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遗传优生门诊医疗争议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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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遗传优生门诊医疗争议的鉴定【关键词】优生;医疗纠纷;鉴定 【中圈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4—0260-02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遗传学、细胞遗   传学、分子生物学、分子遗传学已在试验室研究的基   础上迅猛发展并与临床医学紧密结合,成为临床医   疗服务的组成部分。2003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   法》中,要求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   制宜地规划、审批、组建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   的医疗保健机构(院内称:遗传优生门诊)。

2、XX年   卫生部还制定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的设置、职责、基本条件、技术人员的条件及各项技   术规范。XX年河南省卫生厅印发了《河南省产前   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XX年经省卫生厅考核   批准在具备条件的两家省级医院开展了产前诊断技   术工作。产前诊断技术正式从妇产科分离出来,成立   了遗传优生门诊,开展了以医疗为目的的对胎儿先   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筛查、治疗等服务工   作。为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   用。同时,也因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而产生   了医疗争议。XX年我省市、省两级医学会受法院   委托

3、。对一起因产前诊断引发的医疗争议.先后进行   了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鉴定中专家们   均因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无遗传优生的   相关内容。故未能做出明确结论。给法院裁决造成了 困难,使医患争议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一 、案情介绍   当事人夫妇祖籍河南,无遗传病家族史。1996   年结婚,1997年生一女孩。该女孩1998年在天津确   诊为:“溶血性贫血”。并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见异   常,1999年死亡。2000年初,为生育健康儿就诊于某   医院妇产科门诊(XX年正式成立遗传优生门诊)

4、   经检查发现夫妇双方均感染巨细胞病毒.给予门诊   治疗、指导,2000年底生一健康男孩,当事人非常满   意。2002年3月当事者女方第三次怀孕,检查发现   胚胎停止发育。再次到该院就诊。经弓形虫、巨细胞   病毒、风疹病毒、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体、生殖道   沙眼衣原体等项检查。发现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   体阳性。给予对证治疗。并建议其男方同时检查治   疗。因未复诊结果不详。2003年女方第四次怀孕2   个月时再次就诊。经复查以上各项均为阴性,鉴于其   一年前曾有胚胎停止发育史。又建议其进行了免疫   抗体五项检查,结果均为阴性,常规给予叶酸口服

5、。   嘱定期复查、在当地做围产期保健。(患方均未作)   2003年9月足月分娩一女婴,XX年12月在天津   确诊为13地中海贫血(重型)、淋球菌感染。   当事者诉至法院理由是:第一个女孩患“溶血性   贫血”死亡后,第二胎在医方认真负责指导下生一健   康男孩,第四胎怀孕后又到医方检查,因医方不负责   任“告诉我们检查结果都没事”其结果造成其女儿患   13地中海贫血(重型),现已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今   后每月仅输血费就需500多元,医方应全部承担。 二、案例分析 (一)问题的产生   1.遗传优生门诊是从妇产科刚刚分离出来的一   项新兴的临床服务工作

6、.其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   强,同时由于患方“盼子心切”,希望“生龙生凤”,一   旦患者家属,尤其患儿父母对生育结果不满意,发生 的医患争议就是在所难免的。   2.卫生部第33号令中第26条指出:“当事人对   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而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5章的规定,申请技术鉴   定。”其技术鉴定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诊断,而不是   解决当事人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要求医疗事故   经济赔偿的问题。那么,在当前国家对产前诊断医疗   争议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此项工作中的医疗争议应   如何鉴定?遗传优生医疗争议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7、 的,如何对损害后果、事故等级、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其理由是:遗传优生门诊所产生医疗损害后果,不是 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14卷(第4期)   当事者本人身体的损害,而是当事者因生育了不健   康的孩子所造成的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孩子不健   康是自身疾病所致。如果不予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那么对患者是否公正?如果进行鉴定,现有的   依据充分吗?定性不准,过轻、过重都会严重损害医   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影响新生的遗传优生临床学科   的发展。有人认为,鉴定专家只对医疗争议做出属于   医疗事故(不分等级)医方应承担的责任程度;或不 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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