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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7
《消费者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规定的不足及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消费者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规定的不足及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建立赋予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以程序救济,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目前,消费者公益诉讼空有法律规定,却并无与之相配套的程序构建,仅有的起诉主体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一、立法背景与观点2012年8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对于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学说上一直存有争议,它也是公益诉讼中讨论最多的话题,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允许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中的某一类还是某几类主体提起诉讼。更多的学者倾向于起诉主体多元化,以便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现行法律规定201
2、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公益诉讼的起诉权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并未给出明确和具体的起诉主体。因此,对于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看似有法律规定,实质上却并无规定。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将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起诉权赋予给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从而使消费者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三、存在的不足及完善(一)法律条文的缺失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将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起诉权赋予给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它们对侵害众多消
3、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学者认为,该法律规定中可以应改为应当,这并不是可为可不为的,而是不可放弃的法定义务。当然,这种说法更严谨,更符合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目的。然则,若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就不在于将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起诉权赋予给中消协和省一级消协独有,那么这种说法就实属不必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起诉权赋予给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这一规定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但是模糊性反而更强,目前针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协会这一社会组织。根据立法原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今后的立法会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4、和解释,可能赋予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以消费者公益诉讼起诉权,因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尚不能理解为消费者协会所独有。对于法律条文规定的缺失,这需要司法解释和今后的立法来加以解决。(二)缺乏对消协起诉权的监督机制消费者协会是社会组织,它的起诉主体资格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但这并不足以改变它与具体的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这一事实,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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