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用益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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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房地产用益物权§1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含义及特征1、含义是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地上权。地上权概念简洁明了,可以用“地上权”取代土地使用权概念。(江平: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1997年)§1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用土地使用权概念。(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1997年)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相当于大陆

2、法系中的地上权,但考虑我国的习惯,拟称基地使用权。(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我国理论界绝大多数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有:(1)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包括了地上权内容。地上权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设置工作物而使用他人土地,可以转让、继承或设定抵§1国有土地使用权押权。因此,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很相近。但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比地上权宽泛,如土地使用权可出租,但这在地上权中是不允许的。(2)大陆法系国家,土地所有权允许进入市场流转,是土地市场的主要权利载体。因此地上权一般并不具有

3、实际土地流转功能。而我国的土地所用权不允许进入市场,土地使用权是土地市场的唯一权利载体,具有实现土地民事流转的功能。(3)地上权的产生是与地上建筑物属于土地的法则联§1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起的,可以说是对此法则的修正。在罗马法中,对不动产实行“地上物属于土地”的添附原则,由此可见,地上建筑物不具有独立的价值,任何人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由土地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权,这对建筑物人利益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正是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罗马法创立了地上权制度,允许建筑人在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地租后,享有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后

4、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而我国,法律设立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实质是保护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利益,§1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没有必要设立地上权。(4)将土地使用权改为基地使用权,也是不可取的。一是基地一词并不是法律概念,而广泛用于其他领域,如空军基地、农业基地、试验基地等,因此,使用基地使用权难以与其他基地区别开来;二是基地使用权缺乏理论依据我个人认为,应当区别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称为“土地使用权”。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性的权利,在有效年期内,土地拥有者可以自由行使其权利。因此,出让的土

5、地使用§1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用“土地业权”概念。土地业权指土地所有者将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分离出来,并重新组合由受让人能够直接支配、营运的一种独立性的权种。背景资料:英国:英国的土地归英王所有,英王把土地授予给其他人,这些人就成了土地的持有人,土地持有人拥有的土地权利称为土地永业权(也称自由土地保有权),他们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英国的土地业权分为四种:无条件继承的土地产业权,限制继承的土地产业权,终身保有的土地产业权和限期保有的土地产权,前三种可称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永业权,后一种称为租业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

6、征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项他物权(用益物权)具有派生性是指它是所有权能在一定条件下分离而产生的权利。具有从属性是指它的产生以所有权的行使为前提,它的存续也受到所有权的制约。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划拨和出让两种。§1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含义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它包括以下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性的权利;集体

7、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1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行为中,国家与土地使用者是平等的。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征属于民事合同关于这一问题,存在着争论。有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行政合同。其理由:一是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来看,它不是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价格,出让方并不是单纯追求收取最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是考虑如何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确定出让金成了一种管理手段;二是出让方可以直接根据法律采取单方行为,如收回土地使用权,§1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土

8、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理由是:(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中,国家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它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看成行政合同,混淆了国家的不同身份,当国家参与社会管理活动时,国家是以主权者或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但当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时,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1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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