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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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易管理办法目录总则第一章前言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章交易商第四章信息发布和管理第五章附则现货电子超市交易细则第一章前言第二章销售与采购第三章结算与交货、接货第四章调解与处理第五章附则中远期订货交易细则第一章前言第二章交易第三章结算第四章交货、接货第五章调解与处理

1第六章附则附件一: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入市交易协议附件二: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三: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货、接货合同附件四: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品种上市申请表附件五: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交货仓库申请表

2总则第一章前言第一条为了促进钢铁的生产和流通,规范交易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经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准设立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l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分为一个总则,三个交易细则:《现货电子超市交易细则》、《中远期订货交易细则》、《招投标交易细则》(《招投标交易细则》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总则中做出具体规定的,按总则中的规定执行;总则中未涉及的,按各细则的规定或本市场的公告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场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交易商、结算银行和交货仓库等都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场接受国家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本市场依托“上海钢材网”(www.shsteeljy.com),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钢铁电子交易,提供物流配送及信息资讯服务。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从事钢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经本市场批准取得交易摊位,可参与本市场提供的所有交易专场(含各专区,下同)的交易。专场包括“现货电子超市”、“中远期订货”、“招投标”等专场。第六条交易商可在各交易专场进行采购货物和销售货物。采购货物方简称采购方,销售货物方简称销售方。临时交易商是指未取得本市场交易商资格,但根据本市场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后,可进行特定的超市采购或招投标交易。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为约定彼此间的采购及销售行为,通过本市场的各交易专场所签订的合同。第八条本市场采取撮合交易进行成交,撮合交易是指由本市场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的交易行为。交易系统根据同一标的的交易双方的采购或销售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订货价大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当销售价小于或等于订货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订货价或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第九条交货仓库[含码头、车站以及一些特指的场所等(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下同]是指由交货仓库或交易商提交申请,填写《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交货仓库申请表》(附件五),由本市场核准、委托,负责对交易货物进行检验、保管、收货、发货,并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交货仓库包括现货电子超市交货仓库、中远期交货仓库及招投标交货仓库。不同仓库的收费标准和方式以各仓库规定为准。第十条本市场注册仓单为有价票据,是本市场向货主支付货款的凭证,销售方可用本市场注册仓单申请抵顶各应付款项。第十一条电子提单是指本市场通过各交易专场系统生成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电子凭证。

3采购方应及时打印电子提单,并进行相应的后续操作。第十二条开票公司是指本市场为了方便销售方与采购方实现居中开票所认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认定的公司,具体名单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第十三条结算银行是指由本市场指定,协助本市场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包括开票公司指定的银行)。第三章交易商第十四条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l、经过登记注册,从事与钢铁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2、承诺遵守本办法及本市场其他相关规定;3、商业信誉良好。第十五条申请者应填写本市场制发的《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交易商申请表》,签署《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入市交易协议》(附件一),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应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一切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市场批准,并按租期一次性交齐摊位租金、专区租金后,即可获得本市场交易商资格,本市场给予四位编码,此编码为该交易商摊位号码,此号码为该交易商在本市场此摊位进行交易活动的唯一识别码。本市场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摊位号码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对其摊位号码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交易商向本市场租用内场摊位或外场摊位。内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内,由本市场配备必要的交易设施及入网接口;外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外,由交易商按本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相关设施,本市场提供入网接口。本市场对交易商存入本市场(或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或根据交易商的申请办理第三方银行监管。第十七条交易商可向本市场申请各交易专场的专区,经本市场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方可设立。第十八条交易商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租用多个摊位、专区。本市场摊位、专区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摊位、专区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并将转租协议送交本市场审核批准。本市场对交易商的风险控制为总体控制,即如果同一交易商某个摊位存在风险隐患,则该交易商相关其它摊位将共同承担责任。第十九条本市场收取摊位费、交易专区费,本市场可调整摊位费、交易专区费的标准,费用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第二十条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l、有权参与本市场设立的各交易专场、专区的交易活动;2、使用本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享有本市场提供的相关服务;3、经本市场批准转租摊位、专区;4、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选举或被选举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委员会;6、其他应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一条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l、应遵守本市场各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42、应保护好自己在本市场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交易商摊位号码及密码、电子提单的提单号及验证码等,若因交易商自身原因保管不当,泄露相关资料所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一切责任;3、应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4、应及时通知本市场其所发生的重大变更;5、应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本市场备案;6、应接受本市场的业务监管;7、应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8、其他应履行的义务。第二十二条交易商入市前应与本市场签订《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入市交易协议》(附件一),该协议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交易商不继续在本市场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其摊位号码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一切责任。第二十四条交易商销售货物时,应提交本市场认可的货权凭证并对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或提供相应担保,担保形式由本市场规定。第二十五条交易商采购货物时,应向本市场或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支付货款。支付货款应与货物流相一致,否则本市场有权根据货物流的方向自动实行代收代付,本市场(含开票公司)提供相应的代收代付凭证。第二十六条下列行为是本市场禁止的行为:l、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2、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3、诋毁本市场声誉,破坏本市场财产;4、欺行霸市,扰乱市场;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不良行为。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市场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本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从严调整分期付款进度、暂停交易、对其合同进行转让、取消交易商资格(摊位、专区不得转租)等处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天内向本市场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相关处理进行复议。在未做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第四章信息发布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市场通过“上海钢材网”发布市场文件,向交易商及所有交易者提供本市场行情。第三十条本市场发布的行情信息包括:交易货物、最新价、涨跌、开市价、申买价、申卖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采购销售申报量、交货专区、最小件重等需要公布的信息。第三十一条本市场发布的市场文件具有与本办法同等效力。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市场。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5现货电子超市交易细则第一章前言第一条根据《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易管理办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现货电子超市交易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参与现货电子超市交易专场(以下简称本专场)的交易商应遵守总则及本细则。第二章销售和采购第三条本专场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或政府临时决定的休假日除外)8:30至22:00。本专场认为必要时,由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提前开市、延时开市、提前收市、延时收市或暂停交易。第四条在本专场销售的钢铁,应为当日可交货的货物,其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其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并应达到生产厂家所出具的产品质保书的质量要求,销售方需注明生产日期,具体规定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新交易货物上市,交易商应向本市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品种上市申请表》(附件四),经本市场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第五条如无特别约定,本专场的挂单价(分订货价与销售价)是指交易商或临时交易商对品种、牌号、规格、生产厂家、技术标准、最小件重、专区(销售方需列明交货仓库)、生产日期、有效时间、货物说明等列明,并在交货仓库交货、接货的钢铁的含税价格。本专场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专区、各品种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各专区、各品种加权平均成交价的±10%。如果连续多个交易日各专区、各品种未有成交,或新货物上市,或专场涨跌超过涨跌限幅,或出现其他本专场认为必要的情况,本专场有权调整涨跌限幅或采取本专场认为有必要的措施。第六条如无特别约定,本专场的报价为含税价,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吨,计重单位为吨,计重方式可因品种、交货地不同而不同,具体规定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第七条钢铁销售和采购程序1钢铁销售的程序:(1)交易商在销售钢铁时,应向本专场提交本市场认可的货权凭证,通过本专场选择或输入品种、牌号、规格、生产厂家、技术标准、最小件重、专区、仓库、生产日期、有效时间、货物说明等本专场规定的要求,输入数量和挂单价即完成了销售方委托指令的录入。如交易商未能提供注册仓单,则应为其交货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的形式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执行;(2)交易系统将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对销售方及采购方的委托进行自动撮合成交,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二),具有法律效力;(3)交易商销售的钢铁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专场交易系统内,在系统设置的挂单有效时间内继续销售;交易商需慎重使用有效时间,尤其在价格大幅波动时,有效时间设置不宜过长,否则因未能及时撤单所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6(4)有效时间到期后自动撤销未成交部分的挂单;(5)交易成功后,交易商可通过客户端自行提取成交信息;(6)销售方应在成交后按本市场规定的时间(具体规定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将已销售货物对应的货权转移给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7)销售方应向本市场出具所销售货物的质量保证书原件或海关出具的商检证明,如无法提供原件,可在质量保证书或海关出具的商检证明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保货物质量并对所销售货物的质量问题承担一切责任。如采购方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经本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检验,确属事实,销售方应对其所销售的存在质量异议的钢铁及时予以处理(包括但不仅限于另行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同等品种、材质、规格、数量的钢铁)。2钢铁采购的程序:(1)交易商在采购钢铁时,通过本专场自主挂单或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品种、牌号、规格、生产厂家、技术标准、最小件重、专区、生产日期、有效时间、货物说明等,输入数量和挂单价即完成了采购方委托指令的录入;(2)交易系统将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对销售方及采购方的委托进行自动撮合成交,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二),具有法律效力;(3)交易商采购的钢铁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专场交易系统内,在其设置的挂单有效时间内继续采购;交易商需慎重使用有效时间,尤其在价格大幅波动时,有效时间设置不宜过长,否则因未能及时撤单所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一切责任;(4)有效时间到期后自动撤销未成交部分的挂单;(5)交易成功后,交易商可通过客户端自行提取成交信息;(6)采购方应在当天根据成交金额,按本市场规定的时间(具体规定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向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缴纳全额货款;(7)采购方应及时通过客户端取得电子提单,到交货仓库办理接货手续。第八条交易商销售及采购钢铁应向本市场或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缴纳交货、接货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第三章结算及交货、接货第九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商输入采购或销售委托指令,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需缴纳的订货款或担保金;指令撤销后,相应订货款或担保金自动解冻。订货款或担保金为价格与数量乘积的20%。本市场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订货款或担保金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具体规定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第十条采购方应在成交当天根据成交金额,按本市场规定的时间(具体规定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向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缴纳全额货款,本市场释放相应的订货款。逾期付款将视为违约;如果经本市场或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同意,可不视为违约,由本市场或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加收接货手续费,加收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销售方应在成交后按本市场规定的时间(具体规定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将已销售钢铁对应的货权转移给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本市场释放相应的担保金。逾期办理货权转移将视为违约。

7第十一条采购方应在获得提单之时起,到指定交货仓库验货,若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并预付检验费用,提请本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如经检验合格,相关检测费用由采购方承担,采购方不得拒收经检验合格的货物。第十二条交货时溢短不得超过本市场的规定,具体事项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超出此范围由本市场协调采购方与销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视为销售方违约。货款以实际交货重量或数量结算。第十三条交易商在本专场成交后所缴纳的交货、接货手续费计入货款,即销售方对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的开票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扣除应缴纳的交货手续费后的价格,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对采购方的开票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加上应缴纳的接货手续费的价格。第十四条采购方应在成交之日起(含)五日内到交货仓库办理过户或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理过户或提货的,由本市场或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加收接货手续费,具体加收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采购方可至指定交货仓库自提货物也可委托本市场送货,具体事项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第十五条销售方应在成交后五日内,向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由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货物未提货完毕,销售方应向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开具不少于成交金额80%的增值税发票。如逾期未开发票的,由本市场或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加收交货手续费,具体加收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第四章调解与处理第十六条若销售方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视为销售方违约,对销售方的首付担保金在扣减应缴纳本市场或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相关费用后余额部分赔付给采购方。第十七条若采购方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视为采购方违约,对采购方的首付订货款在扣减应缴纳本市场或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相关费用后余额部分赔付给销售方。第十八条若因一方交易者违约给另一方带来损失,本市场将协助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索。第十九条如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采购方或销售方不能履约的情况,则不视为违约。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市场。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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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远期订货交易细则第一章前言第一条根据《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易管理办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远期订货交易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参与中远期订货交易专场(以下简称本专场)的交易商应遵守总则及本细则。第二章交易第三条本专场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专场交易系统报价,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进行钢铁采购及销售的行为。第四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为约定彼此间的采购、销售行为,通过本专场签订的合同。本细则可约定的内容有:交易标的、质量品级、产品规格、交货品牌、生产日期、交(接)货日、交货地点及合同是否可转让等。第五条电子交易合同的形成:l、合同内容包括的主要条款,详见附件二;2、交易商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对将要采购或销售的货物进行事先约定,包括但不仅限于品种、牌号、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交(接)货日、技术标准、交货地点、合同是否可转让等,交易商将该约定提交本专场;3、本专场对上述约定进行审核,批准后进行编码,以货物代码的形式提交本专场交易系统并对外发布;4、交易商对以货物代码标识的货物以交易指令的形式进行交易,成交即达成电子交易合同。第六条本专场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或政府临时决定的休假日除外)9:00一11:30,13:30一15:00。本专场认为必要时,由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第七条本专场的报价为含税价,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吨,数量单位为批,螺纹钢每批5吨,螺纹连铸方坯每批5吨,热卷板每批10吨。本专场可根据交易商的申请及具体品种情况调整每批的具体数量,计重方式可因品种、交货地不同而不同,具体规定的调整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第八条本专场通过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螺纹钢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00元/吨,螺纹连铸方坯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00元/吨,热卷板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00元/吨。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幅的上限或跌幅的下限或出现其他本专场认为必要的情况,本专场有权及时调整涨跌限幅或采取本专场认为有必要的措施。结算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上市品种交货月份所有成交价与其对应的成交数量的加权平均价,如当日无成交发生则当日该结算价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第九条本专场限定每摊位最大订货数量为6000批。本专场某上市品种交货月份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不得大于同期社会相应品种供需总量,否则,本专场有权要求交易商停止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

10第十条本专场交易的程序:1、交易商采购货物,应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向本专场交付货款,将采购指令输入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2、交易商销售货物,应提交本专场认可的货权凭证,将销售指令输入本专场交易系统。交易商应对其货权凭证负一切法律责任,并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的形式由交易双方约定;3、本专场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货款、货物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交易资格,将采购或销售指令输入系统,以撮合方式进行交易;4、采购、销售申报经本专场交易系统组织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二),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采购与销售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成交信息通过本市场网络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5、申报采购与销售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专场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6、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7、交易商通过本专场的电子交易系统既可以签订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也可签订不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或解除应经交易双方同意并通知本专场;8、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价差的计算公式为:采购方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转让价-采购方订货价)÷1.17×转让数量(吨)销售方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销售方订货价-转让价)÷1.17×转让数量(吨)9、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解除时,具体事项由采购与销售双方自行约定。第十一条本专场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摊位号码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对其摊位号码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交易商进行交易按当日成交数量1元/吨的标准向本市场缴纳交易手续费,本市场可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第三章结算第十三条本专场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第十四条交易商参与本专场交易,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支付。第十五条本市场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第十六条交易商采购钢铁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的标准及进度如下:l、首期应支付的订货款标准为成交金额的20%,于成交当日支付;2、若发生本专场价格低于采购方的订货价,应在上述金额之外在本市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价差;3、交(接)货日[不含交(接)货日]倒数第三个营业日本专场开市前,应付足采购订货货款;

11交(接)货日为电子交易合同交(接)货时间的最后日期,交(接)货日当日不能进行合同转让;4、交(接)货日前,付足全额货款;5、交易商如在交(接)货日前申请提前接货,经本市场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6、本市场可调整分期付款进度及标准(具体进度及标准的调整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交易商应按本市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款;7、电子交易合同转让、解除或终止时,本市场将在扣减交易商应缴的各项费用后向采购方退还代收的剩余货款。如交易双方关于付款标准和进度另有约定,或者某些货物本市场另有规定的,可不执行本条规定。第十七条本专场注册仓单是指经本市场注册的仓单,为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货物所有权归本市场所有。仓单为有价票据,是本市场向货主支付货款的凭证,交易商将货物存入本市场指定交货仓库,经本市场和结算银行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获得货物价值一定比例的质押贷款,相关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销售方可用本专场注册仓单申请抵顶各应付款项,抵顶申请即为提前交货申请,在交货之前,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商可将已抵顶的注册仓单赎回,赎回已抵顶的注册仓单须双倍缴纳交货手续费。第十八条交易商销售货物,应提交本专场认可的货权凭证,若销售方未能提供货权凭证,则销售方须为其交货向采购方提供担保。担保标准及进度如下:1、首期应支付的担保金标准为成交金额的20%,于成交当日支付;2、若发生本专场价格高于销售方的销售价,应在上述金额之外在市场要求的时间内按价差增加担保金;3、交(接)货日[不含交(接)货日]倒数第三个营业日本专场开市前,销售方应向本专场提交经本市场注册的仓单。销售方向本专场提交注册仓单后,本市场退还销售方相应的担保金;交(接)货日为电子交易合同交(接)货时间的最后日期,交(接)货日当日不能进行合同转让;4、交(接)货日前,应提交足额货物注册仓单;5、交易商如在交(接)货日前申请提前交货,经本市场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足额货物注册仓单;6、如本市场调整采购方分期付款的支付标准及进度(具体进度及标准的调整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销售方担保金的支付标准及进度应作同等同步调整;7、电子交易合同转让、解除或终止时,本市场将在扣减交易商应缴的各项费用后向销售方退还代收的剩余担保金。如交易双方关于付款标准和进度另有约定,或者某些货物本市场另有规定的,可不执行本条规定。第十九条交易商可通过“上海钢材网”或客户端提取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第二十条交易商划拨资金的方式为:l、资金划入:交易商将资金划入本市场的专用资金账号,交易商划入资金应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摊位号码和交易商名称,并通知本市场查收。本市场在确认资金到账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对应摊位号码的资金余额;2、资金划出:交易商可通过填写《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划款申请单》申请办理资金划出,本市场将根据交易商之前所提交的《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公函》和预留印鉴进行身份验证,验证后办理划拨手续。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2第四章交货、接货第二十一条本专场交货、接货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标的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第二十二条在交(接)货日[不含交(接)货日]倒数第三个营业日本专场开市前,销售方应向本专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本市场交货仓库注册仓单。在交(接)货日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自动转为《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货、接货合同》(附件三)并立即生效。由本市场通知相关销售方、采购方,办理交货、接货事宜。如为进口货物,销售方还应提供准予在国内销售的合法凭证,并对其提供的上述全部单证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专场交货仓库注册仓单的注册程序为:l、交易商向本市场提交《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入库申请表》;2、经本市场审核同意,交易商货物入库;3、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交货仓库按本市场仓单格式加盖公章即成为本专场注册仓单。注册仓单成立之时起,货权归本市场所有。同时货主及交货仓库声明:自本仓单开出之时起,凭且仅凭本市场开具的相应提单进行提货及过户。第二十四条本市场收到销售方足额注册仓单原件和采购方全额货款后,于交(接)货日向采购方开具提单,向销售方支付80%的货款。销售方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通过本市场指定的开票公司居中开票)。余款待货物质量经采购方认可或经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检验确认,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或处理。采购方可凭本市场出具的提货凭证办理货物出库(采购方提货人应出具企业的授权证明),也可以通过交货仓库办理过户转让手续,开具新仓单,经本市场注册后用于此后的交易。在交(接)货日之后五个营业日内,本市场保留该批货物的仓单注册权。第二十五条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为:[交(接)货价±地区差价±质量品级差价]×交货数量(吨)。销售方应按此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交(接)货价为相应货物代码对应货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即交(接)货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的结算价。第二十六条交(接)货日后三个营业日内,采购方如对货物品质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并提请本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品质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如经检验合格,相关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否则,由销售方承担。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销售方构成违约。销售方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本市场协助交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本市场将违约部分货物的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采购方,货物归采购方所有。如经检验合格或采购方未提异议,销售方结清相关费用后,本市场即向销售方划付剩余货款。第二十七条若采购方在交(接)货日后三个营业日内未提异议,而在交(接)货日后45天内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品级标准,本市场将协助采购方向销售方提出索赔。第二十八条交(接)货日[含交(接)货日]之前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销售

13方负担,交(接)货日之后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采购方负担。第二十九条交易商进行交货、接货,需按交货、接货数量5元/吨的标准向本市场缴纳交货、接货手续费,本市场可对交货、接货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的调整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第五章调解与处理第三十条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摊位在本专场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交易商因在本专场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市场申请调解。本市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本市场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交由本市场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结果作为最终结果。第三十二条交易商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视为单方违约。本市场即中止其采购、销售资格,对违约方的合同进行转让,违约方的订货款或担保金在先行扣减交易商应缴本市场的各项费用后,再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余额返还。不足以弥补的,本市场将依法向其追索。如合同转让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接)货日之前无法完成,本市场则在交(接)货日起十个营业日内协助采购、销售的相应货物实现接货、交货,相应损失及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其间,本市场按违约数量和每个营业日50元/吨的标准扣划违约方的资金支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超过十个营业日仍无法实现交货、接货的,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按交(接)货价结算退款或退货,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专场在增加交易品种或开设交易专区时,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将对新增品种或交易专区部分进行补充,具体内容由本市场另行发文公告。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市场。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14附件一: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入市交易协议甲方: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第一条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的交易商,甲方为其设定的摊位号码为_________,此号码为乙方在甲方此摊位进行交易活动的唯一识别码。乙方应保护好自己在本市场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摊位号码及密码、电子提单的提单号及验证码等,若因乙方自身原因保管不当,泄露相关资料所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条乙方在入市交易之前已仔细研读了《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甲方已就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乙方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并严格按照该办法和甲方公布的文件规定从事交易活动。第三条双方认为,《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条款中赋予甲方的权力实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之必需,乙方承诺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第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交易网络、摊位及其它相关交易交货、接货设施,并为参与交易活动的乙方代收、代付相关款项。此代收、代付做为双方帐务处理的依据。第五条甲方对乙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法定有权机关或乙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第七条因甲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第八条第六、七条所述事件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乙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第九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乙方参考,乙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第十条双方明白,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仅仅是交易平台:开票公司居中服务只是为了给真实的采购方及销售方提供便利。甲方及开票公司既不向乙方提供货物,也不向乙方购进货物。在利用甲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时,乙方与其交易对象产生的纠纷,甲方可予以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未能解决的,乙方应直接向真实的交易对象主张权利(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15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加快资金周转,乙方必须以公函形式将其银行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等预先告知甲方。乙方公函指定的银行账户原则上每个地方不超过二个,全国总计不超过三个(如乙方有特殊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除外)。第十二条乙方如需将资金从其在甲方的摊位划回银行账户时,有两种方式:1、乙方点击“网上支付”提出划款申请,须预先在划款账户公函上指定供甲方为其划入资金的唯一账号,经甲方审核后,甲方于次日开市前办理资金划出;2、乙方未从网上提出划款申请,须填制《划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办理。甲方对乙方银行账户划款业务仅限于乙方公函指定的账户。如乙方确实需要将资金划入其他账户,则需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公函原件。第十三条乙方可以通过《划款申请单》传真件或原件向甲方申请划转资金,甲方凭传真件或原件核对乙方预留印鉴、账号、户名等。当传真件不清晰或印鉴核对不符时,乙方须重新传真。在收到乙方清晰的传真件或原件,且印鉴、账号核对无误之前,甲方有权暂缓办理乙方的资金划转。第十四条乙方应加强对摊位账号、密码和银行账户的管理,经常核查印鉴及资金余额。甲方视乙方“网上支付”申请为划款有效凭证。乙方应妥善保存“网上支付”的账号及密码,因乙方管理疏忽造成的资金损失,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可以公函形式要求取消或变更,或甲方有关管理办法变化时中止。第十五条如乙方通过其他公司(或个人)代付款,则代付方应出具书面代付证明,经乙方确认后方能参与相应交易活动。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七条本协议采用书面文本(含传真)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采用电子文本时,自乙方在网上点击“同意”起即为签署生效。甲方: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盖章)(盖章)签约地点:上海签订时间:年月日

16附件二: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电子交易合同销售方:采购方:签约地点:上海签订时间:年月日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提供的各交易专场的交易系统组织成交,达成如下协议:l、标的:2、数量(单位:吨):3、合同价格(元/吨)(大写):4、技术标准:符合5、生产日期:6、交(接)货日:7、货款结算方式:8、交货地点:9、是否可转让:10、其它11、违约责任违约行为详见各细则,若发生违约行为,双方在此委托市场按《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12、对可转让合同,双方约定,销售方(或采购方)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市场中第三方的采购方(或销售方)。(注:招投标应为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13、对可转让合同,在交(接)货日之前,采购方和销售方协商一致并通知市场后,本合同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时,双方按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结算补偿费。采购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双方认可的市场价-采购方订货价)÷1.17×数量(吨)销售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销售方订货价-双方认可的市场价)÷1.17×数量(吨)14、对可转让合同,交(接)货日前一个营业日市场收市后,采购方和销售方依据本合同及《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易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签订《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货、接货合同》(附件三),协助办理交(接)货事宜,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双方按交(接)货价结算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采购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交(接)货价-采购方订货价]÷1.17×数量(吨)销售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销售方订货价-交(接)货价]÷1.17×数量(吨)(注:交(接)货价在中远期订货中为结算价,在招投标中为该标的在交(接)货日前最后一个成交价。)15、本合同当且仅当采购方和销售方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生效。16、本合同中未写明的相关事项以《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易管理办法》中的条款及相关文件为准,《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易管理办法》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附件三: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货、接货合同采购方:销售方:签约地点:上海签订时间:年月日采购方和销售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组织货物交收,达成如下协议:l、标的:2、交(接)货日:年月日3、实际数量(单位:吨):4、交(接)货价(人民币元/吨):5、货款(大写):6、产品规格:7、技术标准:符合8、生产厂家:9、生产日期(交货的货物应在该日期或该日期以后生产,以《产品质量证明书》所载明生产日期为准):年月日10、交货地点:11、相关费用:交(接)货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销售方承担,交(接)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采购方承担。12、其它13、违约责任详见各细则,若发生违约行为,双方在此委托市场按《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14、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本市场有关规定执行。15、本合同于采购、销售双方签订的《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电子交易合同》终止时自动生效。

18附件四: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品种上市申请表填表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申请单位盖章生产厂家简称品种名简称技术标准牌号规格范围业务审核签字公司审核签字

19附件五: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交货仓库申请表填表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申请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电话仓库名称简称仓库地址专区管理软件系统收费标准库容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业务审核签字公司审核签字

20附件六: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代订货电子交易合同销售方:采购方:签约地点:上海签订时间:年月日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提供的各交易专场的交易系统组织成交,达成如下协议:l、货物标的:2、货物数量(单位:吨):3、货物价格(元/吨)(大写):4、货物技术标准:符合5、货物生产日期:6、交(接)货日:7、货款结算方式:8、交货地点:9、是否可转让:10、订货费标准:11、订货费结算方式:12、其它13、违约责任违约行为详见各细则,若发生违约行为,双方在此委托市场按《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14、对可转让合同,双方约定,采购方应在交(接)货日[不含交(接)货日]前第二十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支付首期订货款,标准为销售货款的20%,否则代订货电子交易合自动解除。15、对可转让合同,双方约定,采购方在交(接)货日[不含交(接)货日]倒数第三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应付足全额订货货款;销售方应向本专场提交经本市场注册的足额仓单。16、本合同当且仅当采购方和销售方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生效,签订生效当日即支付订货费。17、本合同中未写明的相关事项以《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易管理办法》中的条款及相关文件为准,《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铁交易管理办法》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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