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监督工作制度(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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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监督工作制度(财政局)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防范财政国库资金风险,确保财政国库资金安全,堵塞工作漏洞,进一步完善国库(支付中心)工作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局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国库(审核监督)岗位责任制度  1、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确定国库(支付中心),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通过健全内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规范会计工作流程,为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提供制度保证。  2、会计岗位设置AB角,负责业务工作为A角,协助业务工作的为B角;当A角因出差或其它原因不能处理所负责工作时,由B角代行处理,并切实负起责任的工作制度。AB角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3、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定期培训,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国库会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轮换岗位的,要保证轮换期间日常工作的衔接与国库资金安全,不得因岗位轮换而影响核算质量。  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1  1、加强操作权限管理。由系统管理员对信息系统操作权限进行管理,定期更换密码。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修改信息系统的基础设置。操作人员完成工作后随时关闭操作系统。  2、加强系统数据库的安全防范管理。一是随时升级操作系统,保证操作系统正常运行;二是通过硬盘和光盘两种形式,定期备份数据库,保证财政数据的安全、完整和连续性;三是在信息站设专人负责系统软件和硬件的日常维护,防止突发事件发生而导致操作系统瘫痪。  3、加强对系统数据库资料的保密管理。一是存储着重要数据的计算机,需要联网登陆时,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二是出现特殊故障时,请专业人员到本单位维修,并在具体操作人员和局信息站专人监督下进行;三是一旦会计资料泄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级领导。  三、财政资金拨付制度  详见(国库集中支付流程)  四、会计核算工作制度  1、会计凭证的填制和保管  (1)填制财政拨款和缴款凭证时,按各种凭证的项目要求填列整齐完备,专人审核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有效;填制科目调整表等自制原始凭证时,由经办人和局长签字后有效;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有误时重新填制。

2  (2)填制记账凭证时,将凭证日期、编号、摘要、会计科目、大小写金额及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项目填列齐全,专人复核并加盖印章;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时,可以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日期及编号;记账凭证以一个月为周期连续编号。  (3)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记账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每月终了,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起止号码,装订人盖章。  2、会计账簿的登记和管理  (1)各账套设立的会计科目,必需严格按照相应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内容,在年初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会计科目库,一般不做调整,以便保证会计账目的连续性。  (2)必须及时将所发生的会计业务填制成记账凭证,经专人审核后及时记账,以便被授权人员及时查阅相关账目。  (3)月份终了结账,与代理金库和国、地税部门结算期保持同步。结账前,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财政收支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4)年度终了转账后,将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将全部账套涉及的总账、明细账,分别打印并装订成册永久保管。  3、会计报表的编制  (1)会计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3  (2)月份或年度终了,填制财政总决算,汇编部门决算,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五、会计稽核与监督制度  1、对原始凭证的稽核与监督  (1)财政拨款,必须办理相关领导签字后填制相应拨款单,拨款依据不充分、资料不完整的,会计人员拒绝受理。  (2)财政收入退库,必需通过专人进行政策性审查,经过审批后办理相应退库手续,填制“财政收入退还书”,加盖相应印章。  (3)拨款稽核人员,将拨款依据和拨款单核对无误后,在拨款单上加盖财政预留印章,由专人送交人民银行国库股执行拨款;将财政收入退库依据和填制无误的“财政收入退还书”审核无误后,加盖财政法人印章,及时送交人行国库股执行退库。  2、对记账凭证的稽核与监督  全部记账凭证,需经过复核后方可记账登账,具体工作人员无权操作会计系统中的“反登帐”功能,系统管理员不得随意授权,需要进行“反登帐”时,有具体工作人员同系统管理员及业务领导同时处理,重新登帐后,需再次核对修改月份财政与银行账面存款情况。  六、票据管理制度  1、同城拨款使用财政专用的“预算拨款凭证”或“财政直接(授权)支付凭证”,并一律采取微机打印的方式,杜绝手工填写。异地拨款票据使用银行印制的“电(信)汇凭证”。退库票据使用财政专用的“收入退还书”。

4  2、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支付凭证统一印制,各预算单位到主管会计处领取,建立票据登记簿,对各单位票据凭证的领用进行登记。  3、各专户转帐支票要严格管理,建立领用、销毁制度。各业务人员领用支票时,要按规定填写《支票凭证领用登记表》。  4、使用票据的部门需指定一名专人办理票据的领用、保管、交回、检查等有关手续;票据保管人不能同时保管财务印签。  5、票据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6、开具票据必须逐项、逐栏一次复写,收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项目、功能分类编码、支出用途、结算方式及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开户行、户名全称、银行帐户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由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7、票据书写必须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错填的废票也不得撕毁,各联加盖“作废”戳记后,保存备查);  8、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真票假开、弄虚作假。  9、经与银行协商,实行拨款票据专人送交制度,其他人员送交的支款票据,即使预留印鉴符合要求,也不予办理。  七、支付印章管理制度  1、国库支付印章指预留银行印鉴,分两种:财务专用印章、开户个人名章;

5  2、支付印章必须根据业务需要由财政局办公室统一刻制,国库负责领取使用。  3、支付印章应指派专人分开管理,负责直接支付录入人员预留银行预留个人名印章,负责审核支付录入人员管理银行预留财务章;专户印章由会计,出纳分别管理  4、支付印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局长同意;  5、支付印章必须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随用随锁”;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  6、支付印章因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向主管局长报告,然后及时更换印章;  八、对账制度  1、建立国库与业务股之间,与本级预算单位、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及其上级单位对帐制度。  2、财政资金对账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有序原则。对账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2)及时准确原则。对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内容应准确。  (3)全面完整原则。对账应对所有的财政资金进行核对,核对的账务要全面完整。  (4)责任明晰原则。参加对账的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各自出具的对账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6  3、对账内容主要包括财政资金的收入、支出、余额及往来等情况。  4、与开户银行对账。  (1)财政局与银行对账,主要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开设的各账户的收入、支出及余额情况进行核对。  (2)各专户代理银行每月末向财政局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如有不符双方及时调整。  5、与预算单位对账  财政局国库与预算单位对账,主要是各项财政拨款及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单位往来资金等各类收入情况的核对。分别按半年、全年进行。由国库打印纸质对账单,核对无误后经国库和预算单位签字盖章。于5日内反馈财政局国库,便于出错方及时予以更正。  6、与上级财政对账  与上级财政对账按省国库处传的对账单核对。如有差异,及时与省国库处相关人员沟通调整。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国库会计档案由国库保管,未尽事由完成后的交由档案局保管。  1、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旬、月报表、决算和其他核算资料在内的会计档案,按年归并整理,并立卷装订成册。

7  2、会计档案的立卷方法,应先按年度进行分类,再按报表、账簿、凭证分别立卷。即决算、报表应按年度、季度、月份分别组卷;账簿按收、支、往来等会计事项分别组卷;凭证按月份和编号顺序组卷。  3、定期检查保管情况,不得随意堆放,防止发生虫蛀、鼠咬、霉烂、毁损、散失和泄密现象。对破损或变质的会计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做其他技术处理。  4、查阅会计档案时不得将会计档案折叠或做任何记录、标注和符号,更不准抽换会计凭证和账页,违者严肃处理。  十、总预算会计资料安全保密制度  1、凡涉密的会计资料应标明密级、清点份数,并由具体工作人员保管,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借。  2、因工作需要携带会计资料外出的,须经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及时交还。不得携带会计资料游览、观光、探亲、访友。  3、上下级财政的旬、月报和涉密会计资料,必须通过预算执行信息系统或财政内网专线网络报送。  十一、预算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整理好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材料,同时,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文件、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2、接交人员要根据移交清单逐项核对签收,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  3、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主管领导监交。

8  4、接交完毕后,接交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应在离岗和恢复工作时,参照上述规定,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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