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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刑法规定犯罪时,作为最基本的规定方式,就是规定可以成立犯罪的行为模式,即各种各样的行为类型。无论哪种法系的国家之立法,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区别仅在于对行为模式的规定方式。而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这种涉罪行为类型中,某些轻微或极轻微的行为是否犯罪的问题。应该说这个问题不可回避。而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在我国,该问题集中反映在刑法中应否规定行为程度的最低标准问题,反映在总则上,是刑法第13条规定之“但书”的要否,在
2、分则上,则是许多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等法条语言表述应如何评价。本文试图分析这样的一个问题:在某些犯罪行为类型中,很轻微的部分在很多国家都是不具有刑罚适应性的,都不会作为犯罪处理,这是事实。但对此事实到底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是将其排除在行为模式之外,还是将其容纳在行为模式之中,而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消化,对此面临着选择。而选择的依据,又是一个复杂的应然问题。因此笔者试图以本文探讨该问题,并试图得出一定的结论。 一、同一行为的轻微部分是否具具有刑罚适应性问题20/20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
3、究刑法规定犯罪时,作为最基本的规定方式,就是规定可以成立犯罪的行为模式,即各种各样的行为类型。无论哪种法系的国家之立法,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区别仅在于对行为模式的规定方式。而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这种涉罪行为类型中,某些轻微或极轻微的行为是否犯罪的问题。应该说这个问题不可回避。而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在我国,该问题集中反映在刑法中应否规定行为程度的最低标准问题,反映在总则上,是刑法第13条规定之“但书”的要否,在分则上,则是许多犯罪的情节严重、
4、情节轻微等法条语言表述应如何评价。本文试图分析这样的一个问题:在某些犯罪行为类型中,很轻微的部分在很多国家都是不具有刑罚适应性的,都不会作为犯罪处理,这是事实。但对此事实到底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是将其排除在行为模式之外,还是将其容纳在行为模式之中,而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消化,对此面临着选择。而选择的依据,又是一个复杂的应然问题。因此笔者试图以本文探讨该问题,并试图得出一定的结论。 一、同一行为的轻微部分是否具具有刑罚适应性问题20/20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就不能成为犯罪
5、,这一点中日两国都是认可的。在日本,认为犯罪是可罚的行为,在中国,应受刑法惩罚性是犯罪的特征之一,这是通论观点.那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的轻微部分,是否具有刑罚适应性,也就是它是否与刑法的严厉程度相适应呢?这一点,中国与日本有所不同。在中国,主刑之最轻刑是管制,最短期是一个月,可以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最低是罚金,最低金额没有总则性的明确规定,分则规定的罚金刑既有明定数额的,也有无数额规定的立法例。而在有数额规定的情况下,其数额均比较大;无数额之规定罚金刑的实际司法适例,其数额也均较大。也就是说,
6、在中国,作为刑罚,除所剥夺的权益在性质上较重要外,在程度上也有一定的要求,以表明刑罚是一种在各种法律处置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在日本也是相同的,刑罚是严厉的,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轻微罚,如在自由刑的规定上,最轻的种类是拘留,最低限为一日;在财产刑的规定上,最轻的为科料,其下限为1000日元,也有最低限度的要求,因此其刑罚是有一定程度限度的,并非作为犯罪类型的所有轻微行为均可以使用。例如,盗窃一枝花的行为,从行为类型上看,完全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要求,但如果对行为人判处刑罚,无论是在中国还是日本,
7、都不能认为具有刑罚的适应性。因为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日本,将其判处一日自由刑也是过重,一千日元的科料也过于严厉。况且在日本刑法中,盗窃罪没有罚金、科料或拘留的规定,只有惩役,最低为一个月,显然难于适用;在中国也是如此。正是因为不具有刑罚适应性,因此才不能判处刑罚。 当然,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在整个法体系中,中国和日本有一个重大的不同。在日本,刑法中的行为与其他法中的行为一般不具有重合性,其刑法中的行为无论有多轻微,也是刑法行为,不值得用刑罚处罚的,用司法程序将其排除在刑罚处罚的范围之外,
8、不会再用其他的方式或措施来处理该类案件,既使是在特别刑法中也是如此,如在日本《有限公司法》的罚则中,有犯罪和只科以罚款的行政罚,而其适用范围的划分,不是依据行为的程度而是依据行为的类别,只要某类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既使极其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不能因其轻微而出于刑法而入与其他法,被科以行政罚;反之,规定科以行政罚的行为,也绝不会因为行为严重而构成犯罪。20/20 而在中国,在相当多的场合,犯罪与其他违法不是行为类型的不同,而是行为程度的不同。例如刑法与治安处罚法的行为类别,多数情况是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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