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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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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物权。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以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2、用益物权的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即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准物权或特定空间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探矿、采矿、取水、养殖、捕捞等)二、用益物权的种类注:准物权设定、流转、内容和效力等多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
2、水法》、《渔业法》等特别法加以规定,因此也被称为特别法上的物权,也有学者基于其需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取得,而称之为特许物权。其独特性体现在:第一,权利标的不同。普通:以不动产为常态,在法律上视为不可消耗物;准物权以特定空间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为标的,在法律上视为消耗物。第二,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普通:长期占有为前提;准物权:并非长期实际占有,而是间断的利用、检测、摄取等第三,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普通:一般无须行政许可;准物权: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第四,权利行使上不同,普通:限制较少;准物权: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常加以强制性规定。三、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
3、权的概念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担保物权的特征1.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2.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3.以支配担保物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的不可分性: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4、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抵押权(一)抵押权概念其中,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抵押权人;提供一定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财产或抵押物。(二)抵押权的设定1.抵押权设定方式(1)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即法定抵押权(2)基于抵押合同而设立,即约定抵押权流质契约的禁止: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2.抵押物积极范围(2)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5、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述三项登记生效(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登记生效)、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上述三项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含义①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抵押人无权追偿;②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登记抵押,则后抵押人享有优先权并对抗善意第三人(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3.抵押物消极范围(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
6、、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三)抵押的效力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所得受优先清偿的债权的范围。原则上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概念(2)范围2.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人于实现抵押权时得依法予以变价的标的物范围。或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变价并用于优先受偿的标的物的范围(1)概念一般认为:抵押物、从物(抵押权设定前的从物,约定除外-
7、解释63)、从权利、孳息、添附物和代位物(2)范围注:从权利是指辅助主权利的效力的权利,如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得对抵押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处分的权利,如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用益物权及租赁权的设定权、担保物权的再设定权等。3.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抵押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保全权(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防止权、恢复价值和增加担保请求权、对第三人损害赔偿给付请求权);处分权;次序权和优先受偿权四项。(2)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次序权: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或顺位,指对同一抵押物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8、四)抵押权的实现折价(协议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拍卖(任意性拍卖和强制拍卖)、变卖(一般买卖或招标等方式)五、质权又称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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