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特性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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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特性及原则  实施现场检查是行政执法机关制止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的重要手段。实施现场检查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场所和财物实施现场检查又是收集违法证据的主要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实施现场检查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一、现场检查的特性   所谓现场检查,是指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设备、产品、工具、证照、包装物、标识、合同、票据等进行审验查看并收集违法证据的执法活动。其基本特点主要有: 浅谈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特性及原则  实施现场检查是行政执法机关制止违法行为

2、、收集违法证据的重要手段。实施现场检查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场所和财物实施现场检查又是收集违法证据的主要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实施现场检查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一、现场检查的特性   所谓现场检查,是指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设备、产品、工具、证照、包装物、标识、合同、票据等进行审验查看并收集违法证据的执法活动。其基本特点主要有:   1、检查主体的特定性。实施现场检查的机构只能是法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的机构。如《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

3、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4、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依据此条规定看,对产品质量方面的现场检查,除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外,其他部门均不能进行现场检查。也就是说,现场检查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且通常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又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再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等

5、。   2、现场检查行为的强制性。现场检查是一种单方的强制行政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不需要取得被检查人的同意。只要根据已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线索,就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无论被检查人同意与否,不影响检查的进行。   3、现场检查时间的随机性。由于现场检查的理由是违法嫌疑证据和举报,因此只要掌握了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就可以随时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而不必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   4、检查行为的干预性。现场检查的矛头,直指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干预其生产、经营。这种干预,难免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尤其在当事人并非完全从事生产、经营之时,检查活动对其合法生产、经营部分的影响。

6、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尽量降低干预造成的负面影响,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 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五项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物品、场所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过程的真实写照,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追求客观真实,是《现场检查笔录》的真谛,所以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注意克服以下三点问题:第一是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二是分析判断的不能记;三是推测性、大概可能性的不能记。   因此,必须把握好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制作《现场检查笔

7、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点: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必须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这就是说,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保证现场检查合法性的首要之事,必须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首先得到体现。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时,要注意应当是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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