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安江渔民退捕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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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安江渔民退捕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9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60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2***〕96号)等要求,新安江***县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列入全面禁捕范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确保渔民退捕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安江保护工作的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把保护以新安江为重点的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对新安江***县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实施禁捕政策,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二、目标任务到20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新安江***县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民退捕工作,收回行政许可(捕捞权);收缴所有渔船和渔具,并进行拆解、销毁;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1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安江***县段干流及练江、昌源河、街源河、布射河水域为禁渔区,实行全年禁捕。其他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对禁渔区、禁渔期实行严格的禁渔管理。三、退捕政策本方案所称渔船是指经全国内陆渔业船舶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并取得《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渔业捕捞许可期限在有效期内的渔业船舶。本方案所称渔民是指《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所载的船舶所有人。(一)退捕补偿。1.补偿范围(1)202***年年度经检验合格的渔船。(2)渔业捕捞许可期限在有效期内的渔船。(3)收回行政许可(捕捞权)。(4)渔具回收。2.补偿标准(1)渔船补偿。渔船管理系统登记的渔船退船补偿,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渔业捕捞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办秘〔2017〕24号)执行,具体见表1、表2。表1:机动捕捞渔船退船补偿标准(船舶补偿)船 长补偿基础金额(万元)材质系数船龄系数钢质、玻璃钢木质10年以下10年—20年20年以上

2﹤8米0.810.610.80.68米≤船长﹤10米1.210.610.80.610米≤船长﹤12米1.610.510.80.6备注:机动渔船退船补偿=补偿基础金额×材质系数×船龄系数。表2:非机动捕捞渔船退船补偿标准(船舶补偿)补助项目船只类型补偿金额(万元)渔船木质小于8米0.4钢质小于8米0.68米以上按照表1套算后打6折给予补偿(2)收回行政许可(捕捞权)补偿。凭渔业捕捞许可有效期内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按0.5万元/证予以补偿。(3)渔具回收补偿。刺网按20元/千克回收,上限2000元。密眼地笼、倒丝笼、灯光诱鱼等违规渔具不予补偿。3.奖励措施。对在202***年12月25日前签订退捕协议、并完成渔船、渔具全部移交手续的,给予渔业船舶所有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截止202***年12月31日未办理渔船、渔具移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渔船和渔民退捕相关政策。(二)社会保险政策

31.保险范围202***年度经年检合格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所载渔业船舶所有人。2.保险办法(1)养老保险。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2***〕1号)精神,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按照《***县退捕渔民社会保险办法》(附件1)执行。(2)过渡期补助。从2020年1月1日起,对16周岁至59周岁的退捕渔民,发放每人每月200元的过渡期生活补贴,发放时限为2年(领取退捕养老金或死亡的停发)。(三)就业帮扶根据退捕渔民的就业意愿,技能水平、就业需求,分类施策,全方位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帮扶和服务,优先推荐公益性就业岗位。(四)产业扶持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沿江退捕区域的产业发展,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并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四、资金安排

4退捕渔船拆解、过渡期补助等所需资金在整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国家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省配套资金和市县级财政计划安排的配套资金中统筹解决。社会保险资金依照社会保险政策予以解决。五、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各相关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深入渔民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动,让退捕渔民了解相关禁捕退船政策,取得广大渔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渔民退捕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二)调查登记。各相关乡镇组织所属村(居)委会对退捕渔民家庭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对渔船、渔具进行登记核实,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三)审核确认。各相关乡镇要严格把握好渔民家庭信息和渔船、渔具的摸底、调查、登记工作。对确认后的摸底登记信息,由所在村(居)委会、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在退捕渔民所在村民组及村居委会公示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乡镇政府将相关信息汇总,加盖公章,报县渔民退捕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四)签订协议。各相关乡镇依据审核确认的退捕渔民信息,按照退捕政策与渔民签订退捕协议,收回渔船和渔具,办齐渔船渔具移交手续后,兑现补偿资金,办理社保手续。(五)渔船拆解。根据《***省农业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6〕33号)精神,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拆解企业。各相关乡镇将收回的渔船、渔具统一交由拆解企业集中拆解、销毁,按时完成拆解任务。

5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县渔民退捕工作领导组(附件2),统筹负责全县渔民退捕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工作调度、方案落实等工作。相关乡镇要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按照渔民退捕工作总要求,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具体任务,强化责任担当,加快工作推进。(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乡镇是渔民退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退捕渔民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退捕政策宣传、渔民家庭信息上报、协议签订、渔船移交、资金发放、社会保障和信访维稳等工作。社会保险由户籍所在地乡镇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公安、信访、人社、财政、民政和医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按照职责分工(附件3),密切配合,协同推进。(三)严格政策标准。各相关乡镇和县直部门要按照全县“一盘棋”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积极稳妥推进退捕工作落实。乡镇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把握时间节点,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严把审核关,确保渔民退捕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四)强化督查调度。各相关乡镇要倒排序时进度,加大工作力度,按时完成任务。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人社、财政、民政、医保等部门定期开展督导,相关工作进展专报县委、县政府,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影响整体推进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附件:1.***县退捕渔民社会保险办法

62.***县渔民退捕工作领导组3.***县渔民退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附件1***县退捕渔民社会保险办法一、202***年12月31日年满16周岁,且202***年度经年检合格《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所载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并于202***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捕的,须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二、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含政府代缴)、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等。三、202***年12月31日未达到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60周岁)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按照本县城乡居保制度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由县财政为参保人按年度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时限不超过15年,缴费标准为每年1500元。参保人选择每年15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超出部分由个人缴纳。(一)本办法实施时,距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60周岁)超过15年的,政府为其代缴15年的保险费。(二)本办法实施时,距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政府为其代缴保险费直至60周岁,累计代缴不足15年的,按照1500元/年标准补足至15年,一次性代缴计入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

7(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退捕渔民,可从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按月享受城乡居保待遇:1.年满60周岁;2.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3.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四、202***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已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退捕渔民,按照15年×1500元/年标准,一次性代缴计入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除以139系数,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五、退捕渔民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死亡次年停止代缴,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六、鼓励劳动年龄段退捕渔民积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今后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上级有关规定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附件2***县渔民退捕工作领导组为全面加强对新安江***县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民退捕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县渔民退捕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程立平同志任副主任,负责协调渔民退捕的日常工作。领导组下设专门工作组:(一)政策宣传组

8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人社局、县司法局、沿江乡镇。(二)社会保障组牵头单位:县人社局;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医保局、沿江乡镇。(三)信访维稳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成员单位:县信访局、沿江乡镇。(四)处置保障组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沿江乡镇。(五)经费保障组牵头单位:县财政局;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六)督查指导组附件3***县渔民退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方案制定,政策解答、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工作调度。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及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提供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核实等服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资金分配和监督管理。县人社局:负责社会保险政策制定与宣传、落实、服务。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渔民退捕工作的政策宣传。

9县司法局:负责渔民退捕工作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县信访局: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和维稳工作。县民政局:负责低保政策落实,做到应保尽保。县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落实。县交运局:负责渔民退捕船只移交时的水上安全和航道秩序。县水利局:负责退捕区域河道的问题巡查和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负责拆解企业的环保评估和拆解点监管。沿江乡镇政府:负责宣传发动、摸底登记、矛盾排查、纠纷调解、协议签订、渔船和渔具回收移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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