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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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汤原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及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省、市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汤原县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筹集、配租、配售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配售价格、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面向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等家庭,以出租或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

2、贴、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限价商品房。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配租管理,是指县政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向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本办法所称的配售管理,是指县县政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用于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第五条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和配租、配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县民政局负责申请配售或配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9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县物价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与销售价格指导标准的确认工作。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

3、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家庭的登记备案,协助住房保障部门调查走访工作。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监督工作。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无偿提供住房保障信息平台所需家庭和人员等信息。第二章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以下来源筹集:(一)新建、配建、改建的住房。新建保障性住房是使用中央投资、省级配套和县级配套资金由政府集中建设的住房。新建保障性住房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和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二是和旧城

4、区改造相结合;三是和土地收储相结合;四是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配建保障性住房是使用中央投资、省级配套和县级配套资金在旧城区改造中建设的房屋。改建保障性住房是对购买的面积较大的房屋分户改造成保障性住房。9(二)收购或租赁市场上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且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房;实行产权共有的房屋。(三)接受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七条新建、配建、购买保障性住房程序:新建、配建保障性住房按建筑工程招投标进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向省建设厅、财政厅请求批复后,实行政府采购的办法。第八条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以下优

5、惠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支持各类企业和个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第三章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第九条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符合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城镇无房户家庭。(二)进城打工农民工家庭。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6、;(二)购买商品房的;9(三)原有住房60平方米以上被拆迁,已签协议回迁的;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未用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四)县人民政府规定其它不得申请的情形。第十一条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不同,实行分层次管理,实施不同的保障方式。(一)城镇无房户家庭申请租赁公租房。(二)无房进城务工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三)城镇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不够或不符合配租、配售条件的可申请租赁补贴。第十二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第四章申请及配租、配售程序第十三条

7、申报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薄、无房证明、低保户携带低保证明,残疾人携带残疾证明到行政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申报窗口进行申报,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结束后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在行政服务中心按申报顺序分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两组进行电脑随机抽取房源号。抽取房源号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现场监督,房源抽取后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房源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同比保低,照顾老残”的原则进行分配。9第十四条行政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窗口人员由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

8、会和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人员组成。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三)居住在危房中的。第五章配租与配售管理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选定配租住房后,凭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的《汤原县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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