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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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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各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玉林市市直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县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要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财政局备案。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的,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需要增加经费的,经县委组织部审定后报县政府审批。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1(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含参训人员携带的司机等其他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含参训人员携带的司机等其他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和现场教学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第九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培训班地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区外办班3201505030550区内办班(县外)2301203020400县内办班190120251535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外单独核算。
2(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厅(局)级领导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领导干部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县直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单位承担.(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标准的30%。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县、镇分级管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列入培训计划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含7日)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十五条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第十六条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
3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七条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八条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九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第二十二条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赴区外办班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4(七)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培训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政策。县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培训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容县培训费管理办法》(容财行〔2014〕5号)、《容县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容财行〔20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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