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手冊.doc

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手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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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請問辦理教師升等之申請資格?A:一、申請升等者須在本校擔任專任教師滿二年以上者,且應有近二年各學年度教師評鑑成績達75分以上之標準。二、申請升等助理教授須有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等副教授須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等教授須有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三、民國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教育部核發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繼續任教未中斷者,得以專門著作或取得博士學位之論文送審副教授資格。但審定程序,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學、研究與服務綜合成績特優,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各級教師資格規定者,得不受前

2、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得提前申請升等,綜合成績特優之標準,由各院教評會訂定後送請校教評會核備,任教(職)年資未滿或無現職證書者,不得升等。Q:舊制講師符合升等條件者,可否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A: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民國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且繼續任教(自86年3月21日起迄今,擔任教職未中斷,即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未中斷者,依本校目前升等辦法規定得申請副教授資格審查。惟須循序辦理著作或博士論文外審。Q:請問辦理教師升等需檢附哪些申請資料?A:一、升等審查履歷表。二、升等檢覈表

3、等。三、現職教師證書影本。四、升等年資證明(最高學歷證書及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五、最近五年內著作一式三份(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分別註明)。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合著人證明一式三份。六、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非必要表件)。Q:請問教師升等的申請時間為何?A:一般而言,向系所申請辦理升等之截止日原則為每年九月十五日,但基於本校各系作業程序不同,故請申請人自行與所屬系所秘書確認

4、申請截止日期。Q:請問教師升等的評分項目、權重與及格分數為何?A:自九十七學年度起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或作品等三項成績,其中教學佔總評分之百分之40、服務與輔導佔總評分之百分之20、研究或作品佔總評分之百分之40,未達下列標準之一,或三項總評分未達70分者不得升等:一、教學未達28分者。二、服務與輔導未達10分者。三、研究未達28分者。申請人可至所屬單位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業要點中瞭解各評分項目之評分標準或採計方式。Q:請問教師升等的代表著作、參考著作、參考資料須符合哪些要件?A:「代表

5、著作」須符合以下要件:(1)是目前任教職級五年內作品。(2)是與任教科目性質相近或相關。(3)是獨立創作。若是共同創作,應與所有合著者共同簽署合著證明說明各人參與之部份及貢獻度一式三份皆為正本。本人為第一作者或通訊聯絡作者Correspondenceauthor)。如有必要請附相關證明。(4)是未曾允讓其他合著者提作申請升等或獎助等其他用途。(5)是已公開出版並公開發行之著作,如為專書應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並須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定價等相關資料。或是已經在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之

6、論文。或是已為接受但尚未正式出刊,且已出具證明並載明刊出日期,若未能如期在一年內發表,本人知道與規定不符願撤回本升等案。   (6)是個人之原創作,不是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7)是本人之代表作不包括本人之碩士、博士論文或該論文之一部分。「參考著作」須符合以下要件:以下著作皆需公開出版,具有ISSN或ISBN。(1)是目前任教職級五年內作品。(2)是與任教科目性質相近或相關。(3)是已公開出版並公開發行之著作,如為專書應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並須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

7、日期、定價等相關資料。或是已經在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之論文。或是已為接受但尚未正式出刊,且已出具證明並載明刊出日期,若未能如期在一年內發表,本人知道與規定不符願撤回本升等案。   (4)是個人之原創作,不是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5)是本人參考作部分確實未含參考資料所列資料。備註: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如為影印資料,請檢附著作封面、目錄及版權頁。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老師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若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參考資料」說明: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

8、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研究成果(如會議論文、委託研究計畫、專業調查報告等全文),得一併自行列表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毋須裝訂送外審。Q:請問教師升等案進入審查程序後,是否得抽換或新增送審著作?A:凡教師升等案一旦進入系級教評會審議程序後,不得抽換或新增送審著作。Q:請問若對升等結果有疑義時,該如何提書申覆?A: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升等結果有疑義者,得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覆,校教評會不通過之升等案,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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