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实原则之中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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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充实原则之中日比较摘要:资本充实原则作为资本三大原则之一,既是对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的要求,又是对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障,为交易安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尤其在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情况下,资本充实原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关键词:资本充实;中日比较一、概念资本充实原则,又称为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期间,须“现实地控制相当于资本金额财产的原则。”该原则的设置是为了确保资本的背后具有等值的资产做支撑,而不是仅表示数字的资本。这样的原则既能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能保证公司的经营活

2、动顺利进行。二、资本充实原则在中日公司法中的主要体现1.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主要体现(1)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认股人、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业已出资,而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另,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人古人在认缴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了特殊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而特殊情形主要包括没有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没有按期召开创立大会,以及创立大会通过决议决定

3、不设立公司这几种情形。当发起人、股东违反规定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按期抽逃出资金额的5%以上15%以下处以罚款。(2)亏损必先弥补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时,应当将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但如果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就可以不再提取利润。此外,当法定公积金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时,应当首先用当年利润来弥补亏损。而当公司亏损不能弥补时,就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减资,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日本公司法对此也有相关规

4、定。(3)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股票可以等额发行、溢价发行,但不可以折价发行,也就是说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或者等于股票的票面价格,但不得低于票面价格,这是为了维持公司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避免公司实际的资本总额低于股票的票面总额,给债权人造成误解而带来损失。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均对禁止股票折价发行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果股票已经折价发行,那持有人就必须承担价格添补的责任。2.在日本公司法中的主要体现(1)严格调查实物出资及财产受让的价值评估日本公司法第

5、二十八条规定了几种应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情况,并明确规定“如果不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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