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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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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解读为加快推进山东省水利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文件精神,省水利厅修订印发了《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7〕7号)(以下简称《办法》)。一、《办法
2、》修订背景一是按照深化水利改革的工作要求,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适应新时期的市场形势,迫切需要修订出台相关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规定、新要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来了一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规定,省委、省政府2015-2017连续三年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根据任务要求需要结合水利行业实
3、际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4修订完善。二、《办法》修订过程《办法》是在原《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形成。《通知》公开向社社会征求了意见并充分吸收各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的反馈意见后修改完善而成。三、《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更正、信用新息应用、监督管理共四个章节二十二条款,根据最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发现的问题,对原办法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完善了对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的各类
4、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发布、更正和应用的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开展动态评价、不良行为在“信用山东”网站公开曝光、诚信红名单等新规定。更好地适应了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息管理新形势,并体现了当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办法》基本涵盖了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所有内容,明确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应用的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各种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扩大了信用信息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
5、用信息采集、发布、更正和应用的管理。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参与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供货、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二是明确了信用信息的的概念。本《办法》中的信用信息是指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各类市场主体相关的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几大类信息。同时《办法》还对各类信息包含具体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说明。三是规定信用信息管理管理原则和各级管理权限。《办法》规定全省水利
6、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其中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四是对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更新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规定进入本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各类市场主体均须在省水利信用平台填报并自主发布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市场主体应当对信用信息进行定期更新,《办法》同时对企业如何进行信息更正、4异议处理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五是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
7、新《办法》加大了对信用信息应用的篇幅,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办法》中特别指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应作为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环节的重要依据,对市场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在资质升级、评奖评优等活动中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对信用等级为CCC级的市场主体在招投标活动等环节给予一定的扣分或其他惩戒。六是建立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机制。《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
8、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市场主体发布的不实信息进行举报和检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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