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政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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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政府规章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乡镇人民政府;(

2、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五条第9页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负责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

3、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工作。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二)体现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五)精简、效能、规范、公开。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二)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增加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4、章规定的事项。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即时立项。第九条第9页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可以请有关专家参加或者委托有关专家负责起草工作。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及专家的意见。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存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定。第十条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

5、革等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区)政府或者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提交审议决定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布后15日内报送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15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市人民政府列入立项工作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

6、》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第十二条政府工作部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审查的公函和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意见函;(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和纸质、电子文本;第9页(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四)征求意见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有关材料及有关参考资料。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四)采纳有关部门、专家或者社会公众意见情况。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应当说明评估

7、结果采纳情况。第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报送部门补充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的,报送部门应当按要求提供;需要补充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法制机构反馈意见。第十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三)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9页第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

8、在收到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成的,经政府法制机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起草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退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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