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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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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后期日常管理、维修维护、租金收缴和住房清退等运营管理工作,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等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所属的非住宅(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的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
2、赁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将其整体移交给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方签订“移交协议”,明确移交内容、维修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等。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暂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8-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承租家庭是指由主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组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动态核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保障资格、租赁合同履行情况、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现状等进行检查。第八条市住房办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维修养护、租金收缴等工作情况的档案。第九条入户检查时,至少要有两
3、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承租家庭至少一名成年成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入户进行检查。承租家庭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好承租人义务,配合工作人员如实提供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居住人员信息等。第十条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可采取录音、录像和文字记录的形式记载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地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并制作询问笔录。第十一条租赁期内,承租家庭的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日内向市住房办申报,由市住房办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租赁,不符保障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8-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管理主要包括公共
4、租赁住房租金、维修资金和管理经费。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非住宅租金收入、按规定加收的租金、滞纳金、罚金、利息收入等。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和公共租赁住房及非住宅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缮、养护和对其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物业服务、公用水电等费用,以及必要的日常管理办公经费等开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不能满足管理和维护开支的差额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对不按时足额缴纳
5、租金的承租户应及时催缴。第十七条对承租家庭拖欠租金的,可以通报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也可以在租赁保证金及社会救助金中扣除。第十八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方面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第十九条-8-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公用水电费、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补足低保家庭物业服务费减免部分及日常管理办公经费等方面的开支。第四章退出管理第二十条租赁期间,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租赁合同期满,不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不符合保障和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改变
6、,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三)租赁期内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四)连续3个月拖欠交纳租金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六)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七)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八)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九)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十)经查实,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十一)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退出程序-8-(一)市住房办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承租家庭送达《腾退通知书》。承租家庭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腾退通知书》后15
7、日内向住房办提出申诉。(二)承租家庭应在《腾退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搬离所承租的房屋,并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家庭承担的相关费用。(三)承租家庭清理完私人物品,搬离房屋,交回承租房屋钥匙后,市住房办验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查验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家庭承担的相关费用交费情况,验收合格,出具《腾退房验收合格单》。对改变房屋原状,损坏设施、设备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后,出具《腾退房验收合格单》。(四)承租家庭持《腾退房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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