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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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思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思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思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思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思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引言】近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建设一只廉洁、高效的公职人员队伍,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作为法治国家的基本保障法,刑事法制给予了反腐败工作以高度的关注。在当前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

3、产来源不明罪等罪名为主体,构成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基本架构。而在这其中,又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为特殊,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罪名。《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如此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其公开合法收入又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行为。在国外,最早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是印度和巴基斯坦。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在各自的《防止腐败法》中规

4、定:“公务员拥有不能满意解释来源的与其公开收入不相符合的财物构成刑事不良罪。”到了70年代有印度、巴基斯坦、英国、新加坡、香港等10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此作为治贪的猛药。特别是新加坡、香港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再加上强有力的反贪机构,在惩治官员腐败上取得了好效果。而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1

5、】因此,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B2]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下面,本文将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罪名,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有关该罪是否是有罪推定等这些有关问题进行相应的探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关争议的分析与思考】罪名的分析与思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设立之日起,就一直

6、是争议的焦点,其中的热点之一就是本罪应适用何种罪名。这在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贪污、受贿罪论处,理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法定刑与贪污、受贿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起不到罚当其罪的作用,而且避免不了行为人拒不供述贪污、受贿犯罪而甘愿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问题。而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贪污、受贿罪论处,则可以有效解决以上的问题。【2】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又不能说明其差额部分的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司法机关即可将财产的差额部分推定为非法所得,故应定为“非法所得罪”。【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

7、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拒不说明或者说而不明,故应定名为“拒不申报财产罪”【4】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贪污、受贿罪论处,明显是没有要秉持立法精神、理解立法原意、分析具体条文,而有所偏失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本人拒不说明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我们当然不能否定其来源非法的高度可能性,在实践也往往证实了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的非法财产也多是由贪污和受贿所得。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否定其来源合法的可能性.选择过程中,把合法行为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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