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煤监办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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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汉县煤监办责任清单主体责任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负责对全县煤炭行业执行国家行业及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反《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整顿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参与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3.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煤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编制全县煤炭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4.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及管理工作

2、。依法审查煤矿的办矿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对煤矿的办矿与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系统变更和技术改造进行初审、上报工作。5.负责对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督查检查工作,负责瓦斯等级鉴定的现场监管和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生产能力核定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对煤矿复产复工的验收工作。6.负责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总支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8.负责掌握和分析全县煤炭运行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负责行业新技术推广工作,指导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组织开展

3、煤矿生产安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负责行业科技成果的报审工作。9.承担县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10.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46宣汉县煤监办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煤矿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实施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责任主体综合室、安监股、行业股、法规股、监控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

5、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

6、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22150846宣汉县煤监办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煤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处罚。实施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关

7、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超层越界开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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