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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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思考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背景及相关规定本小节内容主要参考高铭暄、赵秉志编:《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另参考孟庆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在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没有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为当时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要收入是工资,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一些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还未健全,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现象愈演

2、愈烈,而且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也越来越多,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而这些巨额财产往往不能合理排出非法所得的可能性。因此,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意义,就是使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的行为不因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政清廉,并为惩治有关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提供了基本依据。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立法,不仅指刑法中关于该罪的规定,还包括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党的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点2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3、之一。总结司法机关查办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涉案数额越来越大在公布的腐败案件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涉案数额越来越大,从几十万、几百万直至上千万,其数额之巨大令人触目惊心。例如,辽宁省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有106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源;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及其妻周继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223万余元,同时还有美元14243元和港币8388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数额之最。2、发案率大幅度土升尽管反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腐败犯罪分子

4、惩处了一批又一批,但腐败犯罪的势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涉案范田广,影响而大,发案率人幅度上升。据统计,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案侦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262件,其中5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为21件。3、涉案主体身份越来越高在查处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中,厅局级、省部级领导干部发案率明显上升。从行政级别来看,如市长、省长等;从部门来看,有公安局长、总经理、市人大常委等。如云南玉溪红塔烟草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褚时健、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等均为高官厚禄的国家工作人员。4、犯罪手段多样化且隐蔽性强26腐败分子运用各种手段聚敛钱财,其手

5、法极为巧妙且隐蔽性强,腐败行为越来越难以被人发现,致使司法机关难以查明行为人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立法价值是评价巨额财产来源不能明罪的设定有无实际必要性的主要根据。自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置以来,肯定与否定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始终并从。1、肯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的观点肯定说论者的主要理由有:(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实际上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直接现实意义,就在于不使任何非法手段获得巨额非法财产的行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避法律的制裁。蔡兴教主编:《财产贪贿犯罪的疑难

6、和辩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460页。(2)该罪的设置将司法部门证明“现状来源”转变为证明“现状存在”,从而减轻证明责任的程度,大大方便了诉讼。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法学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292页。(3)本罪的设立适应了同经济犯罪做斗争的需要,为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暴发户”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我国立法事实求是的原则。刘佑生主编:《职务犯罪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134-135页。(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使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司法机关只负责证明行

7、为人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即可,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刘生荣著:《贪污贿赂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255页。2、否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的观点否定说论者的理由主要有:(1)26此罪的规定是推定犯罪。其逻辑前提是怀疑拥有人所拥有的巨额财产是通过贪污、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的,但又找不到证明其来源非法的证据。张智辉著:《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125页。(2)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要求,违背了公诉案件中举证和证明责任在控告

8、一方的诉讼原则。还会助长司法机关“宁错毋滥”的错误办案思想。刘佑生主编:《职务犯罪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135—136页。(3)责令犯罪嫌疑人作出来源合法的说明,否则就治罪,实际上是有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所确定的举证责任原理相违背。蔡兴教主编:《财产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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