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寿团体伤害保险保单条款

富邦人寿团体伤害保险保单条款

ID:8082502

大小:372.35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3-05

富邦人寿团体伤害保险保单条款_第1页
富邦人寿团体伤害保险保单条款_第2页
富邦人寿团体伤害保险保单条款_第3页
富邦人寿团体伤害保险保单条款_第4页
富邦人寿团体伤害保险保单条款_第5页
资源描述:

《富邦人寿团体伤害保险保单条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富邦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保單條款(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營業登記:台保字第001號核准文號:82.12.23台財保第821240451號修訂文號:台財保第842034051號台財保第852367814號台財保第852370521號台財保第852373806號台財保第862392108號台財保第871866181號台財保第0890708202號89.12.06富壽企發字第045號90.09.07富壽商發字第029號台財保第0920700010號93.01.06富商發字第001號94.12.30金管保一字第09402504721號95.0

2、9.13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4481號96.08.01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3876號96.10.04(96)富壽商發字第298號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

3、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名詞定義第二條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或其家屬,並載明於本契約者為限。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三、債權、債務人團體。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4、、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五、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本契約所稱「家屬」是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父母、配偶、子女,且須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親生父母或養父母。但最高投保年齡以歲為限。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要保人所屬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但最高投保年齡以歲為限。本契約所稱「子女」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其零歲至未滿二十五歲未婚且在學之親生子女、繼子女或養子女。保險範圍第三條-1/1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

5、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第四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契約的續保第五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保險費的計算第六條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

6、,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七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

7、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八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8、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