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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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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庭审公开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浅议庭审公开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提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体制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也是当前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目标。开庭审理集中了调查、辩论、调解、宣判全过程,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因此,改革和完善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是实现司法公开透明的关键。文章分析了当前影响我国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存在的四个问题,即公民旁听庭审障碍、证人出庭率低、开庭流于形式以及司法与媒体关系紧张等,进而从理念、制度层面分析影响庭审公开透明的四个方面原因,即司法理念分歧、司法能力薄弱、
2、诉讼目的多元化和法院管理体制等。文章认为,司法透明不仅是司法技术性问题,也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司法透明和国家的政治民主进程有很大的关系。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情况下,提出了改革与完善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六点具体建议,即建立公民自由旁听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严格担任法官的条件,建立调审分离的审判模式,改革法院现行管理体制,理顺司法与媒体关系。 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体制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也是当前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
3、若干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开庭审理集中了调查、辩论、调解、宣判全过程,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因此,改革和完善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是实现司法公开透明的关键。本文从分析我国目前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而从理念、制度层面分析问题成因,并提出改革完善庭审公开透明保障机制的具体建议: 一、当前庭审公开保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民旁听庭审障碍 1.开庭公告和法庭选择局
4、限。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公开审理案件,应当提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实际操作中,一些法院基于思想观念或物质条件限制,往往仅在法院内部公告栏内张贴开庭公告,使广大群众无从知晓;基于同样的原因,在法庭选择上存在设置旁听席位过少的情况,不能充分满足公众旁听庭审的需求。 2.规定旁听证申领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发旁听证的,凭证入场旁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
5、则》第八条也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此外,还规定外国人旁听或采访,应向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方能进入法庭旁听或者采访。 3.对不公开开庭审理决定缺乏救济渠道。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以公开开庭为原则,以不公开开庭为例外,并对不公开开庭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动辄以涉及个人隐私、商
6、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为由,宣布案件不公开审理,法院在许可和不许可公民旁听的问题上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虽然诉讼参加人或旁听人员提出异议,但在制度上缺乏救济程序。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一项被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基本司法原则,体现了当今司法改革倡导的以公开透明促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强调法院在审查事实和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证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陈述,并加以充分论证,确保审判的公开,从而实现法的自然定义。[1]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主要表现在: 1.传统审判方式制约。一些法官受传统审判
7、方式的制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式上,习惯于开庭前对案件的全部卷宗和证据进行仔细审查,法庭调查满足于宣读书面证人证言,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书面的、间接的审理方式,与现代法治国家所强调的直接言语原则相违背。 2.现行立法不完善。我国三大诉讼法在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同时,规定确有困难不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并规定证据可以“出示”的方式进行质证。在证人出庭难的现实情况下,必然导致司法实践择易而避难,以书面证言、询问笔录代替陈堂证言,以证据“出示”代替当庭质证。
8、其次是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缺失。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的运作程序、证人名单的提出、证人的资格审查、证人出庭的通知、证人出庭的方式、质证权的行使等均没有规定,使得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难以操作。此外,证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失衡,也是制约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 3.司法制衡失范。当前证人作假证、作伪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妨碍了法院查明事实和正确裁判,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基于立法缺失,法院对假证、伪证打击不力。同时,对证人出庭费用补偿工作落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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