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两国公务员惩戒及救济制度比较

德法两国公务员惩戒及救济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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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月行政论坛总第))期JKG3C<34L#$$%0BC6:67?49?6G3H46<@:3I3:349FJK,))德法两国公务员惩戒及救济制度比较田志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摘要:对比德法公务员惩戒救济制度:",在适用对象上法国纪律处分适用范围更大,基本涉及在职的所有公务人员,而德国只适用于事务官,对于政务官则不在此范围内。德国惩戒要求比法国更严;#,在惩戒措施上,德国惩戒中经济措施占比例较大,而法国更强调晋升和职级方面;-,德法的惩戒机关和惩戒程序也有明显的区别。从德法公务员惩戒救济制度比较中可看出我国在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程度、观

2、念、惩戒救济程序和救济保障等方面的不足。关键词:德法;公务员;惩戒;救济;比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0文章编号:"$$/&%)$1’#$$%*$)&$$!"&$%公务员必须严格履行应尽的义务,违反义务或拒不履行义———申诫’2345367*。是指对公务员某一行为的斥责。主管务将受到惩戒,此为惩戒之维护秩序功能;而惩戒!仅在公务员长官对下属的指责、警告等非特别表明为申诫,则非属惩戒处严重违反义务理由下,才可对其处身份及财产之惩戒,亦需经由分。申诫是最轻之惩戒,升迁不受影响。一个法定的惩戒程序,否则惩戒不得为之,此为公务员权利之保———罚款。不得超过

3、一个月薪水,若惩戒当时公务员无支薪障功能。而即使遵守法定程序之惩戒,尚存惩戒滥用、惩戒违法时不得超过五百马克,也不影响公务员的升迁。之可能,所以必须保证严密、通畅的救济制度,否则将严重影响———减俸。减俸除了减少薪俸外并设有一定期间。最高的减公务员勤务之效率与信心。本文以法、德两国惩戒救济制度为俸额度为现有薪俸的五分之一,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在减俸期间比较对象,试图从中发现我国惩戒救济制度之不足,寻求适合我不得升迁。国的制度设计,以切实保障公务员之权利,使其放心大胆投入工———降级。降级正好与升迁相反,乃是在同一官等内作,为我国法制行政做出贡献,而这对于国家的发展

4、至关重要。’89:;<9=:*降至下一级之位阶。公务员必须在降职期间内表现因为公务员不但是法律的执行者,很多情况下又是实际立法者,称职并至少五年以上才得以升迁。或至少是立法参与者,所以没有合理的公务员制度,没有优质高———免职’>:?;34:@:A9:7B3C.63:7?*。免职是在职公务员最效的公务员队伍,一国事业之发展,人民权益之保障的实现将难重的处分,乃解除公务员的职务。公务员丧失其薪俸、退休金之以保证,或至少是大大延缓进程。请求权,并不得冠以职称及勤务,具效力且及于其服务内之所有职位。免职后符合保险法之规定时,仍可申请退休后之保险。免一、比较篇:德法惩戒

5、救济制度比较职后,可申请任用新职,但若任命时不知其已受免职处分时,仍’一*适用对象可撤销其任命。德国公务员惩戒法适用的对象为公务员及退休公务员。公———退休金之缩减及撤销退休金之给予(0<34D3::@:AB37务员乃是指事务官。若法官无特别规定时,联邦规定之惩戒程E@=3A3=9F?7*。对退休公务员仅得处这两种惩戒,而对实习或试序适用于法官。用员仅得处记过或罚款。适用在职公务员减俸之规定。根据"!+%年法国国家公务员地位法和地方公务员地位法,法国的惩戒措施按其轻重程度排列如下:(")警告;(#)训惩戒对象一般包括在职的国家公务员’军职人员、议会的公务人诫;(

6、-)从晋升表上除名;(%)降级;(/)不超过"/天的临时解职;员和司法系统的法官除外*、地方公务员和医疗机构的公务员,())强制调职;(()降职;(+)六个月至二年的临时解职;(!)强制个别情况例外。如公务员离职后,其在职期间所犯的违纪错误退休;("$)撤职,这一处分导致在任何情况下都失去享有退休金可以受到惩戒。的权利。从两国适用对象比较中可知:法国纪律处分适用范围要更比较两国惩戒措施,明显可见二个特点:(")法国对于晋升、加宽广,基本涉及在职的所有公务人员"。而德国只适用于事务职级之强调要甚于德国。这与法国的行政文化有密切联系,法官,对于政务官则不在此范围以内

7、。德国惩戒要求更严格,对于国长期以来是一个权力集中的国家,行政人员享有崇高威信,对退休公务员的违反义务行为也要予以惩戒;法国虽也处分退休于其职级的些微变动即可达到适应之处分目的;’#*德国惩戒中人员,但仅限于其在职期间所犯错误。经济措施占很大的比例,笔者认为这与德国人的精细、处事之精’二*惩戒措施致相关。而且惩戒措施的具体标准明确、规范,富有操作性,值德国联邦惩戒法规定有如下几种:得我们借鉴。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田志毅’"!()—*,男,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本文在论

8、述中为了忠于引文之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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