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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进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http://code.fabao365.com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文件号】湘劳社政字[2004]40号【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4-09-20【实施时间】2004-09-20【时效性】有效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人事局,职业技术学院: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
2、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动我省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提高能力、服务就业的原则。在职业院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在于使职业院校的教学内容、方式、手段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结合,与用人单位岗位技能需要相适应,不断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二)专业和职业相对应原则。职业院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设置和调整专业,明确专业的就业岗位和就业岗位群。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
3、5.com (三)标准统一、保证质量的原则。职业院校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严格质量管理,使学生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要求。 (四)鼓励模块培训、过程考试的原则。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需要,结合本专业课程安排,可将教学和考试内容分为若干功能模块,模块教学结束即可组织考试,所有模块考试合格,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 (五)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择优试点、稳步推进、逐步实施。 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要求 (一)工作范围 我省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均应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地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
4、育教学改革,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要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关规定指导并要求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业院校,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申办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理论知识考试免试 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试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
5、行操作技能考核。 (三)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免试当前页码:2 http://code.fabao365.com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直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经人事、教育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对职业技术学院和具备条
6、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免试部分科目等政策,逐步实现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相衔接。 以上所称职业院校包括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 三、免试学校申报条件 (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涵盖国家职业标准,适应用人单位的岗位需要和就业需要。 (二)实训场地设备的数量、规格能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实训要求,实训岗位和本专业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5(实训设备的使用率按75%计);实训教学和理论教学的比例不低于4∶6。 (三)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以上职业资格
7、,并能够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实习指导老师与学生比不低于1∶30,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应占50%以上。 (四)本专业(职业)应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3人以上。当前页码:3 http://code.fabao365.com (五)所有申请开展免试试点的职业院校已经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资格,且免试试点职业已开展中级技能鉴定工作两年以上,鉴定合格率在80%以上。 四、组织机构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共同组成湖南省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负责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工作的规划、
8、指导、检查、评估。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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