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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0
《县政文件审查备案规定-政府规章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县政文件审查备案规定/政府规章制度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受理登记。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出具《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前置审查情况进行登记。制定机关凭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通过登记回执》在报刊、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前置审查,一般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市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在理解上有严重意见分歧等重大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或者召开相关单位、管理相对人,以及法制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
2、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第十二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就制定权限、程序、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第十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受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规定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制定机关。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又未告知延期理由的,视为审查同意。第6页规范性文件审查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
3、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受理后立即审查。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一)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主体、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应提出审查通过意见;(二)内容基本合法,但语言表述不规范、存有法律常识性错误,要提出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三)对超越法定权限的,要提出纠正意见;(四)对涉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变相限制权利,以及增加义务事项的,要提出明确的取消意见;(五)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违反有关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应提出不予制定的意见。审查发现上位法依据存有问题的,应当提出审查纠正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制定机关重新修改审查。第十六条制定机关收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进行相应修改处理。第6页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辩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县政府裁决。第十七条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十五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县政府、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5、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三)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上述规定报送备案。第十八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提交第九条第(五)项及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三)已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及对前置审查意见的吸收情况进行审查,备案审查的期限依照第十三条规定。第6页第二
6、十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登记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通知制定机关;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通知制定机关在十日内补充报送备案。第二十一条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
7、处理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在公开公布的文件载体上公告。(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第二十二条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审查处理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并按规定重新报送备案。第二十三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公布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将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季度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或机关网站上公布。第6页第二十四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
8、备案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前置审查和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第二十五条制定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内容存有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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