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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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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
2、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培训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严格控制、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单独编制培训费预算,明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省财政厅对各单位培训费实行上限比例控制。各部门培训费占本部门公用经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不含部门承办的非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参加的培训费用),特殊情况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强化培训费预
3、算约束。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经人大批准的培训费预算,不得突破年初预算确定的经费数额,如确有重大特殊情况需追加调整的,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
4、月1日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
5、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一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150 90 100 6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
6、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二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三条 培训费由组织培训的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四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
7、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六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
8、的培训原则上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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