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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1
《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_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刑法规定犯罪时,作为最基本的规定方式,就是规定可以成立犯罪的行为模式,即各种各样的行为类型。无论哪种法系的国家之立法,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区别仅在于对行为模式的规定方式。而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这种涉罪行为类型中,某些轻微或极轻微的行为是否犯罪的问题。应该说这个问题不可回避。而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
2、在我国,该问题集中反映在刑法中应否规定行为程度的最低标准问题,反映在总则上,是刑法第13条规定之“但书”的要否,在分则上,则是许多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等法条语言表述应如何评价。本文试图分析这样的一个问题:在某些犯罪行为类型中,很轻微的部分在很多国家都是不具有刑罚适应性的,都不会作为犯罪处理,这是事实。但对此事实到底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是将其排除在行为模式之外,还是将其容纳在行为模式之中,而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消化,对此面临着选择。而选择的依据,又是一个复杂的应然问题。因此笔者试图以本文探讨该问题,并试图得出一定的结论
3、。 一、同一行为的轻微部分是否具具有刑罚适应性问题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刑法规定犯罪时,作为最基本的规定方式,就是规定可以成立犯罪的行为模式,即各种各样的行为类型。无论哪种法系的国家之立法,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区别仅在于对行为模式的规定方式。而其中一个不可回避
4、的问题,就是这种涉罪行为类型中,某些轻微或极轻微的行为是否犯罪的问题。应该说这个问题不可回避。而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在我国,该问题集中反映在刑法中应否规定行为程度的最低标准问题,反映在总则上,是刑法第13条规定之“但书”的要否,在分则上,则是许多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等法条语言表述应如何评价。本文试图分析这样的一个问题:在某些犯罪行为类型中,很轻微的部分在很多国家都是不具有刑罚适应性的,都不会作为犯罪处理,这是事实。但对此事实到底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是将其排除在行为模
5、式之外,还是将其容纳在行为模式之中,而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消化,对此面临着选择。而选择的依据,又是一个复杂的应然问题。因此笔者试图以本文探讨该问题,并试图得出一定的结论。 一、同一行为的轻微部分是否具具有刑罚适应性问题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刑法规定犯罪时,作为最基
6、本的规定方式,就是规定可以成立犯罪的行为模式,即各种各样的行为类型。无论哪种法系的国家之立法,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区别仅在于对行为模式的规定方式。而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这种涉罪行为类型中,某些轻微或极轻微的行为是否犯罪的问题。应该说这个问题不可回避。而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在我国,该问题集中反映在刑法中应否规定行为程度的最低标准问题,反映在总则上,是刑法第13条规定之“但书”的要否,在分则上,则是许多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等法条语言表述应如何评价。本文试图分析
7、这样的一个问题:在某些犯罪行为类型中,很轻微的部分在很多国家都是不具有刑罚适应性的,都不会作为犯罪处理,这是事实。但对此事实到底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是将其排除在行为模式之外,还是将其容纳在行为模式之中,而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消化,对此面临着选择。而选择的依据,又是一个复杂的应然问题。因此笔者试图以本文探讨该问题,并试图得出一定的结论。 一、同一行为的轻微部分是否具具有刑罚适应性问题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
8、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刑法规定犯罪时,作为最基本的规定方式,就是规定可以成立犯罪的行为模式,即各种各样的行为类型。无论哪种法系的国家之立法,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区别仅在于对行为模式的规定方式。而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这种涉罪行为类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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