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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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24号),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上海工商信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本校。第二条学校从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第三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科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二周者,取消入学资格。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科在一个月内将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第四条

1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学生科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向学校学生科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凡按大类专业招生或不分专业招生入学的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第六条学生入学注册时,学校财务部门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并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收取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第七条新生登记入学注册后,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科在两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二周不注册者,由学校学生科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科办理自动退学手续。第二章成绩考核第九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由班主任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学业考核与记载由学校教务科负责管理,操行考核与记载由学生科负责管理。第十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按不同课程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其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20%)、期中考试(20%)和期末考试(60%)综合评定,并要求每学期安排阶段性测验不少于2

2次,测验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构成部分。考查课程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其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40%)和测验成绩(60%)综合评定,要求每学期阶段性测验不少于4次。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第十一条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由教研组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学生无故缺课、缺作业一学期累计达到三分之一上者,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查的资格,并视其认识与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补考的机会。第十二条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连续性课程以学年按两个学期考核成绩的算术平均值记载;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学校认可的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均予以承认并允许免修,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组织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允许学生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

3学生申请免修的,须在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填写专用申请表格,由学校教务科组织审查或考核并签署意见,报校长室审批同意者,即可免修相应课程。第十四条体育课为必修课。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等非主观原因,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持二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经学校教务科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但不得免修。第十五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学校教务科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核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本学期补考机会一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均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学校教务科指定的日期参加补考。因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补考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成绩可按实际成绩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不超过二次,一次在学期或学年间,另一次在毕业前。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年级的学生,课程总评不及格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可取得学分,如补考不合格的,必修和限定选修课程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任意选修课程。连续性课程其补考范围应包含两个学期讲授的课程内容。第十七条学生操行评定以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第三章升级与留级第十八条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课程两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4第十九条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三门及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若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门数规定时,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才能申请对第一学期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但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机会。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凡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三)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每学年留级的学生名单,由学校教务科统计并公布。第二十条留级的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科批准,可允许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第二十一条学生留级在最长学习期限内以三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留级的学生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第二十二条实行完全学分制年级的学生,不实行留级制度。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一)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5(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四)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学生转学、转专业应由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在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由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申请表或学校印制的转专业申请表,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教务科组织审查,报校长室审批同意,方可转到相应专业。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科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二)学生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转学,须经校长室批准,并经转入方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部门(指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同意,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科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办理学生档案转移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科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并办理学生档案转移手续。第二十五条一年级与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根据实际情况承认其相应的学习成绩或学分,其转学手续与中等职业学校间转学相同。

6第五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校学生科审核,校长室批准,可准予休学:(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二)因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即在学期间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间以三次为限。第二十八条学生因工学交替申请休学,须在校学习满两年或完成60%学分。学生因病申请休学,须持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可按休学一次处理,保留学籍一年。第三十条休学期间学生管理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负责,由学校学生科与之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前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学生科核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一)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核成绩全部不及格者;(二)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

7(三)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四)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五)经医院确诊,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劝退和责令退学的意见,由学校教务科(属第一、二项情况)、学生科(赂第三、四、五项情况)提出,报校长室批准执行。第三十三条学生有退学的权利。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第三十四条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时,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科发给写实性学历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满一学年且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科及时转至学生户口所在地劳动服务部门,通知学生户籍部门将原农户学生的户口仍改为农户,退学学生名单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六章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五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注重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做到不抽烟,不酗酒、不赌博、不早恋、不打架斗殴、不做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凡有违反者,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其处分办法由学校学生奖惩条例予以规定。第三十七条

8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未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其处分办法由学校学生奖惩条例予以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其奖励办法由学校学生奖惩条例予以规定。第三十九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其处分办法由学校学生奖惩条例予以规定。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依照职权分工,由班主任或专业部提出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理申报表,逐级报有关部门审批并予以公布。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作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专业部决定;作记过处分的,由学生科决定;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第四十条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处分期限分别规定如下:警告三个月;严重警告、记过半年;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期内有显著进步的,可申请提前撤消处分。

9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由班主任存入学生档案。处分到期时,由学生本人提出撤消处分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逐级交作出处分部门,确定撤消或延期的意见。撤消处分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交学校档案室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第四十一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议。第四十二条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第四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报区教育局批准,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科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办理学生档案转移手续和户口手续。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和肄业证书。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四十四条本校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校教务科于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指定的日期内,组织仍有课程不合格,但还有第二次补考机会的学生进行补考。补考结束后,由校长室召集招生与就业指导科、教务科和学生科逐个审核毕业班学生毕业条件,作出学生毕业或结业的决定,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科负责向市教委办理毕结业证书。第四十五条

10具有学籍,操行评定合格,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经考核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第四十六条经学校批准,在学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不及格,或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中专班、职高班学生,适用于实施学年制或学分制管理的班级学生。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根据市教委的规定,自新生年级开始同时统一实行学生电子注册制度。本实施细则颁发前的有关中专、职高学籍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等停止执行。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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