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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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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水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天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
2、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县人民政府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有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等。 -11-(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对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3、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确定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增加、减少、改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条件、范围、种类和主体。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明,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和要求。 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是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
4、性文件的主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计划草案; (二)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组织发布;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11-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解释; (六)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七)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县人民政府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应当对该申请项目的
5、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依据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法制办应当根据全县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县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草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对列入县人民政府年度立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上报县人民政府。-11- 县人民政府年度立项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年度立项计划确定的规范性
6、文件,由县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法制办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除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
7、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 -11-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负责,组织业务、法律和文字水平较高的人员参加。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
8、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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