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法官对有理输官司现状的思考

基层法院法官对有理输官司现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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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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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院法官对有理输官司现状的思考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经常会遇到一些败诉的当事人,手拿判决书牢骚满腹:法官同志,你好好听听,明明我有理吗?法院怎么判他赢?初听其陈述,亦觉所言颇有道理,然而,追问细节,方知他们虽有胜诉可能,但因其对待案件的态度有误,以致输了官司。粗略总结一下其原因,大致可表现为“四不”。   一、不注重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外,法律

2、还规定了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如果当事人不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及时起诉,依前述规定,就丧失了胜诉权,诉至法院也会被驳回诉讼请求,当然谈不上打赢官司了。   二、不积极答辩。听谓答辩,通俗地说,就是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辩解,这些辩解既包括程序方面的,也包含实体方面的。如程序方面的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如果被告不在十五日的答辩期内答辩,自然原告在何地法院起诉,该法院即具有管辖权,并可继续审理;实体方面,如果被告不针对原

3、告起诉的“事实”进行答辩,原告的起诉又有相应合理、合法的证据支持,等到宣判,法院就会据原告的要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输官司自然在所难免。   三、不按时出庭。“有理讲在法庭”,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的最重要环节,也是决定能否胜诉的关键环节,庭审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原告可向法庭提供证据、陈述理由、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可针对原告的起诉答辩、提供证据、请求和解等等,双方并可就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但如果不出庭,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4、:“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可见,无论是哪方当事人,一旦不出庭,十有八九要输官司。   四、不及时举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简单地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主观上、

5、口头上的“理”,而没有客观的、并及时提供给法院的、经过质证的证据支持,是无论如何赢不了官司的。   上述“四不”,只是笔者依据工作实践总结的很常见的几种“有理”输官司的现象,涉及到具体案件,情况必然会千差万别,但目的只有一个,即提醒广大群众认真学法、知法、懂法,并用好法律,以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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