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学物质管理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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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摘要化學物質是否具有危害風險,端在如何正確使用及管理,除應積極防制其經由職業暴露或直接接觸等影響人體健康、及經由廢氣、廢水、廢棄物污染生態環境外,更應加強事前的預防,如化學物質的危害評估、運作場所的應變計畫及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等,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正是這些措施的根本,本文主要簡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關鍵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分類管理一.前言化學物質在日常生活中廣被應用,其中不乏具有「毒性」者,其在正常之情況下應為安全,但常因使用或管理不當,而危害環境或人體健康。例如人體不論是在工作環境中因直接接

2、觸,或在日常生活中,經由食物鏈(foodchain),或經由商品之添加,都可能暴露在許多不同的化學物質中,尤其在大量或高濃度之下,往往具有立即的危害性。另外,有些化學物質如汞、鉛、多環芳香烴類於長期暴露後可能引起慢性之病變等。至於化學物質污染環境之路徑,除直接洩漏或流失外,尚包括工業生產過程之廢氣、廢水、廢棄物之排放。因此,化學物質是否具有危害風險,端在如何正確使用及管理這些物質,除應積極防制其經由職業暴露或直接接觸等影響人體健康、及經由廢氣、廢水、廢棄物污染生態環境外,更應加強事前的預防,如化學物質的危害評估、運作場所的應變計畫及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等。二.毒性化學物

3、質之管理1.毒性化學物質之定義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毒管法)第二條之定義,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分類如下: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1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2.我國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架構由毒管法對毒性化學物質之定義,可知毒性化

4、學物質係指人為產製、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因此,我國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架構是先經由本署依程序完成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再於公告事項中要求業者負申請許可、登記備查、申報紀錄及履行標示、設置專責人員、設置應變器材….等等管理責任,最後以查核制度達到管理之目的。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1.法規之建制民國75年11月26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布施行,其與相關子法之建制情況如下:75.11.26、77.11.16、86.11.19、88.12.22及91.06.12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規建制如表1。2.毒管法之架構修正後之毒管

5、法計44條,包括總則、危害評估及預防、管理、罰則及附則等5章。修正後毒管法主要之架構乃建立在如何預防及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此處所謂之「運作」,依毒管法第二條之定義,運作行為包括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廢棄等。表1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法規建制表序號法規名稱備註89.10.251施行細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91.08.212辦法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發布88.09.293辦法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修正發布87.06.244標準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修正發布88.12.015辦法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6、修正發布91.02.276辦法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修正發布91.07.057辦法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修正發布289.10.2589.12.20、8公告公告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90.06.21、2290.08.09修正公告90.08.249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修正公告90.09.0610要點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作業要點公告88.06.2911要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作業要點修正公告88.06.2912要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作業要點修正公告89.12.1413要點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強制投

7、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實施要點修正公告89.02.0214要點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修正公告90.07.3115要點毒性化學物質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及操作要點修正公告88.06.2316要點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作業要點修正公告88.12.2417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公告四.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1.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2.公告列管依本法第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公告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毒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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