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ID:8260486

大小:39.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3-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_第1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_第2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_第3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_第4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为适应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现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作出以下修改: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

2、出具收悉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三、第十一条修改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

3、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四)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五、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按照本办

4、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报送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同级台办意见后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附:修订后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全文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

5、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6、。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办法所称敏

7、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

8、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