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不胜任干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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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不胜任干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建立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适应集团快速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处置不胜任干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公开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三)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原则;(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依法办事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干部。不胜任干部的调查、认定、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任免程序进行,集团部室副科级及以上及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由集团党委负责,子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由子公司党委负责。第四条不胜任干部,是指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等行为且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而被司法纪检部门进行处理的干部。经组织考察考核,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胜任的干部:(一)不重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经受不住政治风浪的考验。

1(二)不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领导班子中搬弄事非、制造矛盾,长期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因作风独断、漂浮,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三)不重视廉政和作风建设,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或生活腐化等问题,在群众中或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决定给予处分,建议免职的。(四)在离任审计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根据审计结论和具体情况应进行组织处理的。(五)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综合考评分值75分及以下,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六)组织观念差,纪律性不强,不服从组织安排,10天内不到新的工作岗位履行职责的;无正当理由连续10天不上班,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七)对存在的问题经多次批评教育,拒不接受,屡教不改,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映强烈的;实行诫勉期的干部,在诫勉期满,仍没有改正错误的。(八)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在工作决策等方面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九)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十)因管理失误,发生严重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或发生事故未能快速组织解决和处置,使事故后果扩大的。

2(十一)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较差的。(十二)因年龄、身体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十三)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或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在某一单位、某一部门工作一年以上,仍打不开工作局面的。第五条评定和处理不胜任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反映途径。反映不称职干部的途径主要有:(1)纪检部门调查意见;(2)干部年度考核结论;(3)经济责任审计;(4)基层评议和民意调查;(5)舆论监督;(6)群众来信来访。(二)调查核实。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在梳理汇总的基础上,对干部的现实表现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并提出是否评定为不称职的意见。(三)反馈情况。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与被调查对象谈话,如实反馈情况。(四)本人申辩。拟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可提出意见,进行申辩。

3(五)汇总复核。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复核调查情况、反馈情况和本人申辩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六)讨论决定。党委听取情况汇报后,研究作出处理决定。(七)告知谈话。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公司主管领导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处理的不称职干部进行谈话,告知处理意见,说明评定和处理的依据,并指出努力方向。(八)执行决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落实公司党委的处理意见。被处理的不称职干部如不服处理决定,可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第六条处理不胜任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岗位调整、降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方法进行处理。凡存在第四条不胜任干部认定标准(一)至(七)条情形之一的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胜任干部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出现(八)至(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干部应引咎辞职,对于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应当责令其辞职。出现不胜任干部认定标准(十一)至(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免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任用。第七条对于需进行降免职或引咎辞职处理的不胜任党员干部应根据情况予以党纪处分。第八条本办法由集团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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