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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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药学院发[2011]16号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9〕48号)》和《浙江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医学部发〔2009〕19号)》的文件精神,对申请授予学位的药学院在读研究生作以下规定。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一)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项学习任务,通过全部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二)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对各学位类型的具体要求如下:1.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1)至少

2、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且累计IF≧2.0,其中英文论文至少1篇。(2)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IF≧3.0的SCI收录的刊物上。(3)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以共同第一作者在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排名第二位作者要求IF≧5.0,排名第三位作者要求F≧10.0。(4)已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第1-4位的省部级一等科技成果奖或署名在第1-2位的省部级二等科技成果奖。2.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1)以第一作者发表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或IM、EI收录)以上刊物学术论文一篇。(2)以前二位作者发表SCI学术

3、论文一篇。(3)以前三位作者发表IF≧3.0的SCI学术论文一篇。(4)以前五位作者发表IF≧5.0的SCI学术论文一篇。(5)以合作者发表IF≧10.0的SCI学术论文一篇(不记排名)。(6)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对公开发表论文暂不作具体要求。4.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参照上述全日制研究生出口标准规定执行。(三)上述研究成果均应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时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研究生可以是第二完成人。但有如下情形者,按下述规定认可。41.以导师组(以导师为主,由合作导师或协助导师组成导师组,人

4、数一般不超过3人)集体指导培养博士生,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时导师组成员为通讯作者或导师组中的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成果亦予认可。导师组成员名单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年内报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由管理人员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方为有效。2.与境外高校联合培养的我校博士生,在合作方教授指导下,从事合作方课题研究并完成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情形者予以认可:(1)以我校博士生为第一作者,但同时以合作方高校和浙江大学为作者单位的;(2)以合作方导师为第一作者,我校博士生为第二作者,但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第一作者单位的。(3)博士生署名排第二,但注明为共同第一作者,并以浙江大学

5、为博士生的唯一或第一作者单位的。(四)以上要求是学科规定的基本标准,鼓励各二级学科提出并执行比本规定更高的要求。(五)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如科研成果未能及时发表,但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博士研究生应有SCI收录论文投稿并修回的证明方可申请)。特批人员的学位申请在学术论文发表或录用后提交学科、学部委员会审核。二、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程序和要求(一)申请人填写“浙江大学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报告”并经导师签字后,连同已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原件提交学院研究生教育

6、科审核。(二)博士论文评审实行“双盲制”,评审专家的聘请,均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统一办理。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学院研究生教育科,评阅专家信息不与导师、学生见面。经评阅,如同时有两位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答辩要求、或总体等级评价判定为较差(E),或总体等级评价有一位专家判定为较差(E)、另有一位专家判定为合格(D),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当有1位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或大修改后答辩时,由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根据其他评阅人的具体评阅意见作综合考虑,审定是否可以继续论文答辩申请程序。如同意继续答辩申请程序,博士生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重新

7、寄送原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评阅专家重新评阅后同意答辩,可以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若博士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则按《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暂行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5]173号)文件执行。(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具体要求4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5位以上(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4位)与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评阅人不少于3人;答辩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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