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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和特种储备粮,下同)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行为以外的其他储存行为。第三条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中央储备粮粮食类代储资格和中央储备粮油脂类代储资格。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
1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协助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0吨以上(含3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
2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六)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公路,交通便利;(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ハ)在提出申请的前两个年度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被取消资格不满3年或者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行为的,不授予资格。第七条对于承担中央特种储备粮和按照中央储备粮布局要求确需定点的地方,审核机关可将第六条中有效仓容容量的要求降低到1万吨(含1万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对于边防、海岛及其它特殊地区企业的核准条件,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第三章资格申请和审核第八条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需向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四)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资料;
3(五)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九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定期进行,具体时间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能当场作出受理意见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十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同意受理之日起15个エ作日内,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按要求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第十一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发文公布并颁发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作出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取得资格但3年内未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再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ー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4第四章监督检查与管理第十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的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从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第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确定代储企业后15个エ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代储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第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排给代储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指标数量不能超过获得资格的仓容容量。第十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定期检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的储存行为,并及时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九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掌握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资格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
5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一)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存在隐患;(二)未按中央储备粮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填报统计报表;(三)储存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第二十一条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并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管理档案。情节严重或限期改正后仍不合格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粮:(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二)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发生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三)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四)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五)代储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认定证书行为的;(七)代储企业发生变化,不能继续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第二十二条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
6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粮:(一)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粮食霉变、陈化、油脂酸败、盗窃、火灾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三)挤占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套取中央储备粮差价、虚报冒领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的行为;(四)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五)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六)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代储;(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第二十三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资格审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或者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以及其他行为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选择未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粮,或者其他行为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7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向审核机关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未获得资格的,不得再承储中央储备粮。第二十八条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抄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的《中央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办法》(试行)(国粮仓储〔1999〕261号)同时废止。
8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行为,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一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申请第一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受理工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其他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管理的从事粮食仓储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集团)直属企业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由企业集团负责进行现场考察,汇总后报至国家粮食局,同时抄报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二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油脂类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粮食类、油脂类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均需单独申请。
9第三条申请企业提交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申请材料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软件制作,包括纸制文本(三份)和电子文本(一份),其中纸质文本应使用A4纸印制(总平面示意图除外)。申请企业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第四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软件可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载。第五条申请企业有多个独立库区的,每个独立库区的仓容量、交通条件、设备种类和数量、化验室、检化验仪器品种和数量等条件必须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其中,每个独立库区提出申请的有效仓容不得低于2.5万吨或者有效罐容不得低于0.3万吨。第六条申请企业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且数量满足以下规定:粮食类:2.5至5万吨(含2.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人;5至10万吨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フ人;10万吨及以上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4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10人。油脂类:0.3至5万吨(含0.3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容量,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2人;5万吨及以上容量,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含有地下仓(含洞库)的申请企业除满足通用条件外,地下仓仓门前应有能满足80吨额定载重量货车进出的场地。
10第二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核报第八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规范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工作制度,并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工作的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工作流程。第九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工作于每年五月和十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如受理时间发生变化,国家粮食局提前向社会公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エ作日内做出是杳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企业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第十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直接派人到现场复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第十一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受理时间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国家粮食局。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上报的资料包括:(-)企业申请材料(二份);(二)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核查情况表(各ー份);(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本地区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情况说明(各ー份);(四)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省级受理软件制作的电子数据(ー份);
11(五)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文件(二份);(六)其他应说明的情况。企业集团也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要求向国家粮食局提交材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除外)。第十二条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连续3年未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自动失效。企业再代储中央储备粮时,需要重新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第十四条出现《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粮食入库后15个エ作日内向国家粮食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执行代储任务的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代储中央储备粮的数量等。第三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第十五条国家粮食局负责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集团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预审。预审内容包括: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批认定范畴,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集团是否直接派人到现场复核。预审通过后交评审专家组审核。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需要经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是否授予企业中央储备粮
12代储资格的建议,然后由国家粮食局决定是杳授予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第十七条国家粮食局建立由粮油储藏、粮油检验、粮库建设、仓储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第十八条国家粮食局在接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不能按期完成,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企业。第十九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实行公示制度。国家粮食局将审核结果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国家粮食局鼓励实名举报并保护举报人信息,对于匿名举报信息,将视情况处理。第二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申请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和澄清。第二十一条国家粮食局向社会公告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名单,并向企业颁发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符合政务公开规定的信息同时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第二十二条国家粮食局向未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抄送相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集团。第二十三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企业如果对审核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3第四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粮食局应加强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监督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集团有责任协助国家粮食局加强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检查结果。第二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定期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企业仓储管理行为进行检查,并在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向国家粮食局通报有关检查结果。第二十六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资格条件发生重要变化,企业应及时报告。资格企业需要报告的变更事项有:(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已经发生变化;(二)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灭失;(三)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时申报的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损坏、灭失后数量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数量减少后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五)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或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粮食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
14第二十七条企业变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程序: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变化的,企业应同时上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变更证明资料的复印件;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对企业报告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实,汇总后随同每年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资料ー并上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确认变更事项。涉及企业名称、资格仓容、资格仓号等变化的,国家粮食局应同时将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及证书内容变化的,国家粮食局应重新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第二十八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应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至国家粮食局。(一)企业出现违反粮食法规、政策的事件;(二)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储粮安全事故,发生人员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第五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的管理第二十九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由国家粮食局颁发。证书包含以下内容:证书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容仓号、有效期等。
15第三十条有效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被国家粮食局注销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不再具有法律效カ,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负责收回并销毁。第三十一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企业可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提出补发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核实后,报国家粮食局核准补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粮食局2004年3号通告、2006年1号通告、2006年第2号公告、2007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以下附件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省级管理表4.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16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所属地区(单位)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粮食类)甲南企业:填报日期:
17国家粮食局制申请资料目录(粮食类)1.法人代表承诺书2.企业基本情况表3.库区基本情况表4.仓房基本情况表5.仓房改造说明6.主要储粮技术应用说明7.企业检化验条件表8.主要专业人员表9.主要仓储设备表10.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11.企业财务状况表12.代储资格企业补充申请部分仓房粮食类资格附加表13.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2)库区总平面示意图(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ー符四无”粮库证明材料(5)企业资信证明复印件(6)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7)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8法人代表承诺书本人,系法人代表,现任(职务),我承诺本单位所报资料内容属实。法人代表签字:
19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电子信箱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企业性质国有口外资口私营ロ隶属关系经营范围仓储ロ购销口加工ロ其它口主营业务注册时间注册资本(万元)企业总人数中级以上职称中专学历以上人员专职保管员专职检化验员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企业收储粮食主要品种当前储粮品种储粮总量(万吨)中央储备粮(万吨)地方储备粮(万吨)其他粮食(万吨)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可日注:“企业性质”ー栏,所有制为国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等类别的企业填写“国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等类别的企业填写“外资”;其它企业填写“私营”.
20库区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内容主库区1分库2分库3分库库区名称总仓容(万吨)申请仓容(万吨)面积(平方米)有无铁路专用线有无水运码头紧邻公路类别与紧邻公路距离(公里)分库与主库距离(公里)防洪标准是否不低于50年一遇周围是否无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有无消防水源有无消防设施有无汽车衡有无化验室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注:1.表中“有"、“是”填表中“否”、“无”填“x”;2.距主库区3公里以内的分库区应单独填报,并在“分库区与主库区”栏内填写与主库区距3.“面积”系指该库区占地面积;4.“紧邻公路类别”系指国道、省道、县道、城市道路、髙速公路.不含乡镇道路;5.“与紧邻公路距离”填写距国道、省道、县道、城市道路、高速公路等道路的最小自然距离。
21仓房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序号仓号仓型仓顶能否防漏仓墙能否防湿仓底能否防潮门窗是否严密仓房能否隔执,ハ、保冷仓房能否散装储存有无防鼠防雀装置有无防火防盗措施有无机械通风设施能否密闭熏蒸杀虫有无粮情检测设备仓房主要建筑结构仓顶仓墙仓底1234567891011
22仓房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序号仓号仓数单仓装粮容积单仓容(万吨)总仓容(万吨)现存中央储备粮(万吨)建设时间是否改造改造时间是否三期国债投资所属库区1234567891011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注:1.同仓型、同规格、同年代、同结构、同条件的仓房应填在同一行内,连续的仓房号可以简写为“x-x”,不连续的仓房号可用'”隔开;2.表中“能”、“有”、“是”填表中“不能”、“否”、“无”填“X”;3.“建设时间”系指仓房建设竣工时间;4.“改造时间”系指最近一次对仓房主要设施进行维修改造的时间.
23企业名称:仓房改造内容说明: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仓房改造说明企业代码:企业(盖章)年月日
24主要储粮技术应用说明企业名称:企业代码:通风降温技术应用简要说明熏蒸杀虫技术应用简要说明粮情检测技术应用简要说明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
25企业检化验条件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有无专用检化验室能否检测粮食质量等级检化验室建筑面积平方米能否检测粮食储存品质拥有粮食检化验仪器情况序号仪器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序号仪器名称型号规格数量1分样器14面筋测定仪2深层杆样器15调温电炉3谷物选筛16单层蒸锅4电热烘箱17蒸儲水器5电动粉碎机18水分快速测定仪6分析天平(感量100mg)19锤式旋风磨7分析天平(感量0.Img)20培养箱8玻璃仪器21其他检化验仪器9容重器2210粮食粘度测定仪2311振荡器2412实验碧谷机2513实验碾米机26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注:表中“能”、“有"、填表中“不能”、“否”、“无”填“X”。
26主要专业人员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主要专职保管人员序号姓名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名称发证单位123456789101112主要专职检化验人员序号姓名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名称发证单位12345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
27主要仓储设备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备注粮情测控系统汽车衡清理筛输送机通风机吸粮机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
28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ー符四无”粮仓比例是否达到100%评定单位两年内是否没有发生储粮安全事故事故情况处理决定两年内是否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情况处理决定两年内是否没有发生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记录违反政策法规情况处理决定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注:表中“有"、“是”填表中“否”、“无”填“X”。
29企业财务状况表企业名称:单位:万元企业代码:项目名称年12月31日年12月31日ー、资产总额其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二、负债总额其中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三、所有者权益其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四、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重大经营性亏损及其说明:填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
30代储资格企业补充申请部分仓房资格附加表(粮食类)单位:万吨企业名称证书编号企业代码企业总仓容取得资格仓容取得资格仓号本次拟申请资格仓容本次拟申请资格仓号注:本表仅供部分仓房已经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补充申请时使用,尚未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无需填报此表。
31所属地区(单位)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油脂类)甲項・企业:填报日期:国家粮食局制
32申请资料目录(油脂类)1.法人代表承诺书2.企业基本情况表3.库区基本情况表4.油罐基本情况表5.油罐改造说明6.企业检化验条件表7.主要专业人员表8.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9.企业财务状况表10.代储资格企业补充申请部分油罐油脂类资格附加表11.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2)库区总平面示意图(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ー符四无”油罐证明材料(5)企业资信证明复印件(6)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7)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3法人代表承诺书本人,系法人代表,现任(职务),我承诺本单位所报资料内容属实。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
34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电子信箱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企业性质国有ロ私营口外资口隶属关系经营范围仓储ロ购销口加工ロ其它口主营业务注册时间注册资本(万元)企业总人数中级以上职称中专学历以上人员专职保管员专职检化验员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企业收储油脂主要品种当前储油品种储油总W(万吨)a.中央储备油(万吨)地方储备油(万吨)其他油脂(万吨)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丿)冃日注:“企业性质”一栏,所有制为国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等类别的企业填写“国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等类别的企业填写“外资”;其它企业填写“私营工
35库区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内容主库区1分库2分库3分库库区名称总罐容(万吨)申请罐容(万吨)面积(平方米)有无铁路专用线有无水运码头紧邻公路类别与紧邻公路距离(公里)分库与主库距离(公里)防洪标准是否不低于50年一遇周围有无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有无汽车衡有无油泵房有无护油堤有无鹤管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注:1.表中“有"、“是”填“シ”,表中“否”、“无”填“X”;2.距主库区3公里以内的分库区应单独填报,并在“分库区与主库区”栏内填写与主库区距离;3.“面积”系指该库区占地面积;4.“紧邻公路类别”系指国道、省道、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县道.不含乡镇道路;5.“与紧邻公路距离”填写距国道、省道、城市道路、髙速公路、县道等道路的最小自然距离.
36油罐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序号罐号油罐结构罐数单罐装油容积单罐容(万吨)总罐容(万吨)建设时间是否改造造间改时油罐有无渗漏管道有无渗漏阀门有无渗漏有无加热装置12345678910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注:1.同结构、同容量、同年代、同条件的油罐应填在同一行内,连续的罐号可以简写为“x-x”,不连续的罐号可用'”隔开;2.表中“有"、“是”填“M”,表中“否”、“无”填“X”.40
37企业名称:油罐改造内容说明: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油罐改造说明企业代码:企业(盖章)年月日
38企业检化验条件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有无专用检化验室能否检测油脂质量等级检化验室建筑面积平方米能否检测油脂储存品质拥有油脂检化验仪器情况序号仪器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序号仪器名称型号规格数量1油脂杆样器14玻璃仪器2真空泵15其它检化验仪器3分析天平(感量0.1ms)164蒸儲水器175电冰箱186调温电炉197恒温水浴锅208电热烘箱219阿贝折射计2210罗维朋比色计2311油脂烟点测定仪2412液体比重天平2513气相色谱仪26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注:表中“能”、“有”、填表中“不能”、“否”、“无”填“X”。
39主要专业人员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主要专职保管人员序号姓名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名称发证单位123456789101112主要专职检化验人员序号姓名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名称发证单位12345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
40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ー符四无”油罐比例是否达到100%评定单位两年内是否没有发生储油安全事故事故情况处理决定两年内是否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情况处理决定两年内是否没有发生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记录违反政策法规简述处理决定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注:表中“有"、“是”填“M”,表中“否”、“无”填“X”。
41企业财务状况表企业名称:单位:万元企业代码:项目名称年12月31日年12月31日ー、资产总额其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二、负债总额其中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三、所有者权益其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四、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重大经营性亏损及其说明:填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
42代储资格企业补充申请部分油罐资格附加表(油脂类)单位:万吨企业名称证书编号企业代码企业总罐容取得资格罐容取得资格罐号本次拟申请资格罐容本次拟申请资格罐号注:本表仅供部分油罐已经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补充申请时使用,尚未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无需填报此表。
4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配号分项目粮食类通用标准备注1法人资格申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名称中无“中储粮”、“中央储备粮”等字样。申请企业应在附件1中说明企业所有制性质,属于股份制公司的,应在附件1中详细说明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等情况。2资料え整性申报材料中表格及附件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文字描述、表格与附件内容一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中的称谓与申请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附件中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管理有仓储管理机构及仓储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粮油质量检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地市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在申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储粮事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法规、政策等记录的证明。申请企业应在附件1中说明企业仓储、安全、检验机构情况,并随后附主要仓储、检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复印件(仅需提供主要制度文件的首页复印件)。地市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就储粮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粮食政策法规执行等情况的说明可以以文件形式说明,也可以在表9中盖章并注释。
444基础条件同一库区仓房符合代储资格条件的仓容不小于2.5万吨。西藏同一库区仓房符合代储资格条件的仓容不小于1万吨。单仓仓容不小于0.1万吨。整个库区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的要求。具备可靠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或设备。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三级及以上公路的交通条件中任何一种。其中铁路专用线距离库区距离不超过0.5公里,专用码头距离库区距离不超过1公里,公路距离库区距离不超过10公里且联系路路况良好。地下仓仓门前应有满足80吨额定载重量货车进出的场地。申请企业应在附件1中说明地下仓仓门前场地情况并附照片,说明企业防洪标准情况。5平面示意图平面示意图每个库区-ー张,图中图例标识清晰,比例准确。图中必须标识仓房、化验室、汽车衡、大门、铁路专用线以及其他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平面图仓房编号和申报表中仓房编号应完全一致。6人员2.5万吨至5万吨(含2.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人。5万吨至10万吨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4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10人。应以附件形式提供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粮油保管和质量检验人员应为申请企业的在职职エ。申请资格时,同一职エ不得同时在保管、检验两个岗位或粮食保管、油脂保管两个岗位重复计算人数。7结构无设计资料、无竣工验收资料、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仓房在经有关单位鉴定确认可以安全储粮之前,不得申请代储资格(包括延续申请)。简易仓房不得申请代储资格(含未按国家规范设计、施工、验收的钢板仓)。未完成压仓作业以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仓房,不得申请代储资格。仓房分为平房仓(包括普通平房仓、钢板平房仓)、立筒仓(包括普通立筒仓、钢板立筒仓)、浅圆仓(包括普通浅圆仓、钢板浅圆仓)以及砖圆仓、地下仓、山洞仓等。凡是以钢板作维护墙体或屋顶的仓房均属钢板类型仓房。申请企业应在表3中准确填写申报仓房的仓型,并需以附件的形式提交不同仓型、不同年份竣工仓房的正面照片各1张。仓房照片应标识仓号。
458门窗平房仓应装备密闭隔热门窗,防雀网,挡鼠板。其中密闭隔热门窗指门窗本身带有密闭隔热措施,且性能良好。申请企业需要在表4中说明密闭隔热门窗的结构、材料和密闭隔热措施。9仓房密闭隔热性能仓房应具备密闭和隔热的性能。木板墙体仓房、屋顶无隔热密闭措施的仓房、瓦屋面的仓房不得申请代储资格。无隔热密闭措施的钢板维护墙体或钢板顶的仓房不得申请代储资格。申请企业需要在表4中说明钢板维护形式仓房的隔热措施,以及其他仓房屋顶的隔热措施,包括使用材料、厚度、做法、质量保证年限或使用年限等。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仓房应进行屋顶隔热和门窗密闭改造,并在表4中说明改造情况。10防水防潮库区有排水设施且性能良好。仓房屋面防水完整有效,墙体、地面防潮措施有效。其中仓房屋面防水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应进行改造。地下仓(包括地下喇叭仓、洞库)的洞体防水防潮性能良好。华东、华南、西南地区仓房墙体应有防潮措施。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墙体防潮应进行改造。申请企业需要在表4中说明仓房屋面防水、墙体和地面防潮的情况以及改造情况,包括改造年月、材料、做法等。11通风设施应配备日常通风系统及应急通风设备。其中:应急通风设备:每户企业应配备不少于10台单管通风机或4台移动式风机。移动式风机参数要求风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小时,风压不小于1000帕。日常通风系统由风机、通风道组成。日常通风系统如采用移动式风机方式的,每1万吨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应急通风风机可计算在内),风道不少于100米;申请企业应在表8中填写风机数量、型号、主要参数以及风道数量。西藏不做要求。12熏蒸设施华东、华南、西南地区装粮高度超过6米(含6米)的仓房应配备环流熏蒸系统。其他地区仓房应能够进行密闭熏蒸作业。西藏地区对熏蒸作业无要求。申请企业应在表5中说明熏蒸作业情况,在表8中填写配备的环流熏蒸设备型号、数量等信息。
4613测温设备配备计算机测温系统。申请企业应在表5中说明测温设备型号、组成、性能和测温点设置情况。西藏不做要求。14称重设备每ー库区至少配备1台30吨以上的汽车衡或配备符合要求的散粮秤。申请企业应在表8中填写设备数量、能力等信息。15输送设备平房仓:每2.5万吨(不足2.5万吨的按2.5万吨计,下同)仓容需配备4台输送机,设备输送能力不小于50吨/小时;筒仓可配备固定入仓出仓输送线,输送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0吨/小时,也可按平房仓标准配备移动式输送机。地下洞库:每2.5万吨仓容应配备3台输送机,输送能力不小于50吨/小时;地下喇叭仓:每2.5万吨配备1台能力不小于100吨/小时的吸粮机。申请企业应在表9中注明设备生产能力。西藏不做要求。16清理设备每3万吨(不足3万吨的按照3万吨计)应配备1台能力不小于50吨的清理筛。申请企业应在表9中注明设备生产能力。西藏不做要求。17化验室每个库区有独立化验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西蔵不做要求。18粮食质量检测仪器具备分样器、拝样器、谷物选筛、电热烘箱、电动粉碎机、天平(感量0.01克)等设备和仪器。19粮食品质分析仪器应具备以下任意…组检验仪器:小麦一容重器、面筋测定仪;玉米ーー容重器、震荡器、分析天平(感量0.0001克)、粮食试验粉碎机(锤片式)、电动粉筛(按GB/T5507要求)。稻谷——若谷机、碾米机、震荡器、分析天平(感量0.0001克)粮食试验粉碎机(锤片式)、电动粉筛(按GB/T5507要求)。西藏对粮食品质分析仪器无要求。
4720财务上一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负债率小于80%(剔除政策性粮食贷款和相应粮食资产)或流动比率大于等于1。另外,重组企业还需提供重组前企业的经审计认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重组情况说明。21经营情况上一个年度亏损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0%(剔除政策性亏损、挂帐)22资信上一个年度或本年度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不低于B级。
48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序号分项目油脂类通用标准备注1法人资格申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名称中无“中储粮”、“中央储备粮”等字样。申请企业应在附件1中说明企业所有制性质。属于股份制公司的,应详细说明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等情况。2资料完整性申报材料中表格及附件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文字描述、表格与附件内容一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的称谓与申请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附件中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管理有仓储管理机构及仓储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粮油质量检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地市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在申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储粮事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法规、政策等记录的证明。申请企业应在附件1中说明企业仓储、安全、检验机构情况,并随后附主要仓储、检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复印件(仅需提供主要制度文件的首页复印件)。地市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就储粮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粮食政策法规执行等情况的说明可以以文件形式说明,也可以在表9中盖章并注释。4企业基本条件同一库区油罐符合代储资格条件的罐容不小于0.3万吨。单罐罐容不小于500吨。整个库区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的要求。具备可靠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或设备。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油脂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三级及以上公路的交通条件中任何ー种。其中铁路专用线距离库区距离不超过0.5公里,专用码头距离库区距离不超过1公里,公路距离库区距离不超过10公里且联系路路况良好。申请企业应在附件1中说明企业防洪标准情况。5平面示意图平面示意图每个库区ー张,图中图例标识清晰,比例准确。图中必须标识油罐、化验室、泵房、汽车衡、大门以及其他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平面图油罐编号和申报表中油罐编号完全应一致。
496人员0.3万吨至5万吨(含0.3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容量,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2人;5万吨及以上容量,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3人。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应持符合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粮油保管和质量检验人员应为申请企业的在职职エ。申请资格时,同一职エ不得同时在保管、检验两个岗位或粮食保管、油脂保管两个岗位重复计算人数。7罐体无设计资料、无竣工验收资料、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油罐在经有关单位鉴定确认可以安全储油之前,不得申请代储资格:非钢结构油罐不得申请代储资格。油罐罐体应定期做防腐维护。申请企业应在表4中简述罐体维护情况。应以附件形式提交:不同罐容、不同罐形罐体照片各1张,照片应注明罐号。8阀门管道阀门、管道应定期做防腐处理,无严重锈蚀现象,无渗漏。申请企业应在表4中说明定期防腐处理情况,并以附件形式提交照片,照片应说明位置、内容等信息。9护油堤有完整有效的护油堤,护油堤内部容量不小于罐区最大油罐的单罐容量。油罐灌区地面硬化,无杂草、杂物。申请企业应以附件形式提交照片。10加热及测温装置应配套计算机测温系统。东北、西北、华北地区油罐应配备加热装置。11油泵进出油的油泵流量不低于60吨/小时,油泵无渗漏。申请企业应在表4中简述进出油工艺及能力。12液位装置配备即时显示油罐内油脂液位高度的装置。申请企业应在表4中简述液位设备工作原理、设备型号。13称重设备每ー库区至少配备1台30吨以上的汽车衡或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其他计量装置。申请企业应在表4中说明称重设备能力、型号。仓房、油罐在同一库区的可以共用汽车衡。14管道清扫设备应配备空压机或管道清扫设备。申请企业应在表4中说明空压机或管道清扫设备的型号、清扫エ艺等。
5015化验室每个库区有独立化验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仓房、油罐在同一库区的可以共用化验室。16检测检验仪器油脂取样器、测深量油尺(或油深测定仪)、密度计、冰箱、分析天平、调温电炉、电热烘箱、罗维朋比色计、恒温水浴锅(或真空泵)。17财务上一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负债率小于80%(剔除政策性粮食贷款和相应粮食资产)或流动比率大于等于lo另外,重组企业还需提供重组前企业的经审计认定的资产负债表及重组情况。18经营情况上一个年度亏损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0%(剔除政策性亏损、挂帐)。19资信上一个年度或本年度资信证明。其中金融机构证明应不低于B级。
5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省级管理表
52国家粮食局制
53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3、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4、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粮食类)6、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油脂类)
54表IT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企业申请事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受理单位:二〇年月日第号(注:此页受理单位留存)
55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第号申请企业申请事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经审查,决定受理此项行政许可申请,特此通知。受理单位(盖章)二〇年月日(注:此页发申请企业)
56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笛申请企业申请事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经审査,决定受理此项行政许可申请,特此通知。受理单位(盖章)二〇年月日(注:此页随文件ー并上报国家粮食局)
57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号申请企业申请事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受理单位:二〇年月日(注:此页受理单位留存)
58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号申请企业申请事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审查,此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特此通知。受理单位(盖章)二〇年月日(注:此页发申请企业)
59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号申请企业申请事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审查,此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特此通知。受理单位(盖章)二〇年月日(注:此页随文件・并上报国家粮食局)
60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第号申请企业申请事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名称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受理单位:二〇年月日(注:此页受理单位留存)
61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第号申请企业申请事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名称请按上述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特此通知。受理单位(盖章)二〇年月日(注:此页发申请企业)
62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申请企业申请事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经办人:省级审查意见:经办单位负责人:受理单位:二〇年月日第号(注:此页受理单位留存)
63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第号申请企业申请事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省级审查意见:受理单位(盖章)二〇年月日(注:此页随文件・并上报国家粮食局)
64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粮食类)序号企业代码企业名称企业总仓容已取得资格仓容本次申请资格仓容现存中央储备粮数量现场核查结论审查意见123456789101112131415汇总单位(盖章)受理批次:单位:万吨年月日
6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油脂类)序号企业代码企业名称企业总罐容已取得资格仓容本次申请资格罐容现存中央储备油数量现场核查结论审查意见123456789101112131415汇总单位(盖章)受理批次:单位:万吨年月日
66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核查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企业类别核查内容核查结果周边环境交通条件仓房(油罐)情况设备情况检化验情况人员情况资信情况各库区仓容的距离检查人签字检查时间被检查人签字省级粮食管理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
67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变更项目原信息变更后信息信息变化后是否符合代储资格条件证明文件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等企业代码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联系电话企业性质营业执照等仓房设施设备仪器人员环境和交通违规和事故
68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企业所在省份资格类别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原资格证书编号原资格证书有效期原取得资格仓(罐)号原资格仓(罐)容申请补发证书需要说明的事项:企业盖章年月日省局意见:盖章年月日国家粮食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