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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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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新内容,对于惩罚腐败分子更加具体、明确。但是有人认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没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作出规定,是否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是否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相抵触,在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颠倒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本应由公诉机关承担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转嫁为由犯罪嫌疑人承担。本文认为:巨额财产
2、来源不明罪的认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并不矛盾,并没有转移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没改变举证规则;另外是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量刑相比较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处罚、量刑过轻。应当加重惩罚力度,提高量刑幅度,为了法律的公正性、科学性、使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有力地整治腐败分子,稳定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刑法典进行修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体系已是我国社会向前发展的迫切要求。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正文:改革开放以来,
3、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此同时,由于管理体系不健全产生种种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部分领导干部放松了对自己严格要求,忘记了党纪国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利用手中的权利不为群众办实事解决问题,而是吃拿卡要,经常出入高档宾馆,酒楼及休闲场所,住别墅、开汽车,过着高消费的生活,与其收入相差巨大。他们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的相差十几万、几十万、上百万元甚至更多。在社会中造成了恶劣影响,败坏公仆形象。在反腐倡廉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日,这引起了全国人大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因此
4、在1997年新刑法中制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使我国新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打击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更加严密、有效的打击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设立了本罪为打击腐败分子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人认为应当加重惩罚力度,提高量刑幅度,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相比量刑太轻,犯罪嫌疑人容易钻法律的空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出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构成本罪,而一般企业工作人员出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构成
5、本罪。两者的定罪量刑是两种不同的结果,这不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当事人因为财产金额的巨大,又不能说明来源或者保持沉默一言不发,司法检察机关也拿不出什么有力证据来证明其非法所得的真实性,结果量刑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与法律本身相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又怎么解释呢?以下是我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一些问题的看法: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含义及特征。6中国于1988年1月21日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
6、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独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此可见规定比较简单,存在着一些程序性问题,以致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犯罪分子的威力大打折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的财产,不涉及其家属,对说明程序的要求较低,只要能说明来源合法即可。司法检察机关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侦查存在着
7、一些困难和问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征又包括以下几点: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特征: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是国家廉政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是国家监督、管理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确保其廉洁性的手段。国家工作人员享有国家赋予的特定身份,特定职权,必须履行国家为此设定的义务。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这就可以看作在特定情形下,国
8、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特殊法律义务,这也是当前我国一种特殊的财产申报制度。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此罪的主人不愿说明非法财产来源的目的,实质上是自我包庇,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群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获取非法利益,与渎职方面的犯罪相近,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财产,不论来自何方,都是财产关系,因而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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