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5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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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第三节工资保障第一节概述一、工资的概念和特征广义的工资狭义的工资特征:1、基于劳动关系所得的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物质补偿3、工资量的确定必须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工资标准4、必须以法定方式支付二、职能1、分配职能2、保障职能3、激励职能4、杠杠职能三、我国工资立法的原则1、按劳分配原则2、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3、支付保障原则4、宏观调控原则第二节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一、工资构成(一)基本工资特点:1、常规性2、结构性3、等级性4、固定性5、主干性6、基准性(二)辅助工资1、奖金特点:非常规性、浮动性、非普遍性2、

2、津贴和补贴特点:附加性、独立性、稳定性、有限性不属于工资范围的收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计划生育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二、工资形式(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单位时间的劳动定额(三)年薪特点:(1)经营者年薪一般高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但必须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挂钩。(2)经营者年薪的确定方式由企业投资者(所有者)与经营者以合同形式具体规定,并把经营者年薪与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一定经济技术指标挂钩。(3)经营者年薪兼有奖励性和风险性。第三节工资保障

3、一、最低工资保障(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是国家依法规定,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制定方式确定机构考虑的因素(三)最低工资标准的效力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

4、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适用国家公务员学徒工某些公共团体的职员假期临时就业的学生残疾人(三)最低工资标准的效力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适用国家公务员学徒工某些公共团体的职员假期临时就业的学生残疾人

5、《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一类区由原540元/月调整为68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区由原480元/月调整为61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辖各县、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玉龙县及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区由原420元/月调整为520元/月,适用于其他各县。此外,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一类区由原5元/小时调整为7元/小时;二类区由原4.4元/小时调整为6元/小时;三类区由原3.9元/小时调整为5元/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相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月最

6、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劳动法》第48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表现: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资标准,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不属于未提供正常劳动,故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具有法律效力

7、;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企业按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5、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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