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遗传优生门诊医疗争议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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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遗传优生门诊医疗争议的鉴定【关键词】优生;医疗纠纷;鉴定【中圈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b【】1007—9297(2007)04—0260-02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遗传学、细胞遗传学、分子生物学、分子遗传学已在试验室研究的基础上迅猛发展并与临床医学紧密结合,成为临床医疗服务的组成部分。2003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要求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组建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院内称:遗传优生门诊)。2004年卫生部还制定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职责、基本条件、技术人

2、员的条件及各项技术规范。2005年河南省卫生厅印发了《河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经省卫生厅考核批准在具备条件的两家省级医院开展了产前诊断技术工作。产前诊断技术正式从妇产科分离出来,成立了遗传优生门诊,开展了以医疗为目的的对胎儿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筛查、治疗等服务工作。为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因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而产生了医疗争议。2006年我省市、省两级医学会受法院委托。对一起因产前诊断引发的医疗争议.先后进行了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鉴定中专家们均因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

3、标准》中无遗传优生的相关内容。故未能做出明确结论。给法院裁决造成了困难,使医患争议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一、案情介绍当事人夫妇祖籍河南,无遗传病家族史。1996年结婚,1997年生一女孩。该女孩1998年在天津确诊为:“溶血性贫血”。并检查血红蛋白电泳未见异常,1999年死亡。2000年初,为生育健康儿就诊于某医院妇产科门诊(2006年正式成立遗传优生门诊)经检查发现夫妇双方均感染巨细胞病毒.给予门诊治疗、指导,2000年底生一健康男孩,当事人非常满意。2002年3月当事者女方第三次怀孕,检查发现胚胎停止发育。再次到该院就诊。经弓形虫、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体、生殖道沙眼

4、衣原体等项检查。发现单纯疱疹病毒、解脲支原体阳性。给予对证治疗。并建议其男方同时检查治疗。因未复诊结果不详。2003年女方第四次怀孕2个月时再次就诊。经复查以上各项均为阴性,鉴于其一年前曾有胚胎停止发育史。又建议其进行了免疫抗体五项检查,结果均为阴性,常规给予叶酸口服。嘱定期复查、在当地做围产期保健。(患方均未作)2003年9月足月分娩一女婴,2004年12月在天津确诊为13地中海贫血(重型)、淋球菌感染。当事者诉至法院理由是:第一个女孩患“溶血性贫血”死亡后,第二胎在医方认真负责指导下生一健康男孩,第四胎怀孕后又到医方检查,因医方不负责任“告诉我们检查结果都没事”其结果造成其女儿患13地

5、中海贫血(重型),现已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今后每月仅输血费就需500多元,医方应全部承担。二、案例分析(一)问题的产生1.遗传优生门诊是从妇产科刚刚分离出来的一项新兴的临床服务工作.其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强,同时由于患方“盼子心切”,希望“生龙生凤”,一旦患者家属,尤其患儿父母对生育结果不满意,发生的医患争议就是在所难免的。2.卫生部第33号令中第26条指出:“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而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5章的规定,申请技术鉴定。”其技术鉴定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诊断,而不是解决当事人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要求医疗事故经济赔偿的问题。那么,在当前国家对产前诊断

6、医疗争议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此项工作中的医疗争议应如何鉴定?遗传优生医疗争议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如何对损害后果、事故等级、责任程度进行认定?其理由是:遗传优生门诊所产生医疗损害后果,不是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当事者本人身体的损害,而是当事者因生育了不健康的孩子所造成的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孩子不健康是自身疾病所致。如果不予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对患者是否公正?如果进行鉴定,现有的依据充分吗?定12全文查看性不准,过轻、过重都会严重损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影响新生的遗传优生临床学科的发展。有人认为,鉴定专家只对医疗争议做出属于医疗事故(不分等级)医方应承担的责任程度;

7、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二)遗传优生门诊纠纷的性质笔者认为遗传优生门诊开展的产前诊断技术是临床医疗服务的组成部分,既然其发生的医疗争议,依据现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可以得到解决。1.该案具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所称医疗事故概念的五要素,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医方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合法的可以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机构,其从业人员均具有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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