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防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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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汉县人防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序表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名称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

2、件的审查,应注重于该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责任主体宣汉县人防办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审核意见。对需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进行。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

3、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的跟踪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处理违法违规行为。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20772714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名称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依据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

4、设厅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第二条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需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建设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在流沙、暗河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

5、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宣汉县人防办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审核意见。对需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进行。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的跟踪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处理违法违规行为。5.其他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20772714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名称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审案审批实施依据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7、〔2003〕国人防办字第十八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责任主体宣汉县人防办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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