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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6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不断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农村稳定、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继续完善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制度,统筹解决患大病农民的高额医疗费用,解决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二是坚持政府宏观调
2、控、商业保险参与的原则;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实施内容及步骤 实施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已参加新农合并以家庭为单位缴纳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的被保险人。 缴费时间、标准及程序: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的缴费时间与新农合筹资同步,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均能参加大病补充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每人每年缴费20元,所收缴资金统一使用“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 赔付比例: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内发生住院,在新农合规定的病种、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内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减免后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25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40%的赔付比例由大病补充保险支
3、付。每人每年由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6万元。 统筹办法: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县、乡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收缴参保资金,县合管中心统一缴州财政专户管理,全州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赔付比例。 理赔服务:在州第一人民医院及州中医院住院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即时结报后,达到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理赔条件的,实行现场赔付。在其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医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大病补充保险缴款收据、医疗费用收据、费用结算汇总清单、出院证明、相关证明等复印件,提交县或乡合管中心申报赔付。 保险期限
4、: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与新农合实施时间同步,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年为一个参保结算年度。参保人员只要在11月30日前缴费并取得相应的缴款收据,在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发生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的,即可享受相应的赔偿。参保人必须在住院次年的6月30日前按照要求提出申请,方可办理赔付,超过住院次年6月30日的不再受理。 三、实施要求 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建立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制度是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组织好参保资金收缴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新农合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
5、室要对筹资过程及方案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县财政局要做好缴款收据申请和发放工作,并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县、乡镇合管中心负责做好参保资金的收缴、筹集、上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协助审核理赔资料,主动配合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 强化宣传,提高参保率。各乡镇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确保参保率达60%以上。县、乡镇合管中心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县参保农民赔付率,切实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规范管理,取信于民。县、乡镇合管中心要强化对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的管理与监督,保障参保农民的合法
6、权益,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及承保单位按政策规定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同时,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的监管,执行好“住院分类分段床日包干制”政策,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严格控制实际补偿与方案补偿比的差距,减少参合患者自付费用,使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考核奖罚 为确保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筹资工作结束,将按照《XX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XX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XX年筹资目标奖励方案的通知》,对完成筹资目标任务,工作业绩突出的乡镇进行表彰奖励,通过以奖代补,保障全县新农合大病补
7、充保险政策的顺利开展。 五、方案实施时间 XX年1月1日零时以后入院的参保患者按本方案执行,XX年1月1日零时前入院的患者按原《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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