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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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8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等有关规定,结

2、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营运、管理及监督。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通过新建、改建、转用、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定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户、引进人才、23新就业的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政策性住房,即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轨运行、保障基本、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租补分离、租售并举、管办分开的原则;坚持各

3、区统一受理、逐级审核、分批入住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营运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营运机构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管委会)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分配到户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贴、物业服务费补助;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分配中

4、的有关工作。第五条23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其资金筹措、房源筹集,可以委托国有企事业或者国有参股企业(代建单位)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取、资产营运和维修、维护管理等,由市住房保障营运机构负责。社会力量(即企事业单位、园区)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租赁、分配和营运。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营运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收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住房租金补贴和物业服务费补助,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维修、维护等。第二章投资与建设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5、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便利的需求。第七条保障性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土地出让收入的2-5%;(四)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五)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六)企业债券;(七)银行贷款;23(八)保障性住房租赁收入;(九)其它资金。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提前

6、单列指标,不占省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建设用地按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其它方式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竞争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代建:(一)由政府确定建设标准、回购价格和建设期限等,竞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二)由政府确定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和建设期限等,竞争回购价格;(三)由政府确定建设套数、建设标准、套型结构、建设期限等,在公开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中代建。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

7、住房项目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同步移交。第十条社会力量投资、营运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租赁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第十一条23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费项目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政策支持的通知》(宜政秘〔2011〕141号)执行,依附该文件减免的相关审批手续免办。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营运相关税收政策,按国务院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等配套建设,应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列

8、入年度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应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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