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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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发人字[2012]35号关于印发《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公司各单位:现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1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暂行)编号:发布日期:2012年3月16日生效日期:2012年3月15日编制人:陶玉民审核人:陶玉民 编制单位: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批准人:曹爱民页数:共11页

2制度修订记录表制度名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暂行)编号编制时间首次编制修订 编制生效时间废止时间201120112012.3.15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陶玉民陶玉民曹爱民主要内容说明:明确了有关职工行为规范,结合新“八不准”条款,完善各项劳动纪律管理考核流程。修订内容说明:

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规范、有序的生产工作环境和秩序,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企业工作、生活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各类工作和学习的所有单位及人员。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成立劳动纪律领导小组,对公司劳动纪律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第五条 公司劳动纪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修)订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劳动纪律管理的总体安排,组织进行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和工作协调。劳动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下属厂(矿)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纪律工作负全责。各单位-11-

4成立劳动纪律管理工作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有关规章制度,提升职工守纪意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制(修)订管理考核细则;实施有效管理。第七条  对本单位区域内的工程承包、设备维保、生产协力、劳务派遣等服务单位人员实行监管。督促其认真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各项管理规定,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第八条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实行厂矿、车间(科室)、班组三级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劳动纪律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劳动纪律“三级教育”、“三级检查”、“三级考核”和“三级管理”。第三章工作时间第九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合理的制定工作班制.第十条 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排定的班次工作或休息,不得擅自调班、休班等,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十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除特殊情况外,各单位不得任意抽调职工从事非生产经营性活动或到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工作。第十二条各级组织安排脱产培训的,视为工作出勤时间。未经批准不参加培训者,按旷工处理。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第四章考勤制度第十四条考勤是记录职工实际工作时间,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和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依据,是岗位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11-

5第十五条 考勤记录实行受控管理,要求专人负责、当日考勤、据实记载、规范填写、不得涂改,休息休假的记载必须与假期或证明相符。第十六条  月考勤记录(含电子记录)由主管领导核实,本人签字,经单位劳动纪律主管部门审定后集中保管。考勤记录必须妥善保管两年。第五章 交接班制度第十七条 交接班是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重要手段,实行连续工作岗位的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第十八条 交班准备工作:(一)检查并记载岗位生产、设备运转、维护、安全、防火等各项基本原始记录;(二)做好岗位卫生清扫及必须交待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接班准备工作:(一)接班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到岗,同时配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完备接班工作;(二)接班负责人组织召开班前会,检查接班准备情况,布置工作任务。第二十条严肃交接班纪律:(一)交接班必须按岗位对口进行,不得由他人代替交接或签字;(二)交班人员未按要求交待清楚,接班人员有权要求重新交班,直到交清为止;-11-

6(三)如遇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保证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直到有人接班后,方可交接班离岗。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基层领导必须对所辖范围内岗位交接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第六章 请假制度第二十二条 病假:(一)职工因病停止工作需先请假,必须有就诊医院出具的休工建议书作为休工的主要依据,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无法提供休工建议书的,可在出院后补交病志和出院证明,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旷工处理;(二)病假审批:1。请病假一天以内的,由班组长批准;2.请病假三天以内的,由车间主任(科长)批准;3.请病假七天以内的,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批准;4。请病假七天以上的,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5。各级管理、技术人员按以上时间段,依照管理层级履行请病假及审批手续。(三)职工在病假期间,适逢工休日、法定节假日时,假期连续计算,病假计薪天数按应出勤工日天数计算;(四)职工患病经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治疗、休工后要求复工的,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医生出具的患病职工诊断书、病志和出院证明等确定是否可以复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复工;(五)-11-

7患精神病、结核病、传染病等病症须由指定医院或专科医师诊断,并出具诊断书;(六)职工外出途中需就医的(只限急病和住院治疗的人员),必须提供当地乡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书、药费单据等有关凭证;(七)各单位对以下开具的休工建议书确认有效:1。各医疗机构的门诊部门医师每次仅能开具十五天内的休工建议书(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最长为一周);2。如病情需要超过十五天的,须经科主任及门诊主任盖章;3。连续开休养超过三十天的需有专科主任意见。(八)各单位要建立职工长休(一个月以上休工)休工建议书、诊断书管理、走访台帐:1。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各类休工情况必须逐月详细登记,做到“三清"(即:休工时间清,病情清,诊断医院、医师清);2。对一个月以上的休工职工,单位应每月走访一次,并建立走访台帐,做好记录。(九)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按劳部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479号)执行。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不能上岗工作的,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第二十三条事假:ﻩ(一)职工因事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不得事后补假;-11-

8(二)事假审批与病假审批一致;(三)事假扣薪天数按应出勤工日天数计算;(四)职工请事假当年累计不得超过十五个应出勤工日天数,十五天以上的按旷工处理,同时追究准假人责任.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需要而加班,单位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假或支付加班工资。补休应尽量在当年安排,职工补休,应经车间主任(科长)批准.第二十五条  职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产假(含男方护理假)等,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职工请假,必须认真履行请假手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旷工天数按应出勤工日天数计算:(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上班者;(二)请假期满,续假未批准未到岗工作者;(三)出具假诊断(病休)证明者;(四)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听从生产指挥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按时到规定岗位工作者。第七章检查第二十七条  劳动纪律检查实行以单位自查为主、上级部门抽查为辅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劳动纪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建立劳动纪律互检制度,由公司抽调各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互检小组进行跨单位的劳动纪律检查,形成监督机制。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劳动纪律教育台帐和检查台帐,公司-11-

9对各单位执行劳动纪律管理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制度。第三十条 劳动纪律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可持劳动纪律检查证件对公司任何单位及岗位进行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对违纪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登记,并对违纪行为依法纠正和查处.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违纪举报。各单位也要相应建立举报制度.第八章职工违纪情形第三十二条职工须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八不准"规定:(一)不准违反法律法规;(二)不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三)不准酒后上班、上岗;(四)不准睡岗、串岗、脱岗;(五)不准迟到、早退、旷工、干私活;(六)不准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七)不准违反门禁管理规定;(八)不准借病事假从事有收入的活动。第三十三条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1。因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大生产、设备事故,较大火灾、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2.销毁、藏匿、涂改工作资料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的;-11-

10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4。因在厂区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被公安机关处以十五天及以上拘留的;5.盗窃企业资材被公安机关拘留或盗窃资材价值2000元及以上的;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其他情形。(二)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1。因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生产、设备、一般火灾、人身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2。销毁、藏匿、涂改工作资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的;3。在单位内从事盗窃、赌博活动的;4.在单位内喝酒或酒后上岗的;5。擅自脱离要害工作岗位及岗位上睡觉的;6.用企业物资材料做私活的;7.干扰及不服从检查,隐瞒事实真相的;8.无故不服从工作指挥和调动,不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违章操作、消极怠工及出具假休养等手续的;9.以请病、事假等为由从事有收入活动的;10.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其他情形。(三)一般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1。-11-

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无牌、无证上岗操作的;2.迟到、早退、非要害岗位脱岗、睡岗、干私活、办私事、女职工违反规定时间哺乳的;3.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电视,从事炒股、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的;4.工作时间内在厂区从事文体娱乐活动(公司、厂组织的除外)的;5。将小孩或闲杂人员带入厂区或工作岗位的;6.一般违反劳动纪律的其他情形.第九章 处罚与奖励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一)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解除劳动合同;(二)对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试岗三到六个月,按本单位试岗待遇执行,一年内两次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应解除劳动合同;(三)对一般违反劳动纪律的,按其当月收入的5%处罚,当月发生3次以上的,按较严重违纪处理。第三十五条旷工一天的,按其当月收入的20%处罚;旷工两天的,按其当月收入的50%处罚;累计三天及以上的,试岗三到六个月.第三十六条由于单位管理不善出现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视情节扣罚违纪者所在单位一定额度的工资总额(一般违纪3000元以内、较严重违纪10000元以内、严重违纪20000元以内)-11-

12;对于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另行追加处罚。以上经济处罚由相关管理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七条 对本单位监管区域内的外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给予监管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违反的,应予以清退。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时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考勤记录须有文字记载。第三十九条 职工被释放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满,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未有明确结论,应在获释或期满之次日起五日内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四十条公司建立劳动纪律奖励制度,对在劳动纪律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产运营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管理实际的管理细则。第四十二条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有关政策、制度、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执行。原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11-

13主题词:劳动人事 纪律管理办法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办法  2012年3月16日印发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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