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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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2第三章 基本信用信息的管理4第四章 不良信用信息的管理4第一节予以公告的不良信用行为4第二节不予公告的不良信用行为7第三节其他规定8第五章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及应用9第六章更正及举报投诉11第七章监督管理13第八章附 则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水利

2、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评分、发布、更新、应用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及水利工程的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本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本办法所称水利

3、工程是指防洪(防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围垦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14第四条 【基本原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实行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信用档案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水利建

4、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本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相关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立、维护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及发布相关信用信息,负责省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将信用信息及时报送水利部。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分别负责其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第六条 【全省统一发布平台的运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

5、用信息平台采集、发布和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除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及形成的电子数据由平台后台保存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14对在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依据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第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定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业绩、从(执)业人员信息等信息。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符合本省有关规定的表彰信息。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与水利工程建

6、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以及虽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法及认定标准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信用信息公开有效期限】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有效期限为: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有效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14公开有效期限届满后,相关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录信息转入发布平台后台长期保存备查,不再对外公开,法律、法规

7、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基本信用信息的管理第九条【基本信用信息的填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当登录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要求,如实填报基本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开。市场主体应当对相关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主填报的基本信用信息将作为行政管理、评优评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条【未填报基本信用信息的处理】水利建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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