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成功大学招待所管理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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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號國立成功大學招待所管理簡則AD01010               七十五年五月七日第一二七次主管會報通過       八十年三月二十日第二七六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八十一年十月二日八十一學年度第一次總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五年五月八日第三九六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五五一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一:為有效管理本校招待所,並加強對蒞校來賓與兼任教師服務,特訂定本簡則。二:本簡則所稱招待所管理,係指迎賓苑、敬業及東寧招待所之分配管理等事項。三

2、:招待所管理由總務處(事務組)指定人員管理之。四:服務對象分配借住之原則:(一)、凡第一條所列人士,均由本校邀請單位視需要辦理申請借住迎賓苑。(二)、敬業招待所專供來校講學之學人申請較長期(一個月以上兩年以內)之借住使用。(三)、東寧路招待所專供來校講學具有崇高地位之學人申請較長期(半年以上兩年以內)之借住使用。五:兼任教師之住宿應由服務單位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內,依全學期授課日期以書面向總務處(事務組)申請登記,住宿夜數以授課日數為準。六:接待來賓住宿迎賓苑以不超過七天,並需填寫借住申請單依規定程序申請

3、之,若有特殊情形,需借住較長期間者,應先簽奉核准。七:各單位舉辦大型活動,需同時借用較多之房間數時,應先簽奉核准。並於入住五日前繳納所需費用,作為預留房間之依據。八:各單位雖已事先洽借登記使用,但如遇學校因臨時特殊需要時,總務處得權宜調配。九:除經簽奉核准者外,凡借住之來賓均應繳交水電費、維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如附表),憑據進住。收費標準由總務處報請校長核定之。申請借住繳費後因故未能進住得於事前簽請退費,但需扣百分之十之手續費繳庫。十:本簡則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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