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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管理办法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是中职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主要是指在非毕业学年,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参加的实践教学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专业技能实习、专业技能培训、校外教学实习、校内教学实习等。第二条工学交替工学结合的目的首先是在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使学生在真实的职场情境中,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团队协作精神、交流沟通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同时,学生将所学知识及技能应用于岗位实践,熟悉自己将要从事的行业运行情况,获得本专业生产实际中常用的技术知识、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打好基础。二、组织领导第三条建立健全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管理体系。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立由实习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组成的工学交替工学结合领导小组,负责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工作的规划、协调、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或紧急事件的处理;由实习处负责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考核。第四条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项目在正式实施前,必须进行以下审批程序:1、由实习处与相关企业进行初步商讨,并实地考察该企业的工作、生活等设施,在确认可行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领导批准生效.6
12、由实习处负责与相关企业进一步商讨并签署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由实习处负责与实习企业共同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教学文件,并提出教学进程调整方案,以及教师安排、实习成绩的认定等意见,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正式启动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第五条由实习处和实习企业共同负责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1、双方应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前的动员和专题培训,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考核办法,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预防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并在进入正式企业前,由班主任组织实习学生签署实习协议书,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共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2、学校领导必须定期到实习企业检查实习情况,加强指导和管理,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正常有序开展。第六条学生在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结束时,应将学生实习报告、协议书、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实习大纲与进度计划及指导教师实习总结等教学资料及时汇总上交实习处存档备案。三、指导教师职责指导教师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派出的实习带队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可由专任教师或辅导员担任;二是由企业选派的有实践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第七条校企双方密切合作,加强联系与沟通,重视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指导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中注意培养学生敬业守纪的劳动态度、不怕困难的心理素质、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第八条6
2企业指导教师应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学生的实习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如在实习期间,学生被安排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实习,企业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学生的表现、工作质量做出客观评价,评定成绩。第九条学校实习带队教师应代表学校全面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问题和事故隐患,并主动向实习处反馈;遇到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实习处汇报,按学校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调查工作,写出书面报告,并协助学校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实习结束后,要听取实习企业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做好实习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交实习处汇总。第十条学校实习带队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及时进行批阅;并结合实习期间学生的日常表现,评定学生实习考核成绩;最后按规定比例,综合企业指导教师和学校指导教师的考核成绩,计算实习最终成绩。第十一条学校实习带队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由实习处根据其实际情况核定。第十二条外出实习班级的班主任,无论是否为实习带队教师,都有责任去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问题和事故隐患,协助学校做好非常情况或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四、学生职责第十三条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所有学生都必须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实习态度,认真完成实习任务。第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实习秩序,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严格遵守实习企业的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尊重企业指导教师,服从管理与分配;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事先报请学校和企业的批准,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由实习处与企业协商解决。第十五条6
3学生应提高自我管理能力,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在实习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管理规定,牢记“安全第一”,防止各种工伤事故的发生;外出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等,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十六条在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上课培训、生产实习、政治学习等一律都实行考勤。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若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应向企业有关部门提前递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及请假期限,并出具相关证明(病假凭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事假凭家长信件等证明材料)并按审批程序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该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其他同学及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学生假满后,须及时向原批假人或有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若假满不能按时返回,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按请假审批程序审批。不经准假而缺席者,一律作旷课(工)论处.第十七条实习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应及时撰写实习报告,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完成并交给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作为考核的依据.五、成绩考核第十八条学生在工学交替工学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指导,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重考核制度.第十九条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作为单独一门必修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进行成绩记载。考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0%。学生如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实习,考核成绩应是所有实习岗位的综合考核成绩。第二十条对于因各种原因而被批准同步安排在校内实习的学生,实习结束,考核成绩均以及格记载。第二十一条没有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和时间的学生,实习成绩均以不及格记载.有条件时,可由实习处协调,安排在其他班级进行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时重作,或利用假期安排在指定企业进行重作。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重作最多只有一次,考核成绩最高为及格。重作不及格,不予毕业。六、违纪处理6
4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可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并补充下列条款。当本补充条款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不一致时,按本补充条款执行。1、发生旷工(含培训课)情况,视其情节、认识态度和改正的表现,给予以下处分:旷工1天,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旷工2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旷工3天及以上,或屡教不改,重复旷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半月不归且无正当理由者,学校可张榜公布,给予退学处理。2、违反企业规定,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者,学校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责令赔偿损失。累计受到3次通报批评者,学校可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对于违纪情节比较严重,被企业取消实习资格而退回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认识态度和改正的表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严禁学生在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期间,利用工余时间聚众赌博、酗酒闹事。对于参与者,视其情节、认识态度和改正的表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组织或发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围观或者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理。4、举止不文明,在企业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破坏公共设施,且不听劝阻,不服从教育、管理,甚至侮辱、漫骂、殴打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5、违反企业消防、安全规定,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6、在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期间,要求必须在企业住宿的学生,严禁在宿舍留宿异性,违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7、对于被企业取消实习资格退回的学生,由实习处等有关部门协商,同步安排在校内实习,无任何实习补贴。如企业有违约金要求,由学生个人支付.七、事故处理6
5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人身、财物安全不能保证时,实习处、学生处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学校领导汇报,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出现重大事故时,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现场,同时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学生情绪,恢复实习、教学和生活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严格按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