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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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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吴XX。委托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XX。原告吴X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XX诉称,XX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XXXX元,定于同年10月10日归还,原告以现金形式交付。时隔两天,被告由于替朋友解燃眉之急,又向原告借款XXXX元,约定
2、同年11月25日归还。原告出于与被告的同学关系,又当场以现金形式交付。然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据此,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XXX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XX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之日止,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自XX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被告罗XX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未应诉答辩。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XX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罗XX今向吴XX借取人民币壹万圆整,定
3、于XX年10月10日归还。XX年9月16日罗XX”。XX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罗XX今日吴XX借取人民币贰万叁仟圆整,定于11月25日归还。罗XXXX年9月18日”。上述事实,除原告的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共计XXXX元的事实,提供了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然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XXX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
4、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XX借款人民币XXXXX元;二、被告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X借款利息,其中以人民币XXXX元为基数,自XX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XXXXX元为基数,自XX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5、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50元(原告吴XX已预缴),由被告罗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XX代理审判员 桑XX人民陪审员 徐XX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潘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6、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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