第0930020041號主旨:有關函詢教師升等著作是否得將翻譯著作列為參考著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復貴校93年2月12日世新人字第0930000164號函。二、依據「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之規定意旨,翻譯著作未具有個人之原創性,爰不得列為送審之參考著作。

141二十、有關藝術教師以美術作品送審教師資格疑義92年9月15日台(91)審字第0920131629號主旨:有關藝術教師以美術作品送審教師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92年9月1日竹師院人字第0920003727號函。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要點」第三之一之2點規定:美術類教師須有1場專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之個展,其平面作品數量不得低於30件以上。復依同要點第四之九點規定:送審作品經審查未通過者,須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其「二分之一」係指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個展之平面作品最低30件要求之ニ分之一,及若前次送審未通過者,於下次個展時,須較前次個展新增至少15件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送審。(*95年納入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一規定)三、另美術作品報部審查時,送審教師得選擇以畫冊或是原作送審。・前述「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要點」已於95年納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

142廿一、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參考著作並未受限問題: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中有關著作送審部分規定「……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所稱應以所授語文撰寫之範圍是否涵蓋參考著作?說明:有關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之教師,其送審著作應以所授語文撰寫,參考著作並未受限。廿二、以作品送審、未施工完成,原規!!!圖已出版成冊者,可否為主要作品?問題:教師以設計類之環境空間設計作品送審,其作品是由公家機關所委託設計之願景規劃圖,後來因財務因素而未施工完成,但有將原規劃圖出版成冊,是否可以此做為主要作品?說明:ー、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三、(六)設計,其作品應為實際作品或曾公開參加競賽之作品。本教師所謂之願景規劃圖係屬委託設計性質,未有完成之實際作品,也未參加公開之競賽,故不能視為主要作品。

143二、因原規劃圖有出版成冊,可改以專門著作送審或作為藝術類作品送審之參考資料。

144廿三、教師個人詩集、小說、散文等創作品,可否作為升等著作問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可否以其個人詩集、小說、散文等創作品作為升等著作?說明:教師個人詩集、小說、散文等創作品如具有個人之原創性,且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中有關送審著作之規定,即可送審教師資格。廿四、僅提供代表著作即可送審問題:教師申請升等時,是否限定須提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等兩種之著作?抑或僅提供代表著作即可送審?說明:經參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相關規定,並未硬性規定送審人是否併送參考著作送審。廿五、升著作原刊或抽印本取得困難,以影印本或PDF列印本取代問題:教師升等著作原刊或抽印本取得困難,要求學校同意以影印本或PDF列印本取代?說明:教師升等著作原刊或抽印本取得困難者,經學校同意得以影印本或PDF列印本取代,但須由教師出具聲明書,並說明原刊館藏地點,保證內容與原

145刊無誤,如有不實,應自負法律責任。

146廿六、無須自行出版「升等參考著作論文集」以避免重複問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載參考著作各篇,是否可集結並出版為「升等參考著作論文集」乙書?說明:查所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載參考著作各篇經集結並出版為「升等參考著作論文集」乙書,惟該書並未載於其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參考著作欄內。殘此,若係以前開各篇獨立送審,即無須自行出版「升等參考著作論文集」,以避免重複。廿七、專門著作經學校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後,是否可依審査意見修正後,再行報部複審93年10月21日台學審字第0930132856號主旨:所詢送審教師資格之專門著作經學校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後,是否可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再行報部複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93年10月5日93環技人字第0930004119號函。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者,應依學校外審作業規定完成審查,並提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部複審。因此送審教師如擬依學校外審委員會意見修正其送審著作後再行報部複審,仍應將修正後之送審著作提經學校教評會確認通過,始符合前揭規定之意涵。

147三、本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學校,得自行參酌前開說明,修訂相關校內審查辦法。

148廿ハ、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相關疑義說明:ー、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除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外,並應與任教科目相符,且係送審前5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二、教師若以數篇文章合輯為專書並出版,則不得再分割發表,並以相同著作或內容另列為送審之專門著作。三、擔任期刊雜誌主編等專刊因未具原創性,核與前開辦法不符,應不得作為送審之專門著作。四、研究主持人或引言人之文章因較未具原創性,不宜作為送審之專門著作;惟學校亦可自行訂定相關規範,以資明確。五、專輯、實錄、摘要集、成果報告、雜誌、專刊等是否符合前開辦法中「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之規定,應由學校自行認定,惟其仍須符合送審前5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規定。六、論文集或期刊論文以摘要出版者,若已符合著作出版規定,應得列入送審之專門著作,學校亦可自行訂定相關規範。七、有關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後集結成冊且出版發行,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含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

149等)影本,始符合送審之相關規定。ハ、專利若已檢附專利證明、通過文件及之研發成果書面報告(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主題內容、方法技巧及成果貢獻),則可列入送審著作。九、前次送審未通過之專門著作,如符合「專門著作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並符合送審專門著作應於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規定。」即可列入送審參考著作。十、有關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提出申請升等期間之教學或研究成果(如委託研究計畫、專業調查報告、教材研製等)得列為參考資料,毋須送部。爰此,教育局所編印之教科書,其性質應屬於教材研製部分,應不得列入送審之「參考著作」,而應列入送審之「參考資料」。十ー、藝術類科送審通過再辦理升等之作品,仍均需以取得前一等級後之所有作品始符合規定。

150伍、學校作業注意事項ー、各大專院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注意事項93年4月19日台學審字第0930048025號主旨:有關各大專院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配合辦理。說明:ー、依教師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2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行之。教師經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有關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初審作業應審核及注意事項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等均有明文規定,本部學審會每年中辦理實務研討會時亦加強宣導,惟查部分學校未切實落實初審審查作業(如未先審核送審教師資格是否符合教師人員任用條例相關條款之資格規定;未確實查對教師資格履歷表所填載之各欄位是否正確,致常發生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誤繕換發證書情事;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未確實審核其證書是否業依規定驗證,或對修業時間獲入出境紀錄異常者,未依規定先辦理國外學歷查證,以著作升等者,未依規定先查核其年資或送審著作是否符合出版及5年內之規定…等),除影響送審教師權益外,並造成本部作業諸多困擾。二、嗣後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初審作業之學校,如經糾正仍未見改善者,將移請本部相關主管單位納入學校評鑑或

151行政考核疏失之依據。

152二、授權自審學校教師資格審査通過之著作,應於學校圖書館公開典藏86年10月14日台(86)審字第86110876號主旨:貴校業經本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凡教師資格審查通過之著作,應於學校圖書館公開典藏,俾落實審查公敵學術交流等目的,請查照惠辦〇

153三86年3月21日前聘任之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法令適用疑義96年3月27日台申字第0960043698號主旨:有關貴校函請就民國86年3月21日前聘任之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法令適用疑義之釋示案,復如說明。說明:ー、復貴校96年3月19日北科大人字第0965000545號函。二、依民國86年3月修正前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規定略以,講師應在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成績優良者;復依本部80年7月訂頒之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依本條例第16條第1款送審者,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提交本部學審會審議決定。變此,有關成績優良之評定,應由學校教評會訂定相關規範規準周知並據以審核評定。三、另教師升等未獲通過,重行再提升等申請,為一新申請案,依申請當時本部及該校之校內審查規範據以辦理。該助教於88年申請升等講師案,其應適用本部86年5月21日修訂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而依上開審定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學校各級教評會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爰此,學校亦應就送審講師者之「成績優良」乙項訂定標準及規範,公告周知並據以審議,併予敘明。四、又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在具體個案審議時,其審議範圍則

154應以申訴人所主張之申訴標的為範圍,並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2條所規定,就申訴案件之經過、申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希望獲得之補救、申訴雙方之理由、對公益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形,為評議決定。

155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不服送審升等審査結果選擇申覆、申訴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應循行政系統辦理90年5月16日台(90)審字第90059591號關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不服送審升等審查結果選擇申覆、申訴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應循行政系統辦理。本部89年8月30日台(89)審字第89103708號函,係配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62號解釋文,要求各校應建立申覆及申訴之救濟制度,且為顧及當事人之利益,賦予當事人可選擇向學校申覆、申訴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惟當事人選擇救濟方式之後,就需依各該之法定程序進行。而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對於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均有明文之規定,當事人若依法提起申訴之救濟,自應依各該管轄規定向有權管轄之申評會提起,否則其申訴即不合法定程序,且無管轄權之機關受理並為處分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第6款之規定,該處分無效,故申訴人未循行政系統提起申訴,本部申評會無法受理。教師提起申訴,若原處分學校延宕不予處理時,係違反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0條有關處理期間之規定。

156五、升等案獲申訴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學校應就該升等案繼行升等之程序92年6月27日台審字第0920069857號主旨:貴校函請釋示教師資格審查相關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92年5月7日(92)中正人字第0920004358號函。二、為保障送審教師權益,教師如於申訴、申覆、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離職,學校於接獲該確定決定或判決後,仍應就該升等案續行升等程序,並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報部核發教師證書。三、另前年度升等案若獲申訴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學校亦應就該前年度升等案續行升等之程序,若次年該升等案業經審查通過,已核發之教師證書應繳回,另行報部核發新教師證書,並追溯其年資。

157疑義94年7月7日台學審字第0940084065號主旨: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校教評會任一性別委員組成規定適用疑義一案,建議依說明辦理。說明:ー、據94年6月16日研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有關教評會任一性別委員組成規定會議決議辦理。二、依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3分之1以上〇但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3分之1者,不在此限。……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改組。」三、依據各大專院校反映之意見,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3分之1以上」之規定,確有窒礙難行之處。惟未修法前,各校仍應依法改組校教評會。現行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如未達委員總數3分之1以上者,建議以聘請校外之該一性別委員或調整教評會委員名額等方式處理。

158七、學校教評會組成未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作成之決議恐有無效之虞問題:學校教評會之組成未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應如何因應?說明:依93年6月23日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略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3分之1以上,並應於該法公布施行後1年內改組完成,惟依貴校所送本(94)年9月9日召開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議紀錄名單及臨時動議決議,貴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未符前述法令規定,故其作成之決議恐有無效之虞。為免徒生爭議,仍希速依法改組後再報。

159ハ、專門著作應送請校(系)外專家學者評審,包含該校非該系之教師95年1月24日台學審字第0950006177號主旨:所請釋示本部94年9月5日台學審字第0940118772號函相關疑義,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本(95)年1月10日東人字第0950000064號函。二、所詢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學校應落實其校內初審作業,其專門著作...應送請校(系)外專家學者評審乙節,應包含貴校非該系之教師可受理評審,惟仍應本於大法官第462號解釋之意旨,選任該專業領域具有專業能力之教師進行評審。三復依本部94年8月19日台學審字第0940100763號令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第參點規定略以,持國外學歷修業期限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下略),但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通過者,不在此限。其意旨在於透過初審及複審之嚴謹程序以其著作認定其是否具有某ー等級之教師水準,故其審查之嚴謹度應甚於一般送審者。對自審學校而言,可增加一次外審或增加外審人數,均為可行作法。四、至有關美國JurisDoctor(J.D)學位之認定原則,依前項作業須知附錄二之各款規定,係就本部複審作業之認定原則及審查方式所為規範,就自審學校而言,仍應循一般以學歷或專門著作送審之作業程序辦理,並本於該規定精神辦理相關審查作業。

160九、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各校之評審過程及審査人應予保密外,亦應嚴禁送審人請託、關說等情事95年11月29日台學審字第0950178543號主旨:為維持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之公正性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說明:依據修正後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3條規定:「學校與本部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平性。學校或本部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並經查明屬實時,應駁回其申請。」爰此,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各校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外,亦應嚴禁送審人請託、關說等情事,請轉知教師知悉並儘速明訂於校內相關送審作業規範中。十、教學服務成績如超過80分則需提出具體理由主旨:教師資格審查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超過80分配套作法。說明:依本部89年9月13日台(89)審字第89107766號函規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採計教學服務成績改進措施說明三(一)略以,教學服務成績如超過80分則需提出具體理由,經學校三級教評會通過者,始得送部。

161十一、送審資料文件過多問題問題:教師送審審查文件除檢附代表作、參考著作外,部分教師會將出席研討會之相關發表文章、超過5年之期刊論文或其他獲獎資料等等裝訂於送審資料中,造成文件過多。說明:ー、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肆之三、(二)規定略以,教師之教學或研究成果(如委託研究計畫、專業調查報告、教材研製)得列為參考資料,毋須送部。二、請參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相關規定報送資料,參考資料毋須送部,如未依規定報送者,教育部將退件不予受理。十二、配合初任教師論文實質審查提聘作業應提早進行問題:為配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初聘尚未有教師資格證書之初任教師,應於到職3個月內,報部審查其資格。自94年8月份起,聘任尚未有教師資格之初任教師必須先做論文之實質審查,但各校聘任教師的時間通常為每年的8月及2月,正逢寒暑假期間,外審教師尋找不易,再者外審教師審查論文的時間有時因公務繁忙,審查時間過久,恐耽誤報部時程。

162說明:提聘作業提早進行,避免延宕報部時程。

163十三、著作外審之外審專家、學者遴選方式問題:著作外審之外審專家、學者擬訂要經教評會通過,而教評會之成員均負教學或兼行政職教師,成員人數甚多,召集教評會為辦理送審頻頻召集教評會,是否妥當?說明:ー、各校應在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中明訂著作外審之外審專家、學者遴選方式,或授權由學校教評會自訂規範。二、學校除應對審查委員之遴選程序、迴避原則、審查方式等做明確之規範外,並應對於審查委員身分及審查過程予以保密,以維護審查之公正性。審查委員之產生宜避免僅由單獨一人決定,且不應由送審人建議名單,但送審人可以提供迴避名單。另對於研究成績之評審應兼顧質與量,並建立嚴謹的外審制度。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遴選該專業領域之適當公正人員擔任審查委員。三、審查委員如有下列情形者,應予迴避:(一)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二)送審人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三)與送審人在同一學校(尤其是同一系所)服務。(四)與送審人有親屬關係。四、審查委員以具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貝リ,若無適當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可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164資格擔任之,但不得低階高審。以技術報告或藝術類科作品送審者,審查委員應儘量遴選兼具實務經驗者擔任。五、學校應多加利用已建立之專家人才資料庫,例如教育部大學校院ー覽表及大學校院碩博士班概況檢索系統(http://reg.aca.ntu.edu.tw/college/search/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人才查詢系統(https://nscnt07.nsc.gov.tw/WRS/)及中研院各所網頁等資料庫查詢,以遴選合適之審查委員。十四、學校應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問題:專門著作(含技術報告、作品與成就證明),學校應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說明:如學校僅採1級(次)著作外審者,應增加外審審查委員人數,並配合修正通過門檻。十五、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其審查委員人數之相關規範問題: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其審查委員人數有無限制?說明:依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複審作業程序要點規定,教師以著作送審,一次送3位審查委員審查,審查結果2人給予及格則為通過,2人給予不及格則為不通過。爰此,如學校辦理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者,其審查委員人數不宜低於教

165育部標準。惟所持學位或文憑如有需比照專門著作審查之情形時,審查委員人數宜與辦理專門著作相同。

166十六、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適用法令96年3月27日台申字第0960043698號主旨:有關貴校函請就民國86年3月21日前聘任之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法令適用疑義之釋示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96年3月19日北科大人字第0965000545號函。二、依民國86年3月修正前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規定略以,講師應在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成績優良者;復依本部80年7月訂頒之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依本條例第16條第1款送審者,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提交本部學審會審議決定。變此,有關「成績優良」之評定,應由學校教評會訂定相關規範標準,公告周知並據以審核評定。三、另教師升等未獲通過,重行再提升等申請,為一新申請案,應依申請當時本部及學校之審查規範據以辦理。所詢該助教於民國88年申請升等,則應適用民國88年申請升等當時本部於86年5月21日修訂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而上開審定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各級學校教評會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爰此,學校亦應就送審講師之「成績優良」乙項訂定標準及規範,公告周知並據以審議,併予敘明。四、又學校教師申訴評審委員會在具體個案審議時,其審議範圍則

167應以申訴人所主張之申訴標的為範圍,並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2條所規定,就申訴案件之經過、申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希望獲得之補助、申訴雙方之理由、對公益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形,為評議決定。十七、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應改進事項96年4月24日台學審字第0960043425A號96年4月24日台學審字第0960061567A號主旨:有關貴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應改進事項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依據學校回傳本部96年3月7日「教育部自行審查教師資格外審制度調查表」結果辦理。二、查貴校僅採ー次(級)外審,且審查人人數僅2~3人,其外審制度顯比本部授權前更為寬鬆,為期全面授權學校能建立更為嚴謹之外審制度,請儘速檢討改進,並將改進結果報部。三、另查貴校送審教師其研究成績係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根據審查人所勾選「極力推薦」、「推薦」、「勉予推薦」及「不推薦」(或類似方)式之評語後,以多數決方式審議。此舉除易生送審教師其研究成績不夠明確之問題外,亦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本於專業評量」原則之虞。爰請檢討現行作法,以免教師未獲學校通過其資格審定,不服原措施或處分而依法提起申訴或訴願時,因現行作法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之精神,致使原措施或處分需予以撤銷。四、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1條規定,本部得評鑑

168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之績效,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如未依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查,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本部除停止授權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部分或全部並公告外,亦將納入學校評鑑或行政考核,以作為招生及各項獎補助等措施之重要參據。

169陸、其他ー、藝術類科教師升等,送審表格中評定等級未明確訂出及格分數問題:藝術類科教師升等依規定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送審。某教師對學校學術審議委員會送4人審查,須3人以上審查及格為通過之結果不服,認為送審表格中評定等級未明確訂出及格分數,有違該要點規定,因此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評會決議撤銷原升等不通過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〇說明:ー、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撤銷原升等不通過之決議,依修正之藝術類科教師升等作品審查意見表(以百分計分法),由學審會重新送4人審查。二、修正學校「教師升等規則」中有關藝術類科教師送審相關規定。二、起聘年月不得遅於送審年月問題:教師送審之起聘年月遲於送審年月之處理方式?說明: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參、四之(六)規定略以,教師提出申請時間必須有在任教授課之事實。所送董君審查名冊所列起聘年月後於送審年月,核與前項規定不符,請釐正後再報,檢還所送董君資料如附

170三、送審教師資格審查補件憑辦應於1個月內補送76年8月26日台(76)審字第29238號主旨: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部審查資格,如需補件憑辦,應請於文到1個月內補送,逾期原件退還,請查照辦理。說明:如有特殊情形,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補送,請專案報核。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請補發教師證書作業規定83年3月5日台(83)審字第11582號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因故遺失本部核發之各級教師證書應登報聲明作廢。二、申請補發教師證書時須報由現任教學校或原任教學校函轉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補發之。三、學校於受理申請人補發證書時須核查其實事並繳附下列各件一併報部核辦:(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1份(加蓋校印)。(二)遺失聲明作廢報紙全份。

171五、已取得高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者,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時,毋需再核發低一等級之教師證書86年10月14日台(86)審字第86117828號主旨:已取得高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者,如學校與當事人同意,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時只須向本部報備,不作實質審查,亦勿需再核發低ー等級之教師證書,請查照。六、兼任教師於學期中辭職或違約離職,其所申請之教師證書是否應報部註銷92年2月10日台(92)審字第92000283號主旨:有關貴校兼任教師於學期中辭職或違約離職,其所申請之教師證書是否應報部註銷,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ー、復貴校91年12月31日校人字第0910004135號函。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兼任教師每學期應授課滿十八小時,始得送審……。」復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兼任教師送審當學期至少應實際任教18週或是18個小時以上方得送審教師資格。因此該兼任教師若於學期中授課滿18小時,則可視為符合規定,其申請之教師證書免報部註銷;惟其若於學期中去職,而致授課時數未符上開規定者,則應撤銷其資格,註銷其教師證書。至其是否涉及違規事宜,係屬教師與學校之契約關係,請依

172權責自行核處。

173七、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査案逾4個月之通知單說明96年6月12日台學審字第0960090778號主旨:檢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通知單」範本乙份,請查照。說明:ー、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0條第1款略以:「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但案情複雜、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其審定期間得予延長,並通知送審人。」為配合法規修訂,自即日起凡自收件之日起未及於期間內審定完成,均由本部大專教師資格審查系統自動寄發通知單至送審人所填具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之電子信箱。二、隨文檢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通知單」範本供參,敬請協助說明並公告周知。附件專科以學校教師資格審查通知單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送審學校:。。大學送審人:王大明送審等級:教授

174主旨:台端教授資格審查案,經。。大學送部審查,因審查作業所需擬延長審查期間,特此通知,請查照。說明:ー、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0條辦理。二、如有疑問,請逕洽貴校人事承辦人查詢。三、此為系統信,請勿直接回覆。系統發信時間:96年。。年。。日

175A/rrrri四早1.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1492.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1503.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1514.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1525.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甲表)(理工醫農)1536.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乙表)(理工醫農)1547.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甲表)(人文社會)1558.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乙表)(人文社會)1569.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查意見表(甲表)15710.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查意見表(乙表)15811.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15912.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乙表)…16013.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甲表)(音樂)16114.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乙表)(音樂)16215.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甲表)(美術)16316.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乙表)(美術)16417.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甲表)(舞蹈)16518.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乙表)(舞蹈)16619.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甲表)(設計)167

17614.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乙表)(設計)16815.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甲表)(電影)16916.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乙表)(電影)17017.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甲表)(戲劇)17118.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乙表)(戲劇)17219.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著作(技術報告、作品、體育成就)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17320.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學位或文憑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17521.臨床教學活動及折算率176

1771.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覧表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送審人姓名中文外文國內大學系(所)年畢業送審學歷頒授學校中文名稱I國別國外文名稱地區州(省)送審學位或文憑名稱中文名稱r1.博士r2.碩士r3.文憑送審學位或文憑入學資格外文名稱學歷證件所載畢業年月年月送審學位或文憑獲得方式r1.修習課程並撰寫論文13.未修習課程以論文審査獲得r2.修習課程未撰寫論文「4.其他()送審學歷修業起迄年月自年月日起迄年月日止各學期修業情形暨起迄年月第一學期(季)SemesterQuarterSummerSession自年月起迄年月止第二學期(季)SemesterQuarterSummerSession自年月起迄年月止第三學期(季)SemesterQuarterSummerSession自年月起迄年月止第四學期(季)SemesterQuarterSummerSession自年月起迄年月止第五學期(季)SemesterQuarterSummerSession自年月起迄年月止第六學期(季)SemesterQuarterSummerSession自年月起迄年月止第七學期(季)SemesterQuarterSummerSession自年月起迄年月止第八學期(季)SemesterQuarterSummerSession自年月起迄年月止修業前後及修業期間入出境紀錄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

178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出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入境年月送審人對送審學歷之補充說明送審人簽章審査結果核對人簽章上列所填各項資料,如有不實,同意自負法律責任。

1791.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査代表作合著人證明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送審人姓名中文外文任教學校代表著作名稱出版時間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親自簽名123456送審人完成部分或貢獻合著人完成部分或貢獻中華民國年月日註:ー、本證明係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二、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須親自簽名蓋章。若合著人為外籍人士,本表得以外文撰(務須使合著之外籍人士理解其內涵意義卜三、合著之著作,僅可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

180權利。四、如各欄不敷填寫者,可另以附件呈現。

1813.著作、作品審査迴避參考名單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姓名服務單位職稱理由說明送審人簽名:(親自簽名)註:參考名單至多以三人為限。

1824.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校名)學年度第學期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教師等級學位審查著作審查合計備註專任兼任專任兼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合計

183承辦人:人事主管:註:自審學校與非自審皆適用。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甲表)(理工醫農)表格甲:(理工醫農等類科)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著作編號送審學校送審等級口教授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口講師姓名代表著作名稱※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著作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一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代表著作評分項目及標準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總分項目研究主題研究方法及能力學術及實務貢獻教授5%10%35%50%副教授10%20%30%40%助理教授20%25%25%30%講師25%30%25%20%得分

184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審查評定基準:1.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2.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4.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附註:1.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2,送審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或屬學位論文延編性研究者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査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3.『5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包含代表作。※聯絡電話:(02)23565899~23565904

185表格乙:(理工醫農等類科)6.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査意見表(乙表)(理工醫農)送審學校姓名送審等級口教授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口講師代表著作名稱審查意見:(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可以條列方式敘述,並儘量以電腦打字,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優點缺點口內容充實見解創新口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口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口研究能力佳口取材豐富組織嚴謹口五年內研究成果優良其他:ロ無特殊創見ロ學術性不高ロ實用價值不高口無獨立研究能力口五年內研究成績差口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ロ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ロ析論欠深入口內容不完整ロ違反學術倫理口著作有抄襲之嫌(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其他: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評

186※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口及格。口不及格。口不受理,屬下列情形之:ロ1.屬以整理、増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之情形(如翻譯、教材研製或編著等)ロ2.屬學位論文或其一部份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6.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甲表)(人文社會)表格甲:(人文社會類科)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著作編號送審學校送審等級口教授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口講師姓名代表著作名稱※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分。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著作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一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代表著作評分項目及標準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總分項目研究主題文字與結構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學術或應用價值教授10%5%20%25%40%副教授10%10%25%20%35%助理教授10%15%25%20%30%講師10%20%35%15%20%

187得分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審查評定基準:1.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2.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4.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附註:1.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2.送審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3.15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包含代表作。※聯絡電話:(02)23565899〜23565904

188表格乙:(人文社會等類科)8.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乙表)(人文社會)送審學校姓名送審等級口教授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口講師代表著作名稱審查意見:(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可以條列方式敘述,並儘量以電腦打字,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優點缺點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189口內容充實見解創新口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口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口研究能力佳口取材豐富組織嚴謹口五年內研究成果優良其他:ロ無特殊創見ロ學術性不高ロ實用價值不高口無獨立研究能力口五年內研究成績差口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ロ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ロ析論欠深入口內容不完整ロ違反學術倫理口著作有抄襲之嫌(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其他:總評※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口及格。口不及格。口不受理,屬下列情形之:ロ1.屬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之情形(如翻譯、教材研製或編著等)ロ2.屬學位論文或其一部份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8.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査意見表(甲表)表格甲: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著作編號送審學校送審等級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口講師姓名代表著作名稱

190※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著作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一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著作評分項目:包括研究主題、文字與結構、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學術或應用價值等項。(・註:如有五年內且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乙項可參考納入評分)送審等級總分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審査評定基準:1.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2.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3.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附註:1.以整理、増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2.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送審副教授可以博士論文送審,惟仍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副教授水準。※聯絡電話:(02)23565899〜23565904

19110.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査意見表(乙表)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送審學校姓名送審等級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講師代表著作名稱審查意見:(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可以條列方式敘述,並儘量以電腦打字,審査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優點缺點

192口內容充實見解創新口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口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口研究能力佳口取材豐富組織嚴謹口五年內研究成果優良其他:ロ無特殊創見ロ學術性不高ロ實用價值不高口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ロ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ロ析論欠深入口內容不完整ロ違反學術倫理口著作有抄襲之嫌(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其他:總評※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口及格。口不及格

193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代表成果編號送審學校送審等級口教授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口講師姓名代表成果名稱※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〇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技術研發成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技術研發成果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一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代表成果評分項目及基準送審前5年內且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研發成果總成績(在質與量方面之水準、專利獲得與實際之應用、技術移轉績效、獲獎情形、產學合作執行績效、對該專業或產業技術之提升與貢獻、持續研發之投入程度與能力等)項目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研發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研發主題之詳細內容、分析推理、技術創新或突破、試驗方法及文獻引用等)成果貢獻(研發成果之創新性、可行性、前瞻性或重要性,在實務應用上之價值及在該專業或產業之具體貢獻)總分教授10%10%30%50%副教授10%10%30%50%助理教授15%15%30%40%講師15%15%50%20%得分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194※審查評定基準:1.教授: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且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2.副教授: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且具有具體之貢獻者。3.助理教授: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其研發成果貢獻良好並能顯示確實具有獨立研發之能力者。4.講師: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其研發成果及貢獻應具有相當之水準者。5.上開各等級之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其成果貢獻亦包含對於社會、文イ匕生態等層面之影響。※附註:『送審前5年內且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研發成果總成績』包含代表成果。

19512.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査意見表(乙表)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送審學校姓名送審等級口教授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口講師代表成果名稱審查意見:(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可以條列方式敘述,並儘量以電腦打字,審査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〇)優點(可複選)缺點(可複選)

196口具有創新與突破之處口研發成果具實用價值口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上有相當之貢獻口研發成果在社會、文化、生態上有相當之貢獻口研發內容具有完整性ロ研發能力良好,方法正確口研發績效良好口持續投入研發程度高口研發態度嚴謹口技術移轉績效良好口適合教學實務ロ可結合產業,提升產業技術其他:□無特殊創新之處實用價值不高口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之貢獻度不高口研發成果在社會、文化、生態上之貢獻度不高口內容形式不完整口研究方法不妥適口研發成績不理想口持續投入研發程度不足ロ研發態度不嚴謹口技術移轉績效不佳口有抄襲模仿之嫌(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ロ違反學術倫理其他:總評※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口及格。口不及格。12.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甲表)(音樂)音樂類ロ創作口演奏(唱)及指揮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著作編號送審學校送審等級口教授喷教授口助理教授口講師姓名代表作品名稱

197※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說明:1.若送蕃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一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代表作品5年內之成績項目創作:音樂創作技巧。演奏(唱):演奏(唱)或指揮之技巧。創作報告(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提出5年內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具體成果總分教授40%40%20%創副教授45%35%20%作助理教授45%35%20%講師50%30%20%演奉教授35%30%35%z-—V副教授40%30%30%唱助理教授40%30%30%講師50%30%20%得分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審查評定基準:1.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2.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績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作品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4.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作品。※附註:「5年內之成績』包含代表作品。※聯絡電話:(02)23565899~23565904

198音樂類ロ創作口演奏(唱)及指揮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送審學校姓名送審等級口教授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口講師代表作品名稱審查意見:(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可以條列方式敘述,並儘量以電腦打字,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優良缺點

199ロ作品富於創造性口創作技術良好口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口過去創作歷程成績優秀ロ具藝術價值其他:。作品缺少創造性。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創作見解欠明。過去創作歷程欠佳。藝術價值不高ロ違反學術倫理其他:總評※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口及格。口不及格。

200美術類ロ平面作品口立體作品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著作編號差審學校送審等級口教授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口講師姓名代表作品名稱※本案及格后說明:1.若这2.若这計3成禽九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其計算方式如下:『7〇一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最低不低於65分。モ緑刀數為ノミ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學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貿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代表作品5年內之成績總分項目研究主題、形式、技巧創作報告(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提出5年內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具體成果教授25%55%20%副教授40%45%15%助理教授45%40%15%講師50%35%15%得分

201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審查評定基準:1.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2.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繼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作品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4.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作品。※附註:「5年內之成績』包含代表作品。※聯絡電話:(02)23565899〜23565904

202美術類ロ平面作品口立體作品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送審學校姓名送審等級口教授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口講師代表作品名稱審查意見:(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可以條列方式敘述,並儘量以電腦打字,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優點缺點ロ作品富於創造性口創作技術良好口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口過去創作歷程成績優秀ロ具藝術價值其他:。作品缺少創造性ロ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創作見解欠明口過去創作歷程欠佳口藝術價值不高ロ違反學術倫理其他:總評

203※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口及格。口不及格。

204舞蹈類ロ創作口演出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著作編號送審學校送審C[C等級ュ教授ュ副教授」助理教授コ講師姓名代表作品名稱※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理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月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富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う分。5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t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故;其計算方式如下:『70一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小數最低不低於65分。代表作品5年內之成績總分項目創作:舞蹈創作技巧演出:舞蹈之動作技巧創作報告(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提出5年內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具體成果教授40%30%30%副教授40%30%30%助理教授40%30%30%講師40%30%30%得分

205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審查評定基準:1.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2.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績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作品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4.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作品。※附註:「5年內之成績』包含代表作品。※聯絡電話:(02)23565899~23565904

206送審學校姓名送審等級口教授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講師代表作品名稱審查意見:(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可以條列方式敘述,並儘量以電腦打字,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優點缺點ロ作品富於創造性口創作技術良好口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口過去創作歷程成績優秀ロ具藝術價值其他:口作品缺少創造性ロ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口創作見解欠明口過去創作歷程欠佳口藝術價值不高。違反學術倫理其他: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舞蹈類ロ創作口演出

207※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口及格。口不及格。

20819.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査意見表(甲表)(設計)設計類ロ環境空間設計口平面設計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著作編號送審學校送審等級口教授□§1]教授口助理教授口講師姓名代表作品名稱※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2.若送審人採計教計算其作品審査成績所佔比重.敎學服務學服務百キ及格分婁但及格う分。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1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攵;其計算方式如下:『70一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う數最低不低於65分。代表作品五年內之成績總分項目文化社會性、機能性、技術性、藝術性創作報告(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提出五年內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具體成果教授35%50%15%副教授45%40%15%助理教授60%30%10%講師70%20%10%得分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209※審查評定基準:1.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2.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作品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4.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作品。※附註:『5年內之成績』包含代表作品。※聯絡電話:(02)23565899〜23565904

210設計類ロ環境空間設計I—I0=几=丄口平面設計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送審學校姓名送審等級口教授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t±Ah口講師代表作品名稱審查意見:(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審査意見務請具體明確,可以條列方式敘述,並儘量以電腦打字,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優良缺點ロ作品富於文化社會性口機能性佳口創作技術良好口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ロ具藝術價值其他:口作品缺少文化社會性口機能性不佳ロ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口創作見解欠明口藝術價值不高ロ違反學術倫理其他:

211※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口及格。口不及格。21.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査意見表(甲表)(電影)電影類ロ長片口短片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著作編號送審學校E送審ー等級rL嗷授阊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姓名代表作品名稱※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一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代表作品5年內之成績總分項目內容、形式、技巧創作報告(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提出5年內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具體成果教授25%50%25%副教授35%45%20%

212助理教授40%40%20%講師50%35%15%得分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審查評定基準:1.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2.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績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作品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4.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作品。※附註:『5年內之成績』包含代表作品。※聯絡電話:(02)23565899〜2356590421.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乙表)(電影)電影類ロ長片口短片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送審學校姓名送審等級口教授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口講師代表作品名稱

213審查意見:(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可以條列方式敘述,並儘量以電腦打字,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優點缺點ロ作品富於創造性口創作技術良好口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口過去創作歷程成績優秀ロ具藝術價值其他:口作品缺少創造性ロ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口創作見解欠明口過去創作歷程欠佳口藝術價值不高ロ違反學術倫理其他:總評※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口及格。口不及格。

21421.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査意見表(甲表)(戲劇)戲劇類口編劇口導演口演員口劇場藝術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著作編號送審學校送審等級口教授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口講師姓名代表作品名稱※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一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代表作品5年內之成績總分項目主題、內容、形式、技巧、效果創作報告(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提出5年內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具體成果教授30%40%30%副教授40%35%25%助理教授45%30%25%講師55%25%20%得分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審查評定基準:1.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2.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績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作品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4.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作品。

215※附註:『5年內之成績』包含代表作品。※聯絡電話:(02)23565899~23565904

216戲劇類口編劇口導演口演員口劇場藝術24.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査意見表(乙表)(戲劇)送審學校姓名送審等級口教授ロ副教授口助理教授□講師代表作品名稱審查意見:(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審査意見務請具體明確,可以條列方式敘述,並儘量以電腦打字,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優點缺點ロ作品富於創造性口創作技術良好口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口過去創作歷程成績優秀ロ具藝術價值其他:口作品缺少創造性ロ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口創作見解欠明口過去創作歷程欠佳。藝術價值不高ロ違反學術倫理其他: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217※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口及格。口不及格。24.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著作(技術報告、作品、體育成就)送審教師資格査核表送審人:送審等級:口講師ロ助理教授ロ副教授口教授送審類別:口專門著作口技術報告口藝術作品口體育成就@說明:以下查核項目,符合項目打V,不符合項目打X;不須查核項目免註記)※送審資格部分:口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條第款規定ロ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口有專任學校者以專任學校送審ロ兼任教師,已有聘書,各學期實際任教滿1學分,且授課達18小時,空中大學及專校滿2學;口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返校義務授課,符合前項授課時數規定ロ專業(門)職務年資或教師年資(聘書)符合規定

218口醫學中心年資符合規定

219ロ屬舊制教師,並附教師證書及任教未中斷證明ロ係兼任教師兼課至少1學分,並授課至少18小時口特殊身分先行程序完備(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公務人員、軍人等)口確認無不得送審情況(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無因抄襲、登載不實、剽竊、舞弊、文件偽造變造等經本部審議確定並為一定期間不得送審之情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不得由私立學校送審。送審人於送審學年度聘期開始前已屆滿65歲。)※專門著作(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部分:ロ均符合出版公開發行(期刊發表)規定ロ均為5年內且為前一等級之後出版公開發行(期刊發表)ロ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ロ專門著作出版時間應於外審前口代表著作有合著人,且附合著人證明口研討會論文,有審查程序且於會後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技術報吿(代表成果與參考成果)部分:口送審之研發成果應附書面報告口書面報告內容符合規定ロ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口送審前5年內完成者,且不得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研發成果重複

220口代表成果係數人合作,且附有合著人證明口研發成果並無涉及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口以其相關專門著作作為參考成果,並符合專門著作之規定(如有,請ー併於專門著作部分註記查核結果)口審查委員應包含具有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家。※藝術作品或成就證明口美術作品(口平面作品、ロ立體作品)件;口有舉辦兩次以上個展;口有專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之個展ロ音樂作品(口創作、口演奏)種/場;分鐘口舞蹈作品(口創作、口演出)場;分鐘口戲劇作品(口編劇、ロ導演、口演員、口劇場藝術);分鐘口電影作品(ロ長片類;口短片)部(本);分鐘口設計作品(口環境空間設計、口產品設計、ロ平面設計)件口送審作品附有創作報告;口創作報告內容符合規定ロ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ロ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後完成之作品,且主要作品須為送審前5年內完成者。口送審作品係兩人以上合作完成,且附有合著人證明口送審作品經審查未獲通過,本次有新增1/2以上之作品口以其相關專門著作為參考作品,並符合專門著作之規定(如有,請ー併於專門著作註記

221查核結果)※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ロ體育成就證明(表列重要賽會獲有名次之證明)ロ附有代表成就及參考成就之技術報告口技術報告內容符合規定ロ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口成就證明於送審前五年內取得,且不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就證明重複。口代表成就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應附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或有關單位提具證明。口前一等級係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取得並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學校審査程序部分:ロ一級(次)外審(外審人數增加)口二級(含)以上外審口著作(含技術報告、藝術作品)已辦理外審口各級教評會紀錄均完整登載ロ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學校查核章、送審人簽章完整無遺漏人事承辦人員:人事主管:

22224.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學位或文憑送審教師資格査核表送審人:送審類別:口國內學位(請直接填寫第一項、第八項及第九項)n國外學位ロ歐洲藝術文憑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條第款,送審ロ講師口助理教授ロ副教授二、畢業學校為口參考名冊所列、ロ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三、入學資格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符?口是口否四、所修課程學分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近?口是ロ否(請說明)五、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限ロ碩士天口博士天口藝術文憑天六、文件是否已辦理驗證?ロ是口否七、是否為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參、二、(一)所列之12個國家學歷?ロ是口否(口已向駐外單位辦理查證口未辦理查證)ハ、學校已進行實質審查?口是ロ否

223九、繳交文件(繳交影本時,應隨附正本,經人事室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加蓋「核與正本無誤」及核對人職章)口(一)國內/國外學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文憑影本ロ(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口(三)學位論文及(或)個人其他學術、專業成績證明文件或資料※如以國外學位送審者,另須繳交下列文件:口國外學校歷年成績單影本ロ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口個人入出境紀錄ロ其他(必要時得要求繳交其他相關證件,如行事曆或其他資料。請說明)※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送審副教授資格者,除該學位須符合認可規定外,學校是否依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審査(包括外審)?口是口否人事承辦人員:人事主管:

22424.臨床教學活動及折算率臨床教學活動及折算率類別主持人說明A.門診教學教學診1:2教學診:專門為學生開的診,病人經特別選擇,限定人數、教學內容包括對病人的處理,如問診、診察、處方及病情解說。B.病房巡迴教學1:2病房主任或主治醫師為學生特別選擇兩個以上病人施行臨床教學。C.臨床病理討論會1:1D.臨床教學討論會及診斷教學1:2包括特殊教學演講、晨會、死亡討論會及放射線、內視鏡、超音波診斷教學。E.手術教學與麻醉教學1:4開刀或麻酔過程中為學生說明病人狀況、開刀或麻醉方法、注意事項等。

225第五章相關法規1.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1272.大學法1283.大學法施行細則1344.教師法1375.教師法施行細則1436.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477.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1548.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1579.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17610.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18111.公告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12.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18413.專科以上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審核參考原則1901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採計教學服務成績之改進措施19115.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複審作業程序要點19216.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19417.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19618.因應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升等評

226審應注意事項1981.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1992.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2003.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2014.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校內處理作業流程2035.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2046.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206

22720.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査意見表(乙表)(設計)設計類ロ環境空間設計I—I0=几=丄口平面設計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送審學校姓名送審等級口教授ロ副教授□め理教授口講師代表作品名稱審查意見:(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可以條列方式敘述,並儘量以電腦打字,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優良缺點ロ作品富於文化社會性口機能性佳口創作技術良好口具有新的研究創作見解ロ具藝術價值其他:口作品缺少文化社會性口機能性不佳ロ作品技法內容表現較次口創作見解欠明口藝術價值不高。違反學術倫理其他:

228※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口及格。口不及格。電影類ロ長片口短片20.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査意見表(甲表)(・影)著作編號送審學校送審CC等級ュ教授ュ副教授ュ助理教授ュ講師姓名代表作品名稱※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分。說明:1.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作品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2.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依學校所訂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比重(20-30%)計算其作品審查及格分數;其計算方式如下:『70一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佔比重,但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代表作品5年內之成績總分項目內容、形式、技巧創作報告(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式技巧、藝術價值與貢獻等。)提出5年內在相關教學領域內之具體成果教授25%50%25%95.12.08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決議修正版

229副教授35%45%20%助理教授40%40%20%講師50%35%15%得分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審查評定基準:1.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2.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作品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4.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作品。※附註:「5年內之成績』包含代表作品。※聯絡電話:(02)23565899~2356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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