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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体物用益物权初探——以知识产权专有许可为例张贤佳2009级知识产权法学硕士1
1立法与法学探讨之关系“立法是法学研究之坟墓”立法可能会终止法学上的争议反对匆忙制定不成熟之法典(历史法学派)立法上有时需要尽量避免对法学上的争议下定论2
2立法与法学探讨之关系两种不同的立法表述模式:《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后一种方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定义,它为法学探讨仍然预留的空间3
3过渡类型理论“概念”(Konzept)与“类型”(Typus)之区分概念:某概念包含a,b,c,d,e五个要素,只有满足全部五要素之事物才能落入该概念范畴。类型:某类型之典型形式包含a,b,c,d,e五要素,若某事物满足了其中a,b,c,d四个要素,也可以落入该类型,是为“过渡类型”。从“非此即彼”到“亦此亦彼”4
4过渡类型之事例物权财产权人身权债权著作人格权法人人格权商品化权房屋租赁权知识产权许可工资优先权过渡类型5
5用益物权是什么?社会上特定类型的财产稀缺;财产稀缺使所有人成为少数;财产的所有与财产的利用需要协调;协调所有与利用之方式有两种:物权的方法——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债权的方法——设立合同债权用益物权本质上是资源配置的工具。6
6财产所有人、利用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所有人第三人利用人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侵权关系中的第三人7
7用益型财产权利群权利法律性质用益物权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曾经的争议居住权物权/或仅具有债权之效力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债权/物权化债权房屋租赁物权化债权知识产权普通许可物权化债权土地租赁债权动产租赁债权动产借用债权过渡类型8
8知识产权专有许可之法律性质物权说(或准用益物权说)主要源于德国,但也未形成通说。认为知识产权专有许可是一种物权,与民法中用益物权类似。理论依据是部分转让(Teilübertragung)理论。问题:如何与物权法定原则协调?用益性知识产权说改头换面后的物权说。承认专有许可的支配性、对世性,承认其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之客体,承认被许可人独立诉权,但为与物权法定原则冲突,另起炉灶。问题:如何与知识产权法定协调?9
9知识产权专有许可之法律性质(续)债权说知识产权许可是依合同产生的权利,属于债权。体系上,也是规定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部分。问题:被许可人利益如何得到充分保护?物权化债权说最稳妥之说法。知识产权许可在性质上仍是债权(避免了与物权法定原则冲突),但是为了保护被许可人利益,法律特别赋予其某些物权上的效力。该说为我国大陆目前之通说。10
10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支配性知识产权之特殊性:占有制度不适用,所谓支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之拟制。实际上,所有人都能事实上占有和支配相关客体,只是法律赋予了权利人某种垄断权而已。支配性之学者见解: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属于支配权,其可以通过自己直接实施该项专利而行使权利,其权利的实现无需经过他人的行为。——林广海、邱永清:《专利权、专利许可使用权与专利合同——以物权法原理借鉴为视点》。11
11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排他性“专有许可”一词,在英文中为“exclusivelicense”,德文中为“ausschließlicheLizenz”,均含有“排他”的含义。被许可人一旦取得了此种权利,不但可以排除原权利人的使用,也可以排除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使用。否则,此种权利之设立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12
12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优先性关于许可使用的优先性问题,在权利人设立多个许可使用的情形最明显。按照债的一般原理,如果权利人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立多个许可使用,则各被许可人地位平等(债的平等性)。但实际的情况则是,在知识产权许可领域,适用的是“登记优先”或者“先来后到”的原则,而不是适用平等原则。如果数个许可中有一个已经登记,则具有优先性;如果都没有登记,则设立在前的具有优先性。13
13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买卖不破许可”规则之确立德国法上,“买卖不破许可”的规则已经普遍确立。《德国商标法》第30条:权利之转让或者设定许可使用,对之前已经设立的许可使用不发生影响。(EinRechtsübergangnach§27oderdieErteilungeinerLizenznachAbsatz1berührtnichtdieLizenzen,dieDrittenvorhererteiltwordensind.)14
14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买卖不破许可”规则之确立《德国专利法》第15条:权利之转移与设立许可使用,对于之前已经设立之许可使用不发生影响。(EinRechtsübergangoderdieErteilungeinerLizenzberührtnichtLizenzen,dieDrittenvorhererteiltwordensind.)15
15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买卖不破许可”规则之确立《德国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保护法》第33条:排他或者普通许可权对于其后设立的许可权仍为有效。权利人变更或者放弃权利时亦同。(AusschließlicheundeinfacheNutzungsrechtebleibengegenüberspätereingeräumtenNutzungsrechtenwirksam.Gleichesgilt,wennderInhaberdesRechts,derdasNutzungsrechteingeräumthat,wechseltoderwenneraufseinRechtverzichtet.)16
16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买卖不破许可”规则之确立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已确立“买卖不破许可”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第2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7
17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买卖不破许可”规则之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第59条: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让与人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法第五章的规定确定(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8
18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买卖不破许可”规则之确立总结:确立“买卖不破许可”的规则,是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制度中的一大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也已普遍承认该项原则。19
19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被许可人独立诉权之确立许可人侵权人被许可人停止侵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益状态分析20
20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被许可人独立诉权之确立商标法领域《商标法》第53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21
21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被许可人独立诉权之确立专利法领域《专利法》第57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法》第61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22
22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被许可人独立诉权之确立专利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第1条: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23
23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被许可人独立诉权之确立著作权法领域目前法律尚无任何规定。学理上认为著作权专有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应享有独立诉权,而非专有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则不享有独立诉权。《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24
24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之表现(续)被许可人独立诉权之确立总结:在知识产权领域,专有许可中的被许可人的独立诉权已经得到司法实践的普遍承认。一旦遭遇侵权,专有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并且获得赔偿。25
25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物权性表现(总结)支配性:有排他性:有优先性:有可否成为侵权行为客体:可以“买卖不破许可”规则:已经确立被许可人独立诉权:已经确立总结:如果说这是一种物权化债权,那么,在物权化的道路上,它已经走得太远(与房屋租赁权相比),以至于几乎等同于物权了。26
26民事财产权利体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所有性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用益性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有/普通许可担保性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抵押权/质权所有性……用益性……担保性……物权其他新型财产知识产权对物权27
27以民法的体系化思维应对新类型财产另起炉灶方式的弊端司法实践通过曲曲折折的方式,基本已经实现专有许可的物权化。在不与物权法定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但是这种方式弊端也很明显,最重要的是没有以体系化的思维设计制度。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造成不少混乱。比如公示方式不完善(对善意第三人保护不周),没有明确“区分原则”等等。28
28以民法的体系化思维应对新类型财产以用益物权的理论指导专有许可制度的设想完善公示制度:因知识产权之特性,借鉴其他国家做法,以“登记对抗”模式为最佳;确立“区分原则”:专有许可合同的效力与专有许可使用权的产生依不同之要件,不能混淆;特定化规则:物权一般只能在特定物上设立,专有许可亦应只能在特定知识财产上设立。对于尚未特定化的知识,不宜设立物权性权利,比如尚未产生的作品或技术。29
29谢谢关注!敬请批评指正!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