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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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博士论文,取得明显的研究成果,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论文答辩。(一)获得署名在第1—4位的省部级一、二、三等科技成果奖。(二)发表符合如下条件的论文:1.理学、工学学科博士生,有

2、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或在校科研处规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2.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生,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C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或在校科研处规定的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第四条对博士研究生应获研究成果的说明(一)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其他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1.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按1篇SCI类收录学术论文,每项授权实用专利按1篇权威A类学术论文计。2.被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

3、文按权威A类刊物论文计。53.编写著作(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可按1篇A类学术论文计。4.博士生在学期间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项计1篇一级或A类学术论文。5.影响因子大于3.0(含3.0)的论文每篇按2篇SCI类学术论文计。(二)个别二级学科认为上述标准不适合该学科情况,可说明理由,提出该学科适用标准,书面报告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分学位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学校审批。(三)个别博士生因上述标准不足以对其成果作出恰当评价,而影响正常申请学位时,需由导师向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4、申明理由,由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评定其研究成果,审核其是否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博士学位。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备案。第五条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未能取得本规定要求的研究成果,但其已发表成果和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核同意,校学位办审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向学校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第七条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

5、论文答辩应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答辩申请表》(见附件一)、《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5见附件二),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如认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并确认其研究成果已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送交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第八条研究生学院培养科和各院所应对应届博士毕业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包括:1、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考试合格(注:到培养科核查成绩)2、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它成果是否符合要求3、各项

6、费用是否缴清4、学位论文是否按时提交5、学位论文格式是否规范(格式见附件三:《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及示例》)对不合要求者应推迟答辩。第九条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方式评阅。所谓“双向匿名”评阅就是指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隐去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和评阅专家姓名。各学院应逐步建立完备的分学科的专家数据库报校学位办。列入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应是全国各重点大学及重点科研机构著名专家学者;有条件的学科,应建立国外同行专家数据库。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由校学位办按照博士学位论文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

7、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第十条5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评阅人不少于5位(校外单位专家不少于3位),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评阅人不少于4人。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即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评阅书格式见附件四》)如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如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同意,可再聘请1位专家进行评阅,全部同意答辩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仍有不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答辩申请被否定的

8、博士生,必须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实质性的修改,经指导教师审阅定稿后,才能重新申请进行学位论文评阅。一般应在专家意见反馈之日起3个月以后方可申请重新评阅。第十一条如博士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见附件五),向院分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由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组织2-3名校内同行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的意见和博士生及其导师的申诉意见进行审定,作出可否参加答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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